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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教育要依法治教,包括“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完善督导制度和问责制”等。

对农村教育来说,教育发展需要标本兼治,根本途径是要加强和完善教育评价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基本目标是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积极推进课程、教学和评价体制改革,以实现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制度建设是基础,法制建设是制度建设的有力保证,是农村教育管理的重要价值目标。

第一,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是农村教育管理的重要价值追求。

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是指依据教育立法,对农村教育评价政策、制度和教育管理基本领域的全面调控,教育教学及其评价依法运行。

它包含3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是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等国家立法文件作为教育评价管理的基本依据。

农村教育教学评价管理的行为规范都应当按照立法文件精神、原则和规则进行。

其次是规范评估农村基础教育,健全和完善农村教育评价管理制度。

再次是维护教育公正和秩序,确立教育评价权威,增强教育评价依法管理意识,学校、家长、教师和学生依法表达教育诉求。

第二,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是农村教育评价管理创新的核心内容。

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基础相对薄弱,教育评价制度立法是农村教育评价管理的基础,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制度、体制、机制和教育模式都要通过立法和多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得以实现。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农村基础教育法制化建设,是教育主体依法主张自己的教育权利,承担相应的教育义务与责任,有序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重要立法制度构成。

第三,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是农村教育评价管理规范性的重要保证。

面对新的教育形势,直面新的课程、教学和评价变革,教育主体要强化保证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环境、加强教育保障等职责,以教育公正、教育利益、教育责任等作为价值标准评估农村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制:

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基础

农村基础教育评价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此,农村基础教育需要社会主体提供一个有效的监管和纠偏机制,以维护教育的效益与公平,需要建立一个教育质量监测机构,对农村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为教育质量监测管理运行、检测服务提供支持。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是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基础,也是一个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与任务。

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评估和教育绩效审计。

(一)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评估

农村基础教育需要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测的导引,需要制度立法对基础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任务是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业成就,需要建立权威的专业评价机构,负责对学生学业成就评估的统筹和指导,其职能是制定学生学业成就评估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评价标准和考试建模,负责解释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建立,能够保障公众对基础教育质量状况的知情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满足教育问责要求。

主要形式是应用网络媒体,通过设立教育网站,登载评估数据信息,公布测评结果以及学生、学校、县(区)、乡镇的教育质量的相对位次等。

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学生学业成就的评价标准及测试框架说明;

(2)学生课程标准要求的基本达标状况和整体发展趋势;

(3)学生学业成就发展的地区差异、个体差异、性别差异和文化差异等;

(4)改进建议及教育决策等。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是发展基础教育、提升教育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科学建构中小学学业成就评价体系,为农村教育质量评估提供一个有效方法。

教育质量监测的过程,是一个依法办学使教育教学程序规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推动学校教育发展的过程。

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评估需要科学建构中小学学业成就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主要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学生学业成就质量检测,这是农村基础教育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学业评价立法制度,它是基于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并据此建立的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框架。

学生学业成就质量检测的操作系统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测试程序:

规定测试目的、学科、年级、试题开发、审题人员、评分标准、结果分析与报告等。

学生学业成就监测的结果及其分析就是评价学校教育、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学生学业成就评价制度建设。

学生学业成就评价制度涉及对课程评价与教学评价的研究,需要根据农村教育实际的具体情况,建立符合农村教育规律的评价制度。

(二)农村基础教育绩效审计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加强教育督导,进行教育绩效审计。

教育督导对农村基础教育评价法制化建设具有研判和问责意义。

教育督导主要是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如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设施配备和使用,素质教育实施,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等,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农村基础教育绩效审计的最终落脚点是追寻教育责任。

农村基础教育失败,谁负责任?

评估分划责任,责任促进教育进步。

目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评价权责明晰度较差,教育问责制度很难实施。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教育责任是承担教育行为主体的共同责任。

因为教育绩效评价制度和政策涉及的不单是教育本身,它还蕴含着教育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效率价值、平等价值等自由度问题,这是教育者和立法者所必须共同关注的问题。

学校、学区、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都是相应的责任主体,农村基础教育绩效制度应有明确的问责制度,承担教育责任。

农村基础教育绩效审计需要分划教育责任,即教育责任主体应承担哪些教育责任?

整体上说,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主要监测因素包括学生学业质量、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教育管理效率、农村学校办学业绩以及教育政策实施等。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提高学生学业成绩;

(2)提供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

(3)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4)改善社会公众支持和对学校的信任;

(5)创造一个积极良好的社区文化;

(6)为所有孩子提供一个规范化的学习条件等。

农村基础教育绩效审计需要建立关于教育责任主体的评估标准。

教育责任法的内容和定责要素必须齐备,立法条文规范完整、清晰和明确,如具体规定教育主体“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该怎么做”、“由谁负责”、“负什么责”等,行为标准尽可能定量化,以便于操作。

例如,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需要实行周期性的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学生学业成就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是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并依据监测报告追寻教育责任。

具体到学校绩效评估,需要建立基于一定标准(评价参照性指标)的评估系统,包含学生学业成绩指标、学校年度表现报告、学校改进计划,以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评鉴学校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学校是否实现指标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与目标。

学校依据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实行学校年度评鉴,并规定一定时期内学校未能取得评价指标所规定的工作目标,则应接受相应的教育惩戒等。

立法规制:

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建设的对策分析

立法规制是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逻辑起点,以国家教育评价政策为指导,明确基于3级课程管理体制下的3级评价系统以及各级管理者的责任。

其立法规制应进行系统化的政策体系设计,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强教育主体依法治教的能力建设。

(一)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政策体系设计

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改革不仅需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具体方案的周密安排,更需要有清晰的理论假设、系统的逻辑设计与分析,以及基于农村教育实情的政策体系设计。

新课程改革以来,国家对农村教育的关注极为重视,但由于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对农村教育改革的理论研究、逻辑分析与论证仍不够深入,对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政策设计也不够全面和系统,导致农村教育评价改革存在某些断层和断链现象,进而影响农村教育评价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从表面上看,农村教育评价并不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或法律层级不高,或缺少透明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为此,有必要提高立法层次和技术含量,增强教育法律的权威性。

因而,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政策体系设计必须深入到位,如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需要在国家《义务教育法》框架下制定有关法律条款,对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实施细则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

而且,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关系最优化的必然选择。

农村教育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教育评价政策和制度的法制化实施问题,研究和建立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政策体系是解决农村教育公平、教育利益、教育规范等问题的关键和保障。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评价制度教育立法,以立法规制来保障农村素质教育的实现。

例如可以考虑制定《农村教育法》、《教育投入法》、《学前教育法》、《农村教育评估监测法规》等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的政策体系设计,以此来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必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推进农村教育评价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度改革。

如教育投入分配制度,我国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口中农村人口占绝大部分,按照平等受教育的原则,财政教育支出的主要部分在农村,因而就必须对农村教育投入,包括农村教师工资标准、学生受教育权益、学校设置标准等进行统筹立法。

第二、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要加强教育评价管理体制改革。

有效的教育评价运行机制要形成“科学、规范、协调、高效”的教育评价管理体制,重点是农村评价管理效率的提高和教育职能的转变,推行公共管理机构的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教育生产力。

第三、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需要进行农村基础教育行政优化改革。

教育行政方式与权力对农村教育目标的实现具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承载教育督导功能,工作应超越某一具体的教育部门或系统,它代表政府行使权力,不受政府行政体系的干预。

其教育职能的协同性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提高农村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主要强化农村教育法规体系建设,强化依法治教,依法监督。

二是加强农村教育行政协同。

在完善教育行政管理的同时,建立教育行政协调机制,追求整体绩效。

三是加强农村教育现代化与科学化建设,建立教育行政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

建立农村教育行政规范体系与标准体系,努力提高教育行政有效分析、评估和决策水平。

(三)加强教育主体依法治教的能力建设

教育行政执法对我国的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十分重要,农村教育评价制度法制化建设正处在转型中,也是教育主体依法治教的能力结构着力调整的时期。

加强教育主体依法治教的能力建设是全面和稳步实现农村教育评价法制化的关键所在。

这一方面需要加强教育主体依法治教的能力建设,通过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之逐步树立起依法治教的观念;

另一方面,针对现行的教育主体依法治教能力的缺失,建立教育主体依法治教能力的培养体系,在有关教育法对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罚责等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切实、认真、严格做到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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