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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13、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5、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6、过于自信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7、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

18、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9、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0、法条竞合;

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2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2、结果加重犯;

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24、正当防卫;

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5、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6、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27、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8、刑罚;

刑指肉刑、死刑;

罚指以金钱赎罪。

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29、一般预防;

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30、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31、有期徒刑;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32、死刑;

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33、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34、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5、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6、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37、立功;

 

建树功绩;

建立功劳;

取得功效

38、一般缓刑:

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足以对社会产生危害,具有刑罚处罚的机关行使对行为人的处罚而缓期处罚的手段。

39、减刑;

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40、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41、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42、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43、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44、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5、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4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47、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48、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50、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法律性质。

答;

(1)刑法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2)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3)刑法强制的严厉性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这里,“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哪些情况?

答:

(1)《刑法》第11条规定关于“享有外交赦免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3.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区别?

(1)对犯罪的影响不同

(2)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3)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不同(4)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

5.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

(2)能够履行实际中不履行(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6.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划分为哪几个阶段?

(1)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只有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4)从宽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和已满75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宽处罚

7.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哪些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为完成即告终止(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8.简述共同犯罪的特征。

(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9.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目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

(2)前提条件: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3)时间条件: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4)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才能实施

(5)适当条件:

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0.简述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11.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犯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规定: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2.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3.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必须是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重大事故必须发生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事故必须是因果关系

14.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取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的

15.简述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16.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声誉。

(2)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声誉。

(3)客观行为不同。

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有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而诽谤罪表现为捏造有损他人声誉的事实并进行散布的行为。

17.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

犯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罪;

(2)实质要件:

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要件:

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18.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名誉、地位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而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各种手段骗取财物。

(4)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成立没有数额的要求,而诈骗罪必须是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才能成立。

19.贪污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20.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1.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刑法48条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刑法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缓刑期间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处死刑。

5刑法分则的限制:

(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

(2)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为死刑的判决的条件

22.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特点。

(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犯罪集团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3.简述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1、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必须有教唆行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24.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

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参见刑法第275条);

2.单处罚金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刑法规定"

并处"

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

可以并处"

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

4、在宣判之前已实际缴纳的,判决书中应写明"

已缴纳"

25.立功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理原则?

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立功的行为内容有两种,一种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另外一种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立功必须具有效果,或者所揭发的他人犯罪最终查证属实,或者所提供的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

如果没有效果,不能被认定为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

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

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谓“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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