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 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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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待遇享受的条件综合判断,澳大利亚使用的是下一概念的“社会保障”,其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政府立法实施。
澳大利亚在推出每一个保障类项目时都是立法先行,其法案就是政策。
二是待遇享受者不需要缴纳费用。
所有保障类项目,都不需要个人缴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
三是必须通过收入—资产审查才能享受待遇。
这是保障类项目区分其他福利项目的唯一特点。
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并列的社会福利制度,都是社会福利体系的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救助。
彼得•桑得斯(Peter
Saunders,1994)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范围也证实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属于狭义概念范畴。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领域使用的正式用语。
其涵盖了澳大利亚所有为社会成员提供得以缓解贫困、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措施的总称。
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
戴维•托马斯•约翰逊(David
Thomas
Johnson,1996)指出社会福利不仅仅是针对个人、家庭等独立个体概念,也包括了全社会整体范畴,和贫困概念一样,有其特定的内涵。
其政策目标是使贫困最小化,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因此,社会福利的内涵远远大于全社会所有个人和家庭福利之和。
社会福利是衡量国家整体有序运转的一个指标,也是对一个国家管理绩效水平的衡量。
和社会福利相关联的一个概念“生活水平”反映了社会福利的内涵。
因此,社会福利是个人、家庭以及在他们之间利益分配的一个综合效用。
不过理想的社会福利概念还应该包括选择、机会及自由的含义,只是这些含义要应用到实践政策中还不能给予理论上的解释,进而也不能进入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体系中。
理查德•肯尼迪指出福利基本的定义是给人们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现金补助,不过主要是限定于穷人群体范围,而在20世纪逐渐出现了福利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存在于福利国家中,由政府干预实施。
澳大利亚首次使用“社会福利”一词是在1939年,来源于英国。
从实践中看,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内容繁多,内涵丰富,其基本印证了戴维•托马斯•约翰逊的概念界定。
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体系,除了收入—资产审查类社会保障项目外,还包括了社会保险制度、各种福利服务制度。
由此,也说明了澳大利亚使用的是广义的概念的社会福利。
本书所称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是采用中国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其实质是至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制度。
4.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和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关系这三个概念总是紧密相关联的,而连接他们的一致性因素是反贫困问题。
讨论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无法回避其余的两个。
Johnson,1996)曾做了一个有趣的排序,即“社会政策的主要兴趣在于社会福利,福利是幸福或生活水平,而贫困是福利光谱底端的福利,不平等现象是社会福利的异化”。
卡尼•特里(Carney
Terry,1986)对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讨论之后,指出社会保障比社会福利的内涵和外延都要狭窄,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子集。
而社会福利除了社会保障外,还包括教育、职业福利、福利服务及住房等。
他强调,社会保障作为减贫的一项措施并不能否定导致贫困的结构性决定因素。
对贫困问题的人是要从经济、社会阶层及性别等多方面去研究。
(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与立法讨
1.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
(1)反贫说。
Terry
R.,1986)通过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政策及其管理问题的研究,认为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及其立法基础源于反贫措施。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收入关联社会保障、健康保障和福利服务政策的制定均是旨在解决那些处于长期生活困难中、失业或者单亲家庭的人的生活和生存问题。
他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建立看作是应对贫困的社会政策选择的结果。
主要是源于以下三方面的理由:
第一,贫困问题是困扰澳大利亚社会的一大痼疾,社会救助等措施应运而生。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部的布莱恩•豪(Brian
Howe,1986)在为卡尼•特里(Carney
Terry,1986)的书籍写序的时候提到“过去澳大利亚关于贫困与社会保障的研究一直受剩余论理念的影响,过于强调将贫困测量作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点”。
第二,大量失业人员需要经济支持,失业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第三,单亲家庭收入能力不足需要经济支持,单亲家庭福利得以产生。
洛伊斯•布赖森(Lois
Bryson,1983)从女性贫困及其福利接受着的角色出发,对澳大利亚妇女、儿童及家庭福利制度产生的历史进行了研究,更进一步体现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反贫困的说法。
(2)公平与正义之说。
沃尔特•纳什(Walter
Nash,1943)是一个新西兰人,从一个朴素的公平与正义的思想角度,述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他说:
“一个国家的财富首先应该为老年人付费,因为他们在其生命早期一直工作,并富有成效的使我们享受今天我们所享受的生活标准成为可能;
为年轻人付费,因为除非我们对他们关心,今后将不会有人为他们提供;
为生病付费,因为生病的人不能照顾自己。
在提供了这些公共产品以后,那些给予社会有益服务的人,有权享有他们的所有劳动成果”。
显然,从这一看似简单的财富分配理念,让我们不仅仅读到了公平正义的财富分配原则,更重要的是沃尔特•纳什为澳大利西亚(Australasia,早期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附近殖民区地域的总称)勾画出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核心内涵。
从澳大利亚在20世纪40至50年代开展的一系列社会福利项目可以洞察初期深受这种理念的影响。
and
Peter
Hanks,1986)指出经济不公平、财富不公平和医疗健康不公平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建立的基础。
(3)化解社会矛盾说。
早在19世纪末期由于工会和劳工讨价还价的力量严重削弱、大量失业和工人罢工,工人运动成员和自由政治家、法官和牧师提出并确立了“生活工资(living
wage)”原则。
这一原则提出的背景是由于澳大利亚各州法庭的权力干扰了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劳动力和资本要素条件不匹配,此种情况下,特别需要一个“道德(ethical)”工资调节政策加以调和。
为此,社会各阶层从社会公平理念出发提出了“生活工资”概念,以保护那些处于维持生活水平以下的低收入者。
后来这一原则被转化成对家庭成年男性劳动者获得维持他本人及家庭成员过上较为合理而又舒适生活的基本的最低工资的权利。
于1907年,该概念被联邦法院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采纳,就像最低工资一样,适用在那些没有技术的劳工、他的妻子及有三个需要抚养的儿童的家庭,也就是说“生活工资”的标准就是能够使有2个成年人3个孩子的5口之家获得合理而又舒适生活的标准工资。
1914年新南威尔士仲裁机构重新界定了“生活工资”使用的家庭单位,即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以及有两个儿童需要抚养的家庭。
后来联邦和州的工资法庭在正式启用“生活工资”标准时,规定享受生活工资的家庭单位应有4-5个成员,且户主必须是一位养家糊口的男性,该生活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没有技术的成年男性劳动力。
有了生活工资标准,后来联邦政府以此为依据,从所有成年男性收入中提出一部分支付给家庭中非工资成员如儿童和妻子或者母亲等,继而产生了后来的儿童援助、母亲津贴和家庭津贴福利计划。
家庭津贴福利计划至今仍在实行。
(4)政党纷争说。
如前所述,在20世纪交替之际,澳大利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矛盾关系,尤其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以及各种政党之间的矛盾达到了白炽化,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多种力量谈判的结果。
弗朗西斯G卡斯尔斯(Francis
G
Castles
)认为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生活工资以及家庭福利保障不仅仅是工人运动的结果,也源于劳动党的执政及其维护工人阶级利益具有极大的关系。
约翰。
墨菲(John
Murphy,2011)将澳大利亚20世纪20年代提出简历生育保险和国家保险设想的失败归于各党派的意见分歧。
罗布、沃茨(Rob
Watts,1978)也认为政党立场和实施理念是澳大利亚福利国家形成的基础之一。
(5)受他国的影响。
根据弗朗西斯、G卡斯尔思(Francis
Castles)的研究表明,澳大利亚早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受新西兰影响较大。
早在1882年,新西兰作为英国的一个殖民地,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年金计划的设想,试图为发生意外伤害、疾病、老年、寡居,孤儿等居民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排除了所有就业者,也就是由劳动收入的人)。
这种综合的社会保障设想在当时是非常超前,对澳大利亚殖民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重要影响。
1900年,澳大利亚心南威尔士殖民政府出台了养老金政策,1908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出台了面向全澳大利亚人的养老金计划法案,从此奠定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基础。
而卡尼、特里(Carney
Terry,1986)认为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除了自身的社会问题催生外正重要的是受英国社会保障以及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
尤其是英国的济贫制度和福利国家的形成。
英国的济贫法最早产生于14世纪,当时因为英国连续发生大的瘟疫所引起的劳动力短缺而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
社会秩序一度陷入恐慌之中,1351年出台劳动法,试图寻求控制工资水平的措施。
1388年首次办不了济贫法案,旨在减少因为要求抬高工资、不满及煽动和分裂性劳动力的聚集而造成的劳动力流动。
而早期的流动人口法成为该济贫法的结构基础,且在铎王朝手上实现了这一转化。
1536年,无行为能力的贫困人口被分化,地区教会被授权筹集资金来维持这些贫困人口的生活。
这也是第一次将集体主义引入社会政策,个人的慈善行为、基督教以及其他的个人行为均被引导参与救助穷人的活动。
之后,由于贫困歉收的压力大批从荷兰和法国返回的军人的涌入,导致了英国1598年济贫法的出台。
但是历史上最有名的是1601年济贫法。
该法律要求每个地方的政府从地方官员中为教会选任一名监督员并授权他们去通过财产税聚集资金救助穷人。
这个法律把穷人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身体力强自由懒散或者正在矫正机构接受惩罚的闲荡人士;
第二类是更愿意和定居在济贫院并从事适当的工作,即接受院内救济的人;
第三类是没有工作能力老弱病残的穷人。
对于第三种情况的穷人,即使是成年人,政府也提供现金救济或者适当的服务,即所谓的院外救济。
每一个地区教会负责本地区的穷人救济工作。
1662年的居住权法(Act
Settlement)要求地方当局防止劳动者迁入教区,限制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进一步的歉收和战争的破坏,使济贫法加居住权法下的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在18世纪末期难以为继。
为此,1795年,在英格兰出台了著名的斯品汉姆兰制度(Speenham
land)解决了大规模的工人贫困问题(也成为后来最低工资和家庭津贴的雏形)。
在接下来的40多年,由于资金链不公平等诸多问题对社会经济反而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劳动效率低下,为此引发了英国在1834年对济贫法的修改,也就是所谓的新济贫法。
英国制度对澳大利亚的影响在于,普通福利政策的引进,如家庭津贴、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和非经济状况调查福利制度的建立,尤其是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直接采用因果模式,包括澳大利亚医疗服务制度的改革也是借鉴英国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英国的济贫法,并没有直接被澳大利亚政府所采用,由于澳大利亚当时的经济状况以及地方管理体系不够成熟,济贫法澳大利亚既不必要也不合适,殖民政府更愿意选择不同于英国济贫法的其他措施,他们甚至对英国济贫法深恶痛绝。
2.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梳理和总结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对这段历史,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不同角度的回顾与分析。
具有代表性的如悉尼大学教授H.T丘利在1965年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从建立邦政府时候开始到1964年建立的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立法做了详尽的梳理和讨论,后来在1973年,增加了1965到1972年的状况进行了再版。
该书讨论了社会保障项目有:
养老金,残疾人津贴,生育津贴,失业津贴,老年与残疾福利,医疗福利,寡妇津贴,社会福利服务等。
墨尔本大学社会与政治科学博士约翰、墨菲用另一种视角对澳大利亚1870到1949年间不易被重视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发展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分析,包括澳大利亚为何没有济贫法,澳大利亚殖民地时期以及宗教信仰、自助及慈善为主要内容的朴素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联邦政府公平与合理工资标准的探索经历,生育保险与国家保险的大讨论及失败以及国家保险九个月的短暂生命历程、劳动党的国家福利历程等等,耐人寻味。
新南威尔士大学教授贝蒂娜。
卡斯对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以来的儿童、家庭福利制度产生的历史做了详尽的回顾和分析。
其中分析了儿童援助项目发展的背景以及演化过程,分析了儿童援助计划运行的原则、妇女福利问题、社会福利问题以及家庭津贴发展的渊源。
按照贝蒂娜、卡斯的分析,儿童援助和家庭津贴制度源于工人运动和对劳动权益的争取,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生活工资原则的运用,通过儿童援助和家庭津贴将家庭中成年劳动力的利益给予剥离,并明确保护处于依赖地位的儿童和妇女的权利。
阿德莱德大学的访问教授弗朗西斯G卡斯尔思从比较的视角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国家福利制度的发展根源、思想基础以及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从19世纪90年代两国的民主运动和政党的发展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的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评价,认为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始终受到阶级和政党的影响,再次基础上对澳大利亚工资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供给的冲突规则、工资收入者的福利等进行了讨论。
3.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立法的研究可以说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发展的历史就是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发展的历史。
几乎澳大利亚所推行的所有社会保障政策几本都是法律先行。
这一点,我们从研究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历史的文献均可以看出来。
如T.H丘利,约翰.墨菲等。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部法律,尤其是新的法律都会引起若干方面的讨论、质疑乃至争论。
因此,在澳大利亚学界,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研究的文献非常多。
其中,专门研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的著作,如卡尼特里和比特汉克斯着重对澳大利亚单亲家庭福利、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等立法过程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贝蒂娜.卡斯对儿童捐助、妇女福利及家庭津贴法案的形成及演变过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回顾等。
(三)
与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研究
1.劳动力市场管制与社会保障最低工资、生活工资,以及家庭福利等是澳大利亚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这些福利制度的形成的原因直接来自于劳动力市场及工人管制结果。
休。
查理森在其主编的论文集《重塑劳动力市场》一书中重点讨论了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依靠政府严格管制存在诸多弊端,他认为政府通过管理的方法对低工资者进行保护未必有效,他主张放松管理劳动力市场包括工资,但前提是政府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
鲍勃.格雷戈里、马丁通过对澳大利亚劳工的工资结构、社会保障以及所得税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福利制度的提供能够为弱势劳动者的收入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单纯依靠对就业条件的管制难以达到保护效果。
其结论是,劳动市场管制和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与慷慨是密切相关的,废除前者将不可避免导致后者的恶化。
他们认为如果工资不平等加剧,低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金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则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加剧失业者留在社会保障金上的时间较长。
其次,劳动力供给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建议充分调整待遇和退休金水平以保持他们与平均周收入间有一个固定的替代比例,也为低工资提供一个标准底线。
如果有了这个标准底线,则通过对低技术含量的工种降低工资的方法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就业政策也许是无效的,除非这个底线是非常低的。
第三,工资的不平等性,社会保障与所得税之间有密切关系,通过对就业人数的影响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行为。
对于那些有儿童需要扶养的人,低工资的标准下降,不会太大影响其获得的收入,因为支付税收和所获得的转移性支付实现对冲。
因此劳动力市场管制与社会保障有这密切关系,如何实现收入与劳动力供给方面的协调值得研究。
2.经济状况调查与税收经济状况调查(means-test)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一大特点。
一大利亚社会保障以救助保障为主,所有救助型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必须经过对申请者的经济状况调查程序,只有通过者才能享有相应的福利金。
而要通过经济状况调查程序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待遇,就意味着申请者不需要为所申请的社会保障项目直接缴费,其福利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收入。
为此,就涉及经济状况调查与税收的关系问题。
自澳大利亚实行经济状况调查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在澳大利亚学界就展开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广泛研究和讨论。
R.I唐宁认为澳大利亚经济状况调查型政府养老金制度,属于个人非缴费型,不仅仅是降低了个人的责任意识,也给政府带来了财政负担,为此该种制度模式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
而克里斯.福斯特认为,表面上看来澳大利亚的救助扶贫与个人自力之间的平衡取决于经济状况调查与税收结构,其实这反映了人们对政府所扮演的救助角色似乎有很大分歧。
有些人在呼吁政府降低救助性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希望保留对企业养老金的税收优惠。
同时,也有不少人希望能够享受税收支持的救助性养老金待遇,甚至为此有早退休的愿望。
总之,关于经济状况调查型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似乎难以有统一的观点和看法。
(四)对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评价1.肯定国家福利政策从澳大利亚理论研究文献看,主流的观点是支持澳大利亚福利国家的定位及其做法。
多数学者在肯定这一福利理念的基础上,只有对现行的制度给予完善和改良。
如皮特.桑德斯、戴维.托马斯.约翰逊等从消除社会不公平,财富分配不均以及缓解贫困的社会目标看,认为澳大利亚政府所构筑的全民福利体系是应付这些社会疟疾的良策。
克里斯.福斯特、罗纳德.怀尔德、弗朗西斯.G卡斯尔思等,更是从老年群体,妇女的特殊社会和家庭角色以及工人阶级的状况等出发认为应该加强国家福利政策,而不是削弱。
2.反对福利国家政策与主流观点相左,理查德.肯尼迪对澳大利亚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作出客观评价与讨论,提出反福利的观点。
他认为,福利国家,无论是澳大利亚还是英国,尽管政府在战争时期都有承诺,他们在消除不平等、贫苦、失业、阶级冲突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微乎其微。
他认为,澳大利亚现在的税收结构式阶级内部而不是在阶层之间进行收入在分配,难以确保工人阶级能够支付自己的医疗保健费用,教育费用,日常的社会服务费用,还能维持其家庭非经济活动人口的费用。
理查德.肯尼迪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福利是建立在剥削与统治的关系之上,他说我们应该站在反对福利的立场上。
3.持折中道路社会福利制度应该是经济状况调查还是实行缴费制?
实行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就意味着社会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属于救助性社会保障性质,而实行缴费制,就意味着社会福利走的是社会化筹资原则的保险型社会保障性质。
关于这个问题,墨尔本大学教授R.I唐宁在1958年9月24日在阿德莱德大学第28届工商演讲论坛上的报告“国家养老金:
经济状况调查性还是缴费型?
”中特别对澳大利亚国家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及其性质进行了讨论,其从私人保险运作原理出发以政府投资为例对缴费型养老保险的特点做了重点阐述。
并以英国劳动党的国家保险和荷兰的养老金计划为例讨论了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种缴费型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今儿和澳大利亚经济状况调查型养老金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其认为,尽管澳大利亚非缴费型养老保险计划能够使人们对自己的老年有充分的激励和信心,但是具有按照保险基金原则运作的缴费型养老保险更有优势,他可以消除经济状况调查型养老保险的弊端,他可以使人们明白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养老负责并为其缴费,他们还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周转资金。
R.I唐宁教授最后建议澳大利亚放弃经济采状况调查型养老金计划,采纳国家保险计划,遵循保险基金分配原则,所有老年人享受养老金待遇均应免去经济状况调查程序。
1986年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部部长布莱恩.豪发起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进行政策评估的研究项目,并委任当时在悉尼大学做副教授职位的贝蒂娜.卡斯担任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并与社会保险部社会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一起从事这些工作。
该项目着重围绕社会保险政策的三大主题展开,一是有儿童家庭的收入支持政策,二是社会保障与劳工问题,三是老年人口收入支持问题。
其中退休收入评价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它涉及社会保障,税金及养老金问题。
其品论的主要目标是对现行政策安排的评估和对未来长期改革的政策建议。
在此项目下,由社会保障学者克里斯.福斯特(Chris
Foster,1988)负责出版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退休收入政策”研究报告。
该报告对澳大利亚老年保障建立的历史,澳大利亚老年人口、老年收入、就业与退休、退休收入政策等的发展演进,以及公共养老金、政府养老金存在的问题论述的基础上,对建立全国性的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做了探讨,最后提出了有关澳大利亚老年收入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建议。
三、其他社会福利问题研究
除了以上研究主题外,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领域还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住房保障问题、教育保障问题、室友保险问题、社会服务组织问题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在残疾人福利及服务方面,罗杰•威尔金斯(Roger
Wilkins,2003)基于1993年澳大利亚统计局关于残疾、老龄化和照顾者调查数据,以及1980—2000年的联邦家庭与社区服务部的行政统计数据,运用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残疾和劳动力市场产出之间的关系,残疾和今年来对澳大利亚社会福利依赖之间的关系。
研究发现,澳大利亚家庭中有残疾孩子的家庭更倾向于离婚或者分居,以至于残疾人家庭中单亲家庭多余双亲家庭,同时单亲家庭的残疾人父母在就业方面因为家庭的拖累也不及双亲家庭,从而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残疾人家庭更加依赖社会福利。
在住房福利方面,戴维•海沃德(David
Hayward)探讨了澳大利亚公共住房发展的历史,以联邦一州住房协定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