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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HNFH

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清单

10

《工人代表建议书》第143号公约

1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及第111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

歧视)

1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号(家庭工作)

编制/日期:

HNFH

 

二、

主要社会责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2.12.28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四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该法律因参照条款内容较多,不再摘录,具体参看该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4.29

第二章第十、十四、十五、十七条、十八条、第四章第三十二、三十七条

第10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5条、16条、36条、45条、53条、61条、62条、63条

该法律内容因适用内容较多,不再摘录,可参照该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61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

2001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

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

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

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3、6、20、22-26、52条

3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阴挠和限制。

6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适用条款较多,不逐条摘录,未摘录的条款参照该法律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第26条、第27条

26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以得健康证明后主可参加工作。

27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2-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3-12-29

三、

主要社会责任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GB1

1.2.2

标准的适用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1986.10.1

44.14.2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4水源卫生防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140-97(TJ36-79)

第73条

l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

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

2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3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蹲位;

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

4女厕所100以下,每20人设一蹲位;

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

5男厕所内,每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长的小便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第三章第五节、第3.5.2条、第3.5.4条、第7.4.7条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该少于两个。

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表的规定计算。

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米。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米;

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少于1.4米.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7

第4.0.3∽4.0.4条、第4.0.7条

第4.0.3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在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7: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车间空气中卫生标准

GB16221-96

餐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GB17988-2000

地上消火栓

GB4452.1-84

防爆灯具专用螺品式灯座

GB1444-87

免水冲卫生厕所

GB/T18092-2000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消防基本术语

GB/T14017-93

13

消防应急灯具

GB50313-2000

14

一般防护服

GB13348-92

15

用电安全导则

GB13869-92

16

特种企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

17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GB12330-90

18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3869-83

19

GB3896-97

NO

四、

主要社会责任条例法规

劳动部发354号文件

1996

第3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劳动部发498号文件

1994

第2、6条

第2条:

未成年工是指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6条:

l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4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中法权益的通知》

(劳总发118号)

第2、4、8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工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

第二章;

第三章9∽19条、21、26、27、28、31条;

第四章32∽38条;

第五章41、42、43、46条;

第八章65、66条;

第九章68、69、70、73条;

第十章74∽81条、85∽87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第7条、第10条

7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0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劳动部发134号关于《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1997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劳动部发409号

第3号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劳动部发309号

第24、54、56、57、58、62条

24条: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他用途。

54条:

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福利待遇。

56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58条: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62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2、16、19条

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9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86-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87-03-16

适用全文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90-01-18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91-04-15

第10条、第11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劳动部《关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3、4、5、6、7、8、9、10条

1、未成工禁忌劳动范围;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禁忌从事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4、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5、定期提供未成年工相关安全卫生等培训机会并全免费用。

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

91-06-08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备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95-03-25

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96-04-23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96-08-12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96-12-23

20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2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单位资格认证许可与管理规则

98-02-05

2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99-07-12

23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技监局发第13号)

2000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24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189号)

25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治条例》

1982

第19条

26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办发[1994]289号文件)

27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1991-06-15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28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

1995-04

29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

第2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0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1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1999

第2条、第6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事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人本人不缴纳事业保险费。

32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2条、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HNFH

五、

河南省主要社会责任条例法规

SAR-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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