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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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操纵中心;

19车辆基地。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治理,由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说明。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成都市通锦路3号;

邮政编码:

610031)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公交集团电车公司

大连市公交集团电车分公司

本规范要紧起草人员:

张海波陈晓英于松伟梁莉霞

罗世培毛励良向红于腾

宋孚强漆尔富卢桂英王浩川

高任生李琳王建王锋

王仕春王铁克杨宝峰于立波

曾向荣赵文光魏永幸任强

张继菁张喜正朱祖华王建

陈永江毛小琦周健韩连祥

李可意沈品海张涛喻智宏

张霞阮素华肖珊张荫

张开波高山

本标规范要紧审查人员:

目次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

条文说明

Contents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

Listofquotedstandards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总则

1.0.1为保证都市有轨电车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安全可靠,做到以人为本、爱护环境、经济适用和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中小都市,以及特大、大都市规划新区客流断面在10000人次/h以下的都市有轨电车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都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都市总体规划和都市综合交通规划。

1.0.4都市有轨电车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1.0.5都市有轨电车线路为半封闭,双线右侧行车制式,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保证有轨电车的安全运营。

1.0.6都市有轨电车工程的建设规模、车辆段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推测的远期客流量和列车运行能力确定。

关于分期建设的工程和配置的设备,应考虑分期扩建和增设。

1.0.7有轨电车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时对系统运营产生重大阻碍的其他工程结构,其设计的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除与既有道路共用行车道的线路外,新建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有轨电车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不低于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1.0.9有轨电车工程的车辆基地、停车场、主变电所和操纵中心的设置,应依照综合交通规划统一布局,实现资源共享。

1.0.10有轨电车工程应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阻碍,减少对道路交通的阻碍。

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都市环境爱护的相关规定。

1.0.11有轨电车工程应逐步实现以行车指挥与列车运行为核心的机电设备综合自动化。

1.0.12有轨电车工程应具有对火灾及其他灾难的防范和救援设施。

1.0.13都市有轨电车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地面线路groundline

在地面运行的有轨电车线路。

分与道路共用和独立两种方式。

2.0.2设计使用年限designedlifetime

在一样爱护条件下,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最低时段。

2.0.3旅行速度operationspeed

有轨电车从起点站发车至终点站停车的平均运行速度。

2.0.4限界gauge

限定车辆运行及轨道周围构筑物超越的轮廓线。

限界分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三种,是工程建设、管线和设备安装位置等必须遵守的依据。

2.0.5正线mainline

载客有轨电车运营的贯穿线路。

2.0.6辅助线assistantline

为保证正线运营而设置的不载客列车运行的线路

2.0.7联络线connectingline

连接两条独立运行正线之间的线路。

2.0.8试车线testingline

对车辆进行动态性能试验的线路,其线路标准通常应与正线一致。

2.0.9轨道结构trackstructure

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的线路部分,由钢轨、扣件、轨枕、道床等组成。

2.0.10轨距gaugeoftrack

轨面以下规定距离处,左右两股钢轨头部内侧之间的最短距离。

2.0.11无缝线路gaplesstrack

钢轨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

2.0.12路基subgrade

经开挖和填筑而成的直截了当支承轨道的基础结构物。

2.0.13分散式供电distributedpowersupplymode

由分散引入的都市中压电源直截了当为牵引变电所及降压变电所供电的外部供电方式。

2.0.14主变电所highvoltagesubstation

从都市电网引入高压电源,降压后为有轨电车系统提供中压电源的专用高压变电所。

2.0.15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system(GPS)

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可从此系统提取基准定时信号。

2.0.16运营操纵中心operationcontrolcenter(OCC)

简称操纵中心,为调度人员使用信号、电力监控、火(防)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售检票、通信等系统中央级设备对地铁全线所有运行车辆、车站和区间的设备运行情形进行集中监视、操纵、和谐、指挥、调度和治理的场所。

同时操纵中心也是上述系统中央级设备的安装场所。

2.0.17车辆段depot

具有配属车辆,以及除承担车辆的运用治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外,并承担较高级别的车辆检修任务的差不多生产单位。

2.0.18停车场stablingyard

具有配属车辆,同时只承担车辆的运用治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差不多生产单位。

2.0.19检修修程examineandrepairprogram

依照车辆技术状态和寿命周期所确定的车辆检查、修理的等级划分,我国现行地铁车辆检修修程定为厂修、架修、定修、月检和列检五个等级,其中厂修、架修和定修为定期检修,月检和列检为日常修理。

2.0.20检修周期examineandrepairperiod

车辆各种检修修程中,两次检修的间隔,通常采纳车辆走行公里或间隔时刻作规定。

3运行组织

3.1一样规定

3.1.1都市有轨电车的运营组织按都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治理模式,在高峰时段应采纳连续密集发车的组织方式,平峰时段或低峰时段应依照客流需要确定发车频率。

3.1.2最大单向高峰时段运输能力宜为6000人次/h~10000人次/h。

3.1.3线路敷设方式应以地面线为主,采纳槽型轨与路面机动车混行,双线右侧行车,平交道口处无信号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段,线路宜封闭。

3.2运行组织

3.2.1最高运行速度宜为40km/h~60km/h,平均旅行速度宜为15km/h~25km/h。

3.2.2依照运量需要,有轨电车可采纳4轴或6轴车。

最大列车编组长度不宜大于35m。

3.2.3当采纳上车售检票方式时,宜采纳无人售票;

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纳人工售票。

3.2.4正线不宜设置其它辅助配线,可在需要地段设置单渡线或交叉渡线,保证运营车或工程车有一定的灵活调头条件。

高架线地段应考虑故障车的救援模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救援设施。

3.2.5运行线路可单独组织运行,亦可组织T字型或+字型运行。

3.2.6线路运行时刻宜与同城公交车运行时刻相匹配,并可依照线路走行区域做相当调整。

3.2.7正线宜采纳6号槽型轨道岔,侧向过岔速度应小于15km/h;

车场内宜采纳6号槽型轨道岔,侧向过岔速度应小于10km/h。

3.2.8有轨电车到站停稳后方能打开车门。

上下客应分不同车门。

3.2.9有轨电车停站时刻受上下客作业时刻操纵,只有当车门关好后电车方能启动运行。

3.3运营治理

3.3.1每条线路的运营治理总人数的定员指标不宜大于20人/km。

3.3.2运营治理机构应对不同的运营状态,制定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和安全手册等治理规程和规章制度。

3.3.3运营治理应服从调度统一治理,应配置驾驶员与调度室的无线通信设备,装载车辆的全球定位系统(GPS)。

3.3.4车辆乘务制度宜采纳单司机轮乘制。

4车辆

4.1一样规定

4.1.1有轨电车的差不多型式可按下列内容选择:

1按牵引电动机种类分:

交流旋转式电动机有轨电车、直流电动机有轨电车。

2按车体结构材料分:

耐候钢车、不锈钢车、铝合金。

3按接触网电压分:

直流750V、直流1500V。

4按车辆功能分:

带有驾驶台的动车(Mc车)、无驾驶台的中间动车(M车)、中间拖车(T车)或悬浮车(F)。

5车辆地板面距地面高度:

30﹪、70﹪、100﹪低地板

4.1.2有轨电车的车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轨电车技术条件》CJ/T5016和《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417的有关规定,要紧技术规格可按表4.1.2选定。

表4.1.2有轨电车车辆要紧技术参数

No

项目名称

有轨电车种类

备注

4轴车

6轴车

1

车辆总长度不大于(mm)

15000

32000

2

车辆差不多宽度(mm)

2600

(2650)

3

车辆总高度不大于(mm)

3500

4

车厢内高度不小于(mm)

2100

5

转向架中心距(mm)

6000-

7200

10000

转向架固定距(mm)

≤1900

6

空车质量不大于(㎏)

20000

42000

7

载客定员人/列

122

242

,6人/m2-注

8

轴重不大于(t)

≤9.1

≤10.0

9

轨距(mm)

1435

10

额定电压(V)

DC750或DC1500

11

接触网高度(mm)

5200—5500

道路限高

12

一级踏步高度不大于(mm)

420

13

最高运行速度不小于(km/h)

50

14

最大坡度(‰)

60

15

平均起动加速度不小于(m/s2)

0.75

0.83

16

常用制动减速度不小于(m/s2)

1.1

17

紧急制动减速度不小于(m/s2)

1.5

18

每辆车每侧客室门数(对)

4-6

19

冲击率极限(m/s3)

≤0.75

平稳性指标2.5GB5599

20

最小曲线半径(m)

21

距地面最小距离(mm)

90

注:

是指每平方米有效站立面积平均站立的人数。

有效站立面积是指在采纳纵向座椅的情形下,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及到投影面积前250mm所含的面积。

(座席0.3m2/r,站立定员0.167m2/r、超员0.125m2/r)

4.2安全设施

4.2.1有轨电车的安全应急设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GB7258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配置灭火器材;

2在乘坐区的两侧应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安全窗和车顶安全出口;

3应设消防锤;

4车体应设置防漏电爱护装置,车辆内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爱护接地,接地线应有足够的截面。

4.3车辆与其它系统

4.3.1车辆主爱护系统与变电站爱护系统应实现爱护和谐,在所有故障情形下应保证车辆主爱护安全分断。

4.3.2可依照使用的环境条件设置通风空调和采暖设备。

4.3.3应配置自动检票设备。

4.3.4应有广播系统,宜设移动电视车载设备。

4.3.5应设置门区视频监视设备。

5限界

5.1一样规定

5.1.1都市有轨电车限界可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5.1.2相邻区间线路,当两线间无墙、柱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当两线间有墙或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或柱的宽度及其施工误差确定。

5.2限界差不多参数

5.2.1车辆差不多参数应符合本规范表4.1.2的规定。

5.2.2轨道差不多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5.2.3列车过站限界运算速度宜为20km/h;

5.3建筑限界

5.3.1建筑限界坐标系,规定正交于轨道中心线的平面内的直角坐标,通过两钢轨轨顶中心连线的中点引出的水平坐标轴称水平轴,以Y表示;

通过该中点垂直于水平轴的坐标轴称垂直轴,以Z表示。

5.3.2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直线设备限界基础上,按下列公式运算确定:

(1)建筑限界宽度:

BS=BL+BR(5.3.2-1)

行车方向左侧墙至线路中心线净空距离:

BL=XS(max)+bL+c(5.3.2-2)

行车方向右侧墙至线路中心线净空距离:

BR=XS(max)+bR+c(5.3.2-3)

(2)自结构底板至隧道顶板建筑限界高度H:

H=h1+h2+h3(5.3.2-4)

式中:

XS(max)——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最大宽度值(mm);

bL、bR——左、右侧的设备等最大安装宽度值(mm);

c——安全间隙,取值50(mm);

h1——受电弓工作高度(mm);

h2——接触网系统高度(mm);

h3——轨道结构高度(mm);

2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按下列公式运算确定:

(1)曲线外侧建筑限界宽度:

Ba=XKacosα-YKasinα+bR(或bL)+c(5.3.2-5)

(2)曲线内侧建筑限界宽度:

Bi=XKicosα+YKisinα+bL(或bR)+c(5.3.2-6)

(3)曲线建筑限界高度按(5.3.2-4)公式运算

α=sin-1(h/s)(5.3.2-7)

式中:

h——轨道超高值(mm);

s——滚动圆间距(mm),取值1500mm;

(XKi、YKi),(XKa、YKa)——曲线地段设备限界操纵点坐标值(mm);

5.3.3单线马蹄形隧道宜按采纳矿山法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5.3.4马蹄形隧道在曲线超高地段,应采纳隧道中心向线路基准线内侧偏移的方法解决轨道超高造成的内外侧不平均位移量。

位移量应按下列公式运算:

按半超高设置时:

x’=h0

h/s(5.3.4-1)

y’=-h0(1-cosα)(5.3.4-2)

按全超高设置时:

x’——同公式(5.3.4-1)

y’=h/2-h0(1-cosα)(5.3.4-3)

x’——隧道中心线对线路基准线内侧的水平位移量(mm);

y’——隧道中心线竖向位移量(mm);

h0——隧道中心至轨顶面的垂向距离(mm)。

5.3.5隧道外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外的区间建筑限界,应按隧道外设备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运算确定;

2设置接触网支柱或声屏障时,其与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3建筑限界高度应按轨道结构高度、受电弓工作高度和接触网系统高度共同确定。

5.3.6道岔区的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依照不同类型的道岔和车辆技术参数,分别按欠超高和曲线轨道参数运算合成后进行加宽。

5.3.7轨道区管线设备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区内安装的设备和管线(含支架)距设备限界应保持不小于50mm的安全间隙;

2强弱电设备宜分别布置在线路两侧,若必须布置在同侧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强弱电干扰距离的规定。

区间内的各种管线布置宜保持顺直;

5.3.8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面不应高于车厢地板面,站台面高度(距轨顶面):

380mm

2运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按不侵入车辆限界确定。

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为80mm;

5.3.9曲线站台边缘与车门之间的间隙,应按线路曲线半径和有无轨道超高运算确定。

5.3.10车辆基地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基地库外限界应按区间限界规定执行。

2车辆基地库内高架双层检修平台建筑限界应按行车速度不大于5km/h、空车、整体道床条件下运算的车辆限界进行设计,高平台及安全栅栏与车辆轮廓线之间应留有80mm安全间隙,低平台建筑限界采纳车站站台建筑限界。

3受电弓车辆升弓进库时,车库大门应按受电弓限界设计。

5.3.11设在两线交叉处的警冲标,应满足相邻两线设备限界的要求。

6线路

6.1一样规定

6.1.1线路应按运营功能定位,区分为正线、辅助线和车场线。

辅助线宜包括车辆出入线、折返线、停车线、联络线、渡线、安全线。

6.1.2应依据都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线布站。

依照在线网中的地位和客流特点,明确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6.1.3选线应符合工程实施安全原则,规避不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段,减少房屋和管线拆迁,爱护文物和重要建筑物,爱护地下资源,结合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风险。

6.1.4线路应符合运营效益原则,线路走向应符合都市客流走廊,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

6.1.5线路可与都市道路系统共通道,也可设置专用道。

当设置支线,或不同正线之间组织共线运行时,其两线交会的接轨站不宜设在断面客流大的站点。

6.1.6凡两条载客线路交会的接轨点,应设在车站处,并按进站方向设置平行进路。

若在区间交叉,或与其他交通方式线路交叉时,可采纳平交方式。

6.1.7线路与相近建筑物距离应符合都市环境爱护要求。

6.1.8线路起讫点与长度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起迄点车站应与都市交通枢纽相结合,构筑都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都市规划用地。

2线路起讫点不应设在市区内大客流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断面流量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1/4的位置。

3对穿越都市中心的超长型线路,应分析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OD的特点;

分析有轨电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和拥挤度,合理确定线路起迄点。

4线路起迄点还应结合与车辆段、停车场位置统筹考虑。

6.1.9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分布应依照线网规划的换乘节点、都市交通枢纽点为差不多站点,结合都市道路布局和客流集散点分布而选定。

2车站间距在都市中心区和居民稠密地区不宜小于300m;

在都市外围区不宜大于1000m。

同时应依照都市布局和旅行速度目标要求确定。

3车站站位选择应满足用地规划和环境要求,并考虑公交接驳。

6.1.10换乘车站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乘车站线路设计应将相关换乘线路同步设计,其范畴为换乘站前后的相邻一站一区间。

结合换乘方式,拟定线位、线间距、线路坡度和轨面高程。

2多线换乘车站的线路布局,应尽量减少换乘距离。

6.1.11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敷设应依照都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尽量采纳地面线,但应处理好与都市道路的关系,局部地段也可采纳地下线或高架线。

2高架线路应注重结构造型,操纵规模体量,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和谐比例,其外缘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6.2线路平面设计

6.2.1平面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依照车辆类型、地势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等综合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用。

2正线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m,车场线不得小于20m。

3在曲线地段,与道路共通道线路不设超高,独立封闭线路,宜设置超高。

4车站站台宜设在直线上。

若设在曲线上,其站台有效长范畴的线路曲线最小半径应依照不同车型和站台凹凸形状,满足安全要求。

5折返线、停车线等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情形下,除道岔区外,可设在曲线上,不设缓和曲线和超高。

但在车挡前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线段。

6.2.2缓和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平面圆曲线与直线之间应设置三次抛物线型的缓和曲线。

2缓和曲线长度应依照曲线半径、列车通过速度以及曲线超高设置等因素运算选用。

3缓和曲线长度内应完成直线至园曲线的曲率变化,轨距加宽和曲线超高的递变。

4当园曲线可不设缓和曲线时,曲线超高(和轨距加宽)应在园曲线外的直线段内完成递变。

6.2.3线型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圆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困难情形下不应小于10m。

2最小缓和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困难情形下不应小于10m。

3正线及辅助线上两相邻曲线间,无超高的夹直线长度不宜小于15m,困难情形下不应小于10m。

6.2.4道岔铺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纳6号槽型轨道岔。

2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

道岔两端与平曲线端部、竖曲线端部或车站有效站台端部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

6.3线路纵断面设计

6.3.1线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的最大坡度应为50‰,困难地段可采纳60‰。

2联络线、出入线的最大坡度应为60‰。

3区间隧道的线路最小坡度宜为5‰;

困难条件下宜为2‰。

4当地面和高架桥区间正线处在凸形断面、并已采取有效排水措施时,可采纳平坡。

6.3.2车站及其配线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宜布置在纵断面的凸型部位上,依照具体条件,按节能坡理念,设计合理的进出站坡度和坡段长度。

2车站站台范畴内的线路应设在一个坡道上,坡度宜采纳2‰。

当与相邻建筑合建时,可采纳平坡,坡段长度依照列车编组运算。

3具有夜间(无司机)停放车功能的配线应布置在面向车挡或区间的下坡道上,隧道内的坡度宜为2‰,地面和高架桥上坡度不应大于1.5‰。

4具有站外一度停车功能的配线,其停车范畴坡度(不限坡向)不宜大于10‰。

5道岔宜设在不大于5‰的坡道上。

在困难地段,采纳整体道床,尖轨为固定接头的道岔,可设在不大于10‰的坡道上。

6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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