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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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1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
1996/10/30
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1/21
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11/1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6/1
8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
9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8/3/1
10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992/6/1
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修订)
国家安监总局
2008/1/1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11/15
1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5/2/1
14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5/1/1
1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9/1
1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1/17
行政执法行为(共114项)
增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03项)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四、安全评价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警告、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
五、安全评价机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安全评价机构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八、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九、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警告、罚款、撤销资格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十一、安全评价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四)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十九、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十四、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十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二十六、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十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