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窑场安全许可办证审查注意事项及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知识讲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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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物理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矿山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顶板冒落、侧壁垮塌发生的伤亡事故。

12)透水:

矿山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因涌水造成的伤害。

13)爆破:

由爆破作用引起,包括因爆破引起的中毒。

14)火药爆炸: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

16)锅炉爆炸:

工作压力在0.07MPa以上、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爆炸。

17)压力容器爆炸:

包括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18)其他爆炸:

可燃性气体、蒸汽、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炉膛、钢水包的爆炸等。

19)中毒和窒息:

职业性毒物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伤害。

20)其他

3、事故的主要影响因素

1)人的原因(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e)物体存放不当(成品、材料、工具等)。

f)冒险进入危险作业。

g)攀、坐不安全位置(平台护栏等)。

h)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j)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k)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l)不安全装束。

m)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物的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构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3)环境的原因

a)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气象等的恶劣变异。

b)生产环境不良(照明、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4)管理的原因(管理的缺陷)

a)技术缺陷。

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布置、维护维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操作方法存在问题。

b)劳动组织不合理。

c)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错误。

d)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费用,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e)教育培训不够。

工作人员不懂操作技术或经验不足,缺少安全知识。

f)人员选择或使用不当。

生理或心理有缺陷。

二、为什么要排查事故隐患

1、事故法则(事故三角形)

事故法则,即事故的统计规律,又称1:

29:

300法则。

在每330次事故中,会造成死亡、重伤的事故1次,造成轻伤、微伤的事故有29次,没有伤亡的事故有300次。

这一法则是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统计分析了55万起事故后提出的。

2、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怎样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三个附件)

 

小型露天采石场预先危险分析表(附件一)

危险危害因素

原因

后果

危险等级

防范措施

坍塌

1、采石场上部地表土和风化层垮塌;

2、爆破后产生的浮石未及时清理造成浮石坠落;

3、因台阶过高,一些裂隙在重力、外力作用下随时间推移而扩展,又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坍塌;

4、岩矿内部节理、裂隙发育,加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润滑作用,易引起台阶大范围的坍塌;

5、爆堆过高又直接铲装爆堆底部石料引起坍塌;

6、其他违章作业。

人员伤亡

IV

1、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规定,每次开采超前剥离达4m以上;

2、加强边坡管理,确保工作平台宽度、层阶高度、边坡角、最终边坡角角度符合设计规定;

3、作业前,加强对开采工作面、工作面上部边坡坡面的检查,及时清理浮土浮石;

4、工作面上部有裂隙、浮石等坍塌危险隐患时,必须立即排除,不得冒险作业,并设置标志;

不得在台阶(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5、加强爆破后作业面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6、作好截水沟、排水沟,确保上部流水不到采场工作面,禁止雨后、冰冻后未确认边坡稳定,即盲目作业行为;

7、自上而下卸运爆堆石料;

8、严格执行制度、规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提醒。

爆破伤害

1、炸药运输中遇明火、强烈振动或摩擦;

2、使用不合格雷管;

3、检测雷管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4、装药、接线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5、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6、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区就起爆;

7、爆破作业后,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彻底,没有清理未起爆炸药和雷管;

8、其他违章作业。

1、爆破工必须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业务熟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程规定并做好记录;

2、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必须作符合要求的爆破作业设计并严格执行,严禁淘采;

3、按规定检测雷管,不得使用起爆器检测雷管;

4、避爆掩体应设置在冲击波、飞石危害范围以外;

5、小孔打“脚眼”特别要清理好浮石,并且有现场管理人员监护;

6、装药、连线、起爆必须严格按规程要求执行;

7、加强爆破作业警戒制度,爆破前确保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

8、爆破后,经爆破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作业点;

9、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10、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提醒。

坠落

1、坡面作业未使用安全绳或使用不当;

2、在高空工作平台边作业,作业人员失稳;

3、经过坡面和上高处,作业人员失稳;

4、在垂直方向同时作业;

5、破碎筛分高处作业未安装围栏、扶手或麻痹作业;

6、楼梯未安装扶手、栏杆或麻痹作业;

7、高处维修设备和其他临时性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失稳;

8、在运输车上搬石料等其他违章作业。

III

1、在距离地面2m、坡度超过30°

的台阶坡面工作上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栓牢;

2、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根安全绳,禁止在垂直方向同时作排险作业,禁止在排险下方作业,排险时禁止抛掷物体;

3、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禁止排险作业;

4、应在危险土、岩、石的上方或侧面作业,防止安全绳与突出锋利部分摩擦受损断绳;

5、破碎筛分工序,在高于2m的工作平台安装护栏;

坡度大于20°

的楼梯要安装扶手;

6、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检修设备;

7、不得在运输车上搬石料;

8、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提醒;

不得违章作业。

机械伤害

1、潜孔钻、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破碎筛分设备、水泵电机、冲气钻等机械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

2、未按操作规程作业;

3、设备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脱落失灵;

4、设备没有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设备性能降低。

5、其他违章作业。

人员伤害

1、购置的机械设备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2、加强机械设备管理,做好检查、保养、维修工作;

3、防护装置符合安全要求,脱落的及时安装;

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提醒;

5、按制度、规程作业,禁止违章作业行为。

触电

1、电气线路、设备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线路运行中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造成漏电、短路、接头松脱,绝缘失效等;

2、设备缺乏必要的漏电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措施失效;

3、电器设备运行管理不当,管理制度不完善,组织措施不健全;

4、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

1、购置的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确保质量;

2、机电设备作好接地,以防漏电事故发生,配电房、电气设备有可靠的防避雷装置;

3、做好电器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工作,用电线路和装置要经常检查防止“裸露”,及时更换失灵电器保护装置;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5、严格执行标志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提醒。

职业危害

1.粉尘诱发和加重矽肺病

2.噪声与振动引起噪声耳聋等疾病,而且会引发操作人员失误导致其它事故发生

1、凿岩、爆破、石料铲装、运输、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未采取降尘、捕尘措施。

2、凿岩机、空压机、破碎筛分、矿石装、卸产生噪声与振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II

1、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

2、凿岩、爆破、矿石装运等作业,采取洒水扑尘;

破碎筛分采取喷水降尘,操作工戴防尘口罩;

3、机械安装尽力做好减震工作;

操作工戴耳塞防护,若戴耳塞会影响正常作业,则戴1只耳塞、两耳轮番防护;

4、缩短在产生噪声场所操作工的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提醒。

其他伤害

1.火灾

2.压力容器爆炸

3.物体打击

4.恶劣气候引发的滑坡、泥石流伤害

5.中暑、冻害

6、车辆伤害

1、电气设备、有可燃材料地点未及时排除火灾隐患或违章作业;

2、空压机、电焊用氧气罐、乙炔罐因设备性能减弱,未按期检测且没及时发现隐患或操作不当、违规操作;

3、在作业过程中因未按规程操作,引发石料、工具等“坠落物”伤人;

4、人工破碎石料发生工具伤人和石片、石粒伤人;

5、因暴雨或冰雪融化引起山体滑坡、泥石流;

6、高温、冷冻天气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引发。

7、车辆在行驶中违章引起人员坠落;

物体倒塌、下落对车辆挤压;

车辆对人体挤压;

1、严格执行制度、规程规定,加强检查,抓好隐患排查整改;

2、落实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3、人工破石戴护目镜防护;

4、恶劣天气后抓好检查,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后进入作业区;

5、抓好防暑、防冻工作;

6、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提醒;

7、严禁违章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建设“十六字经”(附件二)

1、“廊”:

在采石场进口道路两旁及厂房、场口周边植树,构建绿色长廊,以此为载体,增强职工打造安全绿色通道意识;

2、“牌”:

在设立大型永久性安全生产宣传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设置各种安全警示标示牌。

3、“框”:

在去年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图按要求制作成框,悬挂在办公室或职工夜校基础上,增加设置安全目标管理流程、矿长对遵守法律法规和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管理评审等内容。

4、“栏”:

在办公室外墙刷漆一块黑板作工作安排栏。

“工作安排栏”主要内容为:

当天工作安排及重点注意事项、安全知识、上级工作安排、事故通报、员工是否履行安全操作情况及对员工奖惩情况等。

5、“本”:

设置三个记录本:

“安全会议记录本”:

记录安全生产目标及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员工对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议、对企业安全状况的认可及管理层对企业管理状况实施管理评审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布置、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安全状况分析、风险分级管理及安全对策、事故防范措施等情况;

“安全培训记录本”:

培训本内容:

职工培训计划;

矿长对遵守法律法规和改进安全绩效承诺;

员工对安全培训需求及培训效果情况分析;

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学习情况;

设计、评价资料学习情况;

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手册包括驾驶员操作要求及应急救援预案学习情况;

“爆破作业记录本”:

记录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实施钻孔、爆破设计、爆破前准备、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后检查等情况。

6、“帐”:

设置三本帐:

“安全检查台帐”:

每天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交底、运输线路、供配电是否安全、防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员工执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应体现安全管理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设备设施台帐”:

内容:

设备、设施登记一览表,供货方质量保证、安装调试情况,设备设施检修、检测情况;

“职业卫生监护台帐”:

登记职业卫生申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及防护等

7、“校”:

即职工夜校。

设置一间办公室作职工夜校,配备黑板、桌椅等基本设施;

抓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作好记录。

8、“册”:

由我局根据法律要求和职工需求,编印《非煤矿山安全知识手册》发放到采石场职工,确保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提高。

9、“保”:

要求采石场除交纳风险抵押金外,所有一线职工全部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自觉及时做好续保及职工变更参保等工作。

1“剥”:

严格落实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

采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11、“爆”:

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继续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

每次爆破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并经矿长审批,同时报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备案;

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12、“坡”:

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分层开采”要求,按照露天采石场规程要求控制采场边坡角。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根据采场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10-15米为宜);

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每层边坡角为70°

,最终边坡角控制在50°

(坚固岩体不得超过60°

)。

13、“辨”:

认真学习设计、评价资料并熟悉其内容,利用评价资料,结合作业过程实际,进行危险源辨识,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14、“查”:

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采矿工艺、生产保障系统、设备设施运行、表土及风化岩层剥离、爆破作业、浮石清理等边坡管理、标志牌设置、职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等。

15、“防”:

建立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事故事件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16、“评”:

建立安全绩效监测机制,对安全标准化实施进行评定。

非煤矿山知识手册(附件三)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权;

2、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二)、安监部门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

现场检查,调阅资料,询问人员;

2、当场处理权。

对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紧急处置权。

对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

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停作业或停止使用;

4、查封扣押权。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三)、非煤矿山危险、危害因素

1、火药爆炸

炸药、雷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

2、爆破伤害

拒爆、早爆、迟爆、冲击波、震动、飞石、中毒等。

原因:

(1)使用不合格炸药和起爆材料;

(2)装药时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3)起爆作业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4)人员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就起爆;

(5)盲炮处理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6)凿岩时打残眼等。

3、触电

电气设备引起的电击、电伤。

触电因素:

(1)电气设备漏电;

(2)线路绝缘不好或损坏;

(3)短路或漏电;

(4)作业人员误操作;

(5)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失效等。

4、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1)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绳或不正确使用安全绳;

(2)工作面上方有松石;

(3)陡壁处未安装围栏;

(4)过陡的斜坡没有台阶。

5、坍塌

(1)采场顶部地表土和风化层垮塌;

(2)因台阶过高,裂隙在重力、外力(机车压力、震动)作用下随时间推移而扩展,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坍塌;

(3)岩体内部层理和节理发育,加上地表水和地下水润滑引起台阶坍塌;

6、机械伤害

运动机械设备、运动部件、潜孔钻或工具,与人体接触造成的挤压、切割、绞碾和碰撞等。

(1)设备规格、型号、性能不能满足要求;

(2)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

(3)没有安全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

(4)没做好维修和保养,使设备性能降低;

(5)违章操作等。

7、车辆伤害

运矿车辆(汽车、农用车)和工程车辆(挖掘机、装载机、二次液压破碎机)在作业过程或停放不稳引起的翻车、人员伤害和设施破坏。

8、配电房、绝缘不好的电缆、开关、接头、可燃材料储存、使用、电焊机动火等引起的外因火灾及电气火灾。

9、容器爆炸

因压力超压、局部损伤、长时间使用而锈蚀使强度下降、安全阀失灵引起空压机、输送压缩空气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10、粉尘危害

在凿岩、爆破、破碎、筛分和矿石装卸运输过程产生的粉尘诱发和加重矽肺病。

11、中毒窒息、振动和噪声

炮烟未散进入工作面、通风不良的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地下矿山)可能造成中毒和窒息;

凿岩、空压、爆破、破碎筛分产生的振动和噪声。

12、自然灾害

包括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山洪、雷电、山林火灾及高温、严寒、大风、暴雨引发中暑、冻伤等伤害。

13、因人的失误、管理缺陷、设备缺陷而引起的伤亡事故。

14、冒顶、片帮(仅限地下矿山)

巷道掘进使岩体应力重新分布,巷道掘进头及周边岩石发生变形、移动和破坏,造成岩体局部冒落、垮落。

15、透水(仅限地下矿山)

掘进作业面与地表、地下水体、老采空区贯通或经断层、破碎带等导水通道连通而发生透水事故。

(四)、非煤矿山常见事故隐患及“三违”行为

1、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或管理不到位;

2、未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绳、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为职工缴纳雇主责任保险费;

5、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挖掘机、装载机司机、电工、凿岩工、通风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未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8、未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工作布置并作记录;

9、未执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要求;

10、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过坡角不符合规程要求;

11、对潜在滑坡危险岩体没有预见性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12、高危区缺少明显警示标志;

13、人员在铲装机械旋转范围边停留或作业;

14、未按要求设置排水系统;

15、风管、电线放置、设置不符合要求;

16、电气设备无避雷装置,未定期检修;

17、未作爆破设计并经矿长审批;

18、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时吸烟;

19、非爆破人员进入实施爆破作业工作区域;

20、因爆破技术不过关或违章作业引起飞散物进入预定安全区域;

21、未进行有无危石、盲炮检查即进入爆破地点;

22、掘进断面局部不符合要求(本条及以下仅限地下矿山);

23、照明电未采用安全电压;

24、斜井井口未设挡车器、阻车器;

25、凿岩前未作四检查、四清除:

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26、未采用机械通风或风筒口离作业面超过规程要求;

27、风筒、风管、照明线路悬挂不合理;

28、提升装置及信号不符合要求;

29、坑口未作支护或在坑口外部分少于3米;

30、未进行日常经常性的敲帮问顶;

(五)、非煤矿山“不准”条规

1、不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

2、不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3、安全管理员不在岗不准作业;

4、装运矿石车辆不准超载及人货混装;

5、未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不准作业;

6、不准在同一垂直线上的二个阶段同时作业;

7、不准未采取降尘措施的碎石作业;

8、不准“一面墙”开采及掏底开采;

9、不准扩壶爆破;

10、未先剥离上部浮土和风化岩石,不准爆破作业;

11、发现危险预兆,不准冒险作业;

12、未清理平台上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不准进入作业区下方作业;

13、风钻停机前不准拆换工作部件;

14、不准风钻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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