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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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和系部开展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有效解决,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改革项目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管理执行上级有关文件,上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教学改革项目归口教务处管理。
院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做好优秀改革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实施与管理要坚持突出改革重点、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成果应用原则。
第五条教学改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中期检查、终期验收结果与经费使用挂勾,实行限额报销制度。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学院每学年初公布当年院级教学改革项目选题计划,面向全院,采取自愿申报、公开竟争、保证重点、严格评审的方式择优立项。
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应从院级教学改革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按学院资助力度分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其中重点资助项目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数的40%。
第八条凡我院正式聘任的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教职工均可以申报主持教学改革项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省级专业带头人或青年骨干教师担任主持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同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请二个以人(含二个)项目,承担院级教改项目尚未通过结题验收者不得申报主持新的项目,承担院级教改项目未按期结题者,一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制。
教务处根据当年拟立项数的3倍在教学系部和相关职能处室之间分配当年推荐指标。
各系部处室应统筹安排本部门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不得突破限额申报或推荐。
第十条项目申请须由主持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如项目的主要成员来自几个单位则由相关单位会签,各系、部可根据本部门申报的情况和实际教学工作的需要统筹调整项目的内容。
第十一条教务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坚持回避原则,具体评审方案和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按当年拟立项数的1.2倍提出专家组推荐名单。
专家组推荐名单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名单,教学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项目负责人到会作简要陈述。
拟立项的项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示立项结果。
第十三条学院推荐上报的省部级项目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可以直接作为院级教改项目,推荐上报落选的项目需重新参加院级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教学工作委员会要求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逾期未办理者应视为自动放弃。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教学改革项目实施时间为一年,实施时间自立项批准之日起计算。
院级教改项目自立项后半年进行中期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阶段性主要成果、经费筹措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向按要求报送《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教务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等拟定中期检查结论。
第十七条教务处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撰写学院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送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后,通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满,项目负责人应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填写《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结项报告书》,同时报送项目实施总结与成果材料。
第十九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验收每年组织两次,以当时发文或通知为准。
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教学改革项目验收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验收标准:
改革实施方案中各项目标基本完成,形成了以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网络教学资源库等为代表的教学改革成果成果,教学改革项目成果能切实解决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成果水平在全院具有领先地位并在教育教学中得到推广。
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终期验收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院级教学改革项目可申请可免于专家鉴定:
1、院级一般项目获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以上奖励;或通过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验收。
2、院级重点项目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以上奖励;或通过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或终期验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项目,追回已经使用的项目经费,并从项目负责人当年岗位津贴中扣减项目资助经费30%的津贴,当年岗位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1、项目成果质量低劣;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过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
4、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整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送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教务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等拟定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撰写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终期验收报告,送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阅后,提请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公示验收结果,并向项目负责人发放《项目结项证书》。
四、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院级教学改革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每项不低于5000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每项不低于3000元,每年资助标准由教务处根据当年预算和拟立项数具体确定。
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资助经费、奖励经费、建设经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图书、耗材购置费:
为项目建设而购置图书、实验耗材等费用及相关的运输费等杂费。
2、资料费:
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等费用,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开支的资料印制、数据统计分析、邮寄、运输、通讯等费用。
3、差旅费:
因项目建设而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会议费:
开展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学习与交流费:
外出学习、交流发生的会务费、小礼品等费用。
6、专家指导费:
支付给聘请的咨询、论证专家的劳务报酬。
7、评审费:
重点项目评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8、误餐费: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临时加班而发生的误餐费。
9、管理费:
为组织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而支出的费用,由重点项目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经费预算。
项目建设经费预算应实行切块预算,合理支配使用。
学习与交流费分别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20%,专家指导费、评审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10%,误餐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5%。
管理费为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5%,单项提取管理费以10万元为限。
第二十八条项目中期检查、终期验收结果与经费使用挂勾,实行限额报销制度。
项目改革实施启动后,项目组可预支项目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项目组可报销项目经费的40%,余下的经费在预留必要的验收评审费后可在终期验收前使用。
第二十九条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执行《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五、附则
第三十条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院定期召开成果报告会,促进教学改革成果交流。
对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提高学院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优秀成果,学院将重点加以宣传与推广并定期结集出版,所需经费由教务处另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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