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复习大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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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障
社会优抚
军人及其家属
优待抚恤安置
优待
国家
特殊保障
2.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保障制度(基本模式、利弊分析、面临的挑战)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简介:
英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
社会保障的内容有: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基本收入维持、负所得税、住房补助、社会基金
社会津贴——疾人津贴
、疾病照顾津贴
、工伤津贴、法定产妇津贴、
法定疾病津贴
、住房补贴、儿童津贴、无劳动能力者生活津贴等
特点:
1,体系完整覆盖面广,与福利制度相联系;
2,分类合理,体现不同功能;
3,为公民提供“一揽子”预防性保障;
4,财政负担繁重,福利刚性明显。
福利型社会保障体系分析:
优点:
1,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了劳动者体质,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2,通过国家干预经济,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社会需求,鼓励消费,扩大市场需求,刺激经济增长;
3,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医疗、职业培训、老年服务等产业部门的发展,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素质,培训了一、二产业的产业工人,改善并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结构;
4,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良好前提条件,对市场经济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有效防范和化解。
局限:
1,福利支出居高不下,政府财政负担过重;
2,来自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使社会福利支出日益庞大;
3,失业率居高不下,既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来源,又增加了失业救济的负担;
4,办事机构臃肿,管理效率低下。
储蓄保险模式——典型国家——新加坡——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
保障功能:
养老保障功能——最主要功能
医疗保障功能——支付个人或家人的住院费用
购买住房功能——一大创新
1、以公积金制度为主体,以其它保障措施为辅助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
2、雇主与雇员为责任主体,而政府基本上不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3、公积金采取完全积累制,全部存入个人账户;
4、政府成立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与运营全国的公积金,并保证其增值
1,使新加坡人有了老年、疾病、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切实保障,而且是在国家财政不背上沉重的福利包袱的前提下完成的;
2,公积金制度实际是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除用于支付会员利息和正常提取外,积存的部分大都用于购买政府发行的公债,修建铁路、机场、港口、码头等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住房,并向国外投资,这些都为新加坡经济以年平均10%的增加率递增作出了贡献,同时确保了累积基金的增值。
3,该制度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自助互济,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避免出现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障型甚至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固有弊端。
缺陷:
1,保障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对年轻雇员和低薪雇员的生活保障水平较低;
2,过度的储蓄积累,降低了人们的当期消费,限制了国内有效需求的扩大,不利于内需拉动型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一未来消费充满着相当的风险;
3,过高的缴费比例,降低了公民另外储蓄的可能,导致公民老年时生活来源单一,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4,高额投保费增加了企业产品的成本,削弱了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美国社会保障: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公共项目
转移补偿项目
社会保险:
老年、艺术、残疾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税收转移支付补偿:
社区发展与住房,健康与福利,教育与人力,州与地方援助等
公共援助:
老年援助,永久性残疾人援助,家庭援助,一般援助等
健康转移补偿:
老人医疗照顾援助,老人医疗补助等
住房转移补偿:
公共住房,房租不住,住房贷款,农村住房等
食品转移补偿:
商品分配项目,食品券计划,儿童哺乳计划等
社会服务项目
公共援助中的社会服务,儿童福利,邻里服务中心,职业补习,社会卫生服务,雇员服务,地区重建,邻里青年俱乐部,人力发展和训练,工作俱乐部
特别团体保障
退休军人:
退休军人补偿金,生活津贴,生活保险,健康服务,职业补习,未成年儿童教育援助,军人教育和训练议案
军人:
住房保障,消费保障,保险与抚恤,一般社会服务
农民:
农场价格支持,信贷,保险,农业雇用劳力
印第安人:
教育保障,就业保障,健康保障
私人项目
保险
人寿保险,补充失业福利金,年工资担保,职员抚恤计划,健康保险
慈善转移支付
慈善事业,赡养费和儿童支持
私人社会服务
咨询服务(包括家庭服务协会、儿童福利团体,各教会分支的社会服务等),娱乐服务(主要是宗教团体组织的青少年服务),训练和重修(如戒毒治疗中心等),健康照顾,代理服务(如红十字会和上门福利服务等),社区协调项目等
1、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成员选用不同保险标准;
2、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但以劳动者和雇主的社会保险缴费为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社会保险缴费的义务相联系,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保险缴费多少和个人收入情况相联系;
4、社会保险基金在受保成员间调剂使用,充分体现互助互济、共担风险;
5、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
1,既能够适应和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又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重视社会保险中权利与义务的密切联系,强化自我保障意识;
3,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保险基金在社会成员间统筹使用,符合大数法则原理,也体现了保险互助共济的宗旨。
1,由于实行现收现付制,使社会保障基金无法应付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
2,由于社会保障费用持续上升,使劳动力成本提高,产品价格上涨,国际竞争力下降,并最终影响主要依赖国际市场的国民经济;
3,项目齐全、内容繁多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提供人们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使部分成员失去了工作的主动性,形成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心理,产生“惰性”。
3.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教材第5章)
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而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点:
1.两者的保险性质、保险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政府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在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强制实施交费参加保险的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这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是被保险的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它是非营利性的政府行为,因而具有社会公平性与福利性。
而商业保险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预防风险、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作用,但其本质是追求利润,以盈利为目的,强调个人公平的原则,这也就决定了它以严格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以被保险人的自愿性为原则,因而具有商业性,是商业性的活动。
2.两者的保险依据、实施方式、作用和对象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因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行为。
它的保险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家属,保障他们在遭遇风险时的基本生活水平,以维持社会再生产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
并通过制度的安排,实施收入的再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性。
而商业保险则根据自愿性的原则,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只要按照商业合同缴纳保险费,就能在遭遇风险时获得事后的对等性经济补偿。
它并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只是单纯实施其商业性的“契约行为”。
3.两者的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和保障水平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运行的。
它是政府的公共事务,属于行政管理的体制。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政府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有根本性的责任。
而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则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分担,从而保证社会保险待遇能够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盈利性企业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
商业保险的经营活动完全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属于金融管理体制。
企业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也只是涉及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契约进行理赔。
其保险基金完全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投保费,保障水平也只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投保费的高低和实际风险中损失的程度,它满足的是人们的特定要求,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
第二章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1.简单了解: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到“国
家-社会保障制”)
改革开放前:
国家—单位保障制改革开放后:
国家—社会保障制
(一)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形成与发展
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创建(1949—1956)
国家—单位保障制的调整(1957—1968)
国家—单位保障制责任中心的转移(1969—1985)
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迈进(1986年以来)
(2)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基本确立
制度转型的时代背景:
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变化动摇了国家—单位保障制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
国家—单位保障制自身亦存在着缺陷,并在实践中造成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
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基本确立
制度转型的简要历程:
第一阶段(1986—1993),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和缓解乡
村贫困问题,国家—单位保障制在延续,但国家—社会保障制开始
生长。
第二阶段(1993—1997),社会保障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
柱,国家—单位保障制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但此消彼长。
第三阶段(1998年以来)社会保障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
国家—社会保障制的特色日益明显地得到体现。
两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共性:
国家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政府直接干预;
国家和政府承担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责任
区别:
项目
主导方式
适应经济体制
形式
国家-单位保障制
中央政府政策主导
计划经济
单位化
国家-社会保障制
国家立法主导
市场经济
社会化
备注:
中国社会保障历史上不该忘却的大事:
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制定104号文、1993年和1994年
设计社会保障改革大思路、2000年策划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章社会保障理论思考
社会保障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经济学界定的社会公平,是社会经济各种资源要素在多种不同使用方向间的最优配置,资源要素得到优化组合,从而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它涉及到制度公平、市场公平与补偿公平三个层次。
1,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有公平优先论和效率优先论。
2,公平与效率是相互补充的。
效率是基础,只有效率的不断提高,才有公平的质的增进,损害效率终将损害公平。
反过来,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有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上,公平是主要核心目标,效率为次要目标。
社会保障要讲效率似乎永远是正确的,因为任何制度都必须讲效率,没有效率的制度是不可持续的制度,但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出发,它的效率只能来自公平,应当是公平里面出效率,并且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讲效率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加公平。
因此,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是目标与手段的关系,社会保障领域讲效率是有条件而不是无条件的,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是千万不能倒置的——摘自:
“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郑功成教授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1.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
2,明显的强制性;
3,严格的专用性;
4,特定的技术性;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2.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的原则
当公民具备了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规定的保障条件和资格后,都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相应保障的无差别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不应该将这种权利只给予一部分的人,而将另一部分的人排除在外。
但是,普遍性的保障权利并不等于所有的人都可以无差别地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当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确定的待遇发放的条件不具备时,任何人都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2)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从本质上讲,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活动,国家和社会通过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保障所有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
所以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目标要放在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上。
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很多计划、项目,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扶贫、灾害救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遗属津贴、残疾人救助等等,都是对所涉及对象的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障。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提升,社会保障立法也越来越关注人的发展权的保障,如基础教育制度的实施,就业服务计划的推行、儿童营养补贴计划的开展、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等等。
(3)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换句话说,社会保障是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
这一事实要求社会保障立法在确定保障待遇时,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
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保障对象的保障待遇预期。
其二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社会给付保障待遇的经济承受能力。
(4)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相互促进,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也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按照社会分工的原理,市场机制比较侧重社会效率的提高;
社会保障制度则侧重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社会保障立法的重点要放在社会公平的目标上,通过在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缩小市场机制所造成的过分的贫富差距,补偿社会经济风险所造成的一部分人的收入损失,从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但是,社会公平并不等于社会成员的收入的平均,一味追求收入的平均,就会挫伤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最终使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受到损害,从而也影响到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救济法
3.社会福利法
4.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
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
6.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
第五章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1.社保基金的筹集方式、社保基金的负担主体
社保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筹集模式:
1.现收现付式——近期横向收付平衡
内涵:
利用目前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为现在的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以支定收,略有节余
以支定收,只需考虑短期资金平衡,不必承担长期风险。
缺点:
当人口年龄结构和劳动力的年龄结构发生变化或者经济发生动荡时,会增加现有人口和劳动力的负担。
2.完全积累式——远期纵向收付平衡
首先算清楚在某项社会保险上,劳动者在将来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费用总额,然后将其按照平均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间。
初期收费率高,见效快,长期收费率保持稳定,可形成储备基金。
可以对付可预见的和未能预见到的风险。
积累的基金要承担保值增值的风险。
3.部分积累式
将现收现付式和基金积累式实行有机结合,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现收现付,另一部分积累。
结合了现收现付式和基金积累式的优点收费率分阶段调整,费率相对稳定,储备金可既可应付意外支出又可用来投资。
社保基金的负担主体(基金来源):
1.用人单位缴费;
2.受保人个人缴费;
3.国家(地方)财政拨款或补贴等
2.社保基金的投资模式(保守型、激进型、平稳型)
1.直接的、激进的、风险型投资:
即基金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商业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
优点:
回报率高缺点:
风险大、过程复杂。
2.平稳型投资(委托投资):
即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所
获得的利润按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共同分享。
其特点是介入上述两类投资模式之间,获利水平较第一类投资模式高,风险则较第二类投资模式小。
3.间接的、被动的、保守的投资:
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是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简便易行、安全可靠;
投资收益偏低,在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条件下不仅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而且必然降低基金原有的价值量和购买力。
第六章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构建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2.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
1.经济保障的功能;
2.劳动力供给的保障功能;
3.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4.稳定经济的功能
3.养老金空帐问题
个人账户“空账”的产生: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养老金实行混账管理的办法,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个人账户因此成为“空账”。
面对个人账户出现如此大额的空账问题,很多人担心,从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抽调资金添补养老金收支缺口的作法,既不能解决当下入不敷出的问题,同时也为未来的保障机制的健康运行埋下了隐患。
然而,也有人说,目前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没有想象中的严重。
个人账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空账”“实账”都无所谓。
目前来说,这种混账管理的方式是解决转制过程中所出现困难的最好办法。
4.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
养老金双轨制即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
2013年10月21日,关于双轨制,企退职工退休金应年涨20%,六省市试点养老金并轨失败。
5.养老模式改革的问题:
推迟退休、以房养老等
以房养老(ReverseMortgage),也被称为“[1]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
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按计划“以房养老”政策会于2014年上半年试行推广。
第七章医疗社会保障
1.当前中国医疗制度折射出的三大问题
2.中国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三纵三横)
中国“三纵三横”的医疗保障体系:
补充层
个人、组织、社会
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
主干层
个人、组织、政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托底层
政府
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
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概念和基本形式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与倡导下,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自愿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通过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医疗费用的初级医疗保险形式。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支持与倡导,自愿自立。
2.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自主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3.因地制宜。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形式:
1,福利型合作医疗保险
2,风险型合作医疗保险
3,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
4.了解:
医保制度的初期改革(两江模式和板块模式)(专题ppt)
第九章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
1.失业率,概念和计算方法
概念:
失业率是指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率(一定时期满足全部就业条件的就业人口中仍未有工作的劳动力数字),旨在衡量闲置中的劳动产能,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
2.国外失业保险模式(美、德、加)
德国:
失业保险+失业救济(衔接型)
德国强制性失业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就业人口(公务员和雇主除外),保险费由劳资折半担负,享受的给付标准为本人失业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3%。
领取期限根据工作年限1年以上和10年以上,分别为6个月和最多32个月。
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未能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问题时,不是进入社会公共救济系统,而是改发失业救济金。
美国:
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补充型)
失业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雇主承担,给付标准较低,各州通常都将保险给付险控制在原工资的50%以下。
为了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从1955年起,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就率先在企业内实施补充失业津贴制度,并逐渐扩大到行业内其他企业乃至其他行业。
加拿大:
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授助型)
由于财源是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它的性质应是一种国家援助,它不同于失业救济,是专门针对法定失业保险受给者中特殊困难者的,是国家保护失业弱者的一项政策措施。
失业保险水平较高(57%),最长50周。
特殊失业补助:
面向有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特殊困难的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
孕期女性失业者
3.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和理念
工伤社会保险也叫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1,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2,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负担;
3,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保持社会稳定;
4,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建立。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一)无责任补偿原则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三)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
(四)补偿、预防及康复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