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买方信贷条约例文10368商务指南频道协定范本商务文本商务资源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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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本协议书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之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货款的金额。
三,“承担期”:
自本协议书签字日起,至本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
四,“计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六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息期;
2.每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个月,即倒溯至前一个营业日。
五,“付息日”:
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息。
六,“还款日”:
自承担期终止日起,三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
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
七,“美元”US$:
可以自由划拨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八,“营业日”:
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
九,“年基数”:
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
十,“月”:
日历月。
十一,“日”:
日历日。
十二,“伦敦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LIBOR:
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十一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六个月期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人和借款人。
第二条贸易合同
借款人在此确认:
已于年月日在(某某地方)与卖方签订下列合同。
合同号码:
金额:
(美元)
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
%,即(美元)
商品名称: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
交货条件:
第三条 贷款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
万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
%给卖方。
第四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
一,借款人组织规章,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二,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协议书的批准文件。
三,担保人出具的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手段)。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协议书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可视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
五,借款人提供,已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份款项的银行证明文件。
第五条提取贷款
一,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卖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第二条贸易合同第×
条规定的汇票,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三十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格式见附录一)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
二,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帐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格式见附录二)正副本一式二份。
三,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19×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贷款帐户
一,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帐户,用以记载全部提款的本金,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
二,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帐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
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填列(格式见附录三)。
三,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帐户。
四,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录。
第七条付息和还本
一,借款人根据本协议书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二,借款人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六个月LIBOR加年率×
%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
三,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LI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
四,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
年内,贷款帐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
个等份,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
五,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纽约麦迪逊大街415号邮区10017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的1000012—000—7001号帐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
六,本协议书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协议书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
第八条自愿提前偿还
一,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
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三十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
二,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
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
万美元。
三,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还款付息日程表上倒数次序的分期金额。
四,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
第九条费用
一,承担费:
自本协议书签字日的九十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率×
%的承担费。
二,管理费: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贷款总额×
%的管理费,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
天内支付。
三,信贷保险费:
借款人应贷款总额的×
%于本协议书签订日×
天内,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
四,其他费用:
倘若发生如本协议书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件,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税款与扣除
目前或将来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税收,扣除,或其他费用,凡是发生在借款人所在国的,均由借款人负担,凡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均由贷款人负担。
本协议书项下贷款金额(包括应付利息)和应该付给贷款人的承担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应缴付的信贷保险费,不得有任何的扣除或扣押。
否则,其扣减部分应由借款人补足。
第十一条立即还款
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应立即清偿。
一,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协议书规定,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任何在本协议书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时,或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协议书确定的各项责任时;
或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
三,担保人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五,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或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协议书的规定时。
第十二条情况变更及本协议书之修改和补充
一,由于本协议书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使本协议书能继续执行至完毕。
二,如果在三十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协议书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
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
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
由此而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
三,本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仲裁
有关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
天内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
一方由借款人指定:
一方由贷款人指定:
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
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
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其本身或其财产免除宣判执行的任何权利。
该裁决可通过任何一家有权力的法庭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的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为之:
1.专差送达;
2.经电传及(或)电报;
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
通讯地址是:
借款人:
公司全称
地址
负责人名
电传
电报挂号
贷款人:
银行名称
电 传
双方同意用最快捷的通讯方法通知更改上述地址。
二,协议书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
三,协议书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1.本协议书以英文缮写。
2.本协议书有关各方之间的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英文缮写。
附件:
附录三件。
贷款人借款人
中国银行×
分行×
公司
(签字) (签字)
见证人 见证人
(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中外买方信贷协议书-信贷,买方,拆借-商务指南-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
%给卖方。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一、借款人组织规章、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二、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协议书的批准文件。
三、担保人出具的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手段)。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协议书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可视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
五、借款人提供,已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证明文件。
第五条
提取贷款
一、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卖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第二条贸易合同第×
条规定的汇票、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三十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格式见附录一)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
二、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帐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格式见附录二)正副本一式二份。
三、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一九×
第六条
贷款帐户
一、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帐户,用以记载全部提款的本金、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
二、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帐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
三、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帐户。
四、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录。
第七条
付息和还本
一、借款人根据本协议书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二、借款人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六个月LIBOR加年率×
%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
三、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LI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
四、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
个等分,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
五、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纽约麦迪逊大街415号邮区10017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的1000012—000—7001号帐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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