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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培训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培训20142014年年88月月内容提要内容提要11护士条例护士条例4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规章规章第三层第三层由由国务院部门国务院部门或或地方人民政地方人民政府府制定和颁布制定和颁布(规定、办法)(规定、办法)第二层第二层由由国务院国务院或或地地方人大方人大制定和制定和颁布颁布(条例、规定、(条例、规定、办法)办法)法律法律法规法规第一层第一层由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制制定和颁布定和颁布(法)(法)一、护士条例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护士条例20082008年年11月月2323日,国日,国务院第务院第206206次常务会次常务会议通过议通过,自自20082008年年55月月1212日执行日执行。

共共66章章3535条,包括总条,包括总则、则、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医疗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66个个部分。

部分。

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出台必要性出台必要性护护士士条条例例医护比例严重失调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护士定义(第护士定义(第22条)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77条)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专业课程学习,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条件条件条件条件健康标准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一一二二三三无精神病史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残疾或者功能障碍障碍健健康康标标准准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77条)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上课程学习,88个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卫生部健康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标准33个月临床护理培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训并考核合格超过超过33年者需具备年者需具备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3年内年内提出提出注册类型注册类型首次注册,有效期5年首次注册期满后需继续执业,有效期5年执业地点变更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变更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1份2、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照2张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实习手册、资格证(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医疗卫生机构聘书及复印件1份权利权利护士权利(第护士权利(第12-1512-15条)条)护士义务(第护士义务(第16-1916-19条)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服从所在卫生行政部门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服从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安排。

和医疗机构的安排。

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护士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护士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根本准则根本准则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先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向开具医生提出,必要时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向开具医生提出,必要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人员。

法律责任(第法律责任(第3131条)条)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发生应急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6-12个月执业,直至吊销执照。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2-3332-33条)条)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2002年年22月月2020日国务日国务院第院第5555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通过,自通过,自20022002年年99月月11日日施行施行七章七章6363条。

包括条。

包括总则、总则、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赔偿、罚则和医疗事故赔偿、罚则和附则附则77个部分个部分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级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四级四级二级:

中度残疾、严重功二级:

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能障碍三级:

轻度残疾、一般功能三级:

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障碍一级:

死亡、重度残疾一级:

死亡、重度残疾四级:

四级:

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后果分级分级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5-195-19条)条)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十条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以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他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患者,及及时解答其咨询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解释。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人员应当立即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在医患双方在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医患双方应当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由医疗机构保管;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疑似输血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场。

紧急采取医学措施紧急采取医学措施现有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现有技术无法预料防范无过错输血无过错输血患方延误诊疗患方延误诊疗医疗技术鉴定医疗技术鉴定不可抗力导致不可抗力导致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非非医医疗疗事事故故罚罚则则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侵权责任法三、侵权责任法内容内容十二章92条,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十一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施行施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区别一:

过错责任原则区别一:

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而不再以构成而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等级;为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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