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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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附1:

附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每人每天)

伙食费(每人每天)

公杂费

一、

亚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180

70

4

光州、西归浦

160

5

其他城市

150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18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14000

9

9000

10

缅甸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135

12

奎达

13

60

14

斯里兰卡

110

15

马尔代夫

16

孟加拉

17

伊拉克

17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

19

也门

萨那

20

亚丁

21

80

22

阿曼

23

伊朗

95

24

科威特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26

吉达

140

27

120

28

巴林

55

29

以色列

巴勒斯坦

31

文莱

130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175

33

孟买

34

155

不丹

36

越南

河内

37

胡志明

38

39

柬埔寨

100

老挝

41

马来西亚

42

菲律宾

43

印度尼西亚

125

44

东帝汶

45

泰国

曼谷

46

宋卡

47

清迈、孔敬

48

49

新加坡

220

阿富汗

51

尼泊尔

52

黎巴嫩

53

塞浦路斯

54

约旦

土耳其

安卡拉

105

56

伊斯坦布尔

57

58

叙利亚

59

卡塔尔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1200

62

台湾

二、

非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64

塔马塔夫

65

66

喀麦隆

67

多哥

68

科特迪瓦

69

摩洛哥

阿尔及利亚

71

卢旺达

72

几内亚

73

埃塞俄比亚

210

74

厄立特里亚

75

莫桑比克

76

塞舌尔

240

77

肯尼亚

195

78

利比亚

79

安哥拉

400

赞比亚

81

几内亚比绍

82

突尼斯

83

布隆迪

84

莱索托

85

津巴布韦

86

尼日利亚

阿布贾

270

87

拉各斯

88

250

89

毛里求斯

索马里

91

苏丹

92

贝宁

93

马里

94

乌干达

塞拉利昂

96

吉布提

97

塞内加尔

165

98

冈比亚

99

加蓬

中非

101

布基纳法索

102

毛里塔尼亚

103

尼日尔

145

104

乍得

赤道几内亚

106

加纳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达姆

108

桑给巴尔

109

刚果(金)

111

刚果(布)

112

埃及

11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14

博茨瓦纳

115

南非

比勒陀利亚、约翰内斯堡

116

开普敦

117

德班

118

119

纳米比亚

斯威士兰

121

利比里亚

122

佛得角

123

科摩罗

124

南苏丹

乌拉维

三、

欧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127

康斯坦察

128

129

马其顿

斯洛文尼亚

欧元

131

波黑

132

克罗地亚

133

阿尔巴尼亚

134

保加利亚

俄罗斯

莫斯科

285

136

哈巴罗夫斯克

137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138

伊尔库茨克

139

立陶宛

141

拉脱维亚

142

爱沙尼亚

143

乌克兰

基辅

144

敖德萨

146

阿塞拜疆

147

亚美尼亚

148

格鲁吉亚

149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230

151

塔吉克斯坦

152

土库曼斯坦

153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154

撒马尔罕

lOO

156

白俄罗斯

157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158

阿拉木图

159

摩尔多瓦

161

波兰

华沙

162

革但斯克

163

164

德国

柏林、汉堡

慕尼黑

166

法兰克福

167

168

荷兰

海牙

169

阿姆撕特丹

171

意大利

罗马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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