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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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本行政区“散、乱、污”企业底数,逐户了解情况,建立综合整治清单(附表2),逐一明确存在的问题、处置方式、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
对排查整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
以乡(镇)街为单位,2021年3月15日前将整治清单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分类处置、分步实施阶段
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分步实施,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1、关停取缔一批。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布局。
无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并与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相违背的企业,达到法律法规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列入关闭取缔的,区工信局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
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行政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各类工业园区。
区工信局会同发改、国土、规划、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域外对接,帮扶企业限期整合搬迁到位。
3、升级改造一批。
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符合本行政区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完成升级改造,加强排污监管,限期达标排放。
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发改、工信、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帮扶企业提标改造,限期达标排放。
总结评估、长期管控阶段
2021年11月底,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总结、评估工作,并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对已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实行清单制、台账制、网格化管理,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或转移。
四、责任分工
(一)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作为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分类处置,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间进度表,淘汰关闭违法违规工业企业,并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按产业布局有序外迁。
(二)区发展改革局。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负责按照新的开放理念,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发展和产业协同联动,支持整合搬迁和梯度转移。
(三)区工业信和息化局。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负责确认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负责对涉案企业实施断电(气)、断水等强制措施,负责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环境问题及时移送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处理。
(五)区自然资源分局。
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负责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企业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对“散乱污”企业(场所)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
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负责支持按产业布局落户的整合搬迁企业,转移、完善相关手续。
(八)区营商环境局。
负责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手续的企业提出解决意见,并对治理提升类、搬迁改造类企业完善环评审批手续。
(九)区公安分局。
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负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营商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落实网格责任。
进一步健全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压实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逐个网格明确网格员和巡查员,切实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责任落实到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三)严格执法。
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信局、公安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对“散乱污”企业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坚决将综合整治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奖惩。
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
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进不力,以及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整治对象
重点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排污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相关手续不全等“散乱污”企业,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超标排放;
(四)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厂区扬尘、地面积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分区不合理,
物料、成品、废弃物等存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环境质量;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三、整治范围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
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
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
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
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五、推进措施
(一)街道初验。
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
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
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
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
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