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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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集团党委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

保证和监督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经营;

保证和监督企业各项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保证和监督广大职工享有民主权利;

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关系;

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劳资政策;

保证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依法经营。

第五条集团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体现在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提交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审议决定的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指导协助董事会、经理层统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与董事会共同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国资委负责。

第二章集团党委议事范围

第六条须由集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向上级党组织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完成,保证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主要措施;

(三)根据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从企业创新提升发展、建设和谐企业和员工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确定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不断探讨、总结、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经验;

(四)企业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

(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六)向各子公司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七)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并;

(八)听取纪委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九)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方案,以及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十)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

(十一)一级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党委及工、团组织的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主要措施;

(十二)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集团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一)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1、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4、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子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

6、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

(二)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3、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

4、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

5、公司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

公司内部业务重组方案;

6、公司重要的改革方案(包括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事项;

7、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8、董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以及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事项;

9、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

10、董事会拟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派往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层人选,未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全资子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三)经理层提出的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含公开招聘的人选)。

(四)涉及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集团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批准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审批工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

(三)审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和重要活动方案;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重要的评选、表彰方案,以及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方案;

(五)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及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十条议大事原则。

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的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群众路线原则。

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第十二条实事求是原则。

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党章》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四条依法办事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十五条与时俱进原则。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求真务实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董事会、经理层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提前征求党委意见,共同确定议题,提出预案。

董事会需要党委讨论参与决策的公司重大问题,由董事长审定;

经理层需要向党委通报或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审定。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牵头单位要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再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

在会议召开之前,党政主要领导还应就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必要时还要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沟通,以便取得一致意见。

如有以下情况,暂不列入党委会讨论决定议题:

未经充分准备并提交必要的论证材料的;

涉及几个方面而未实现沟通协调并取得统一认识的;

贯彻上级精神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

非突发事件而临时动议的;

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

董事会、经理层或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后再上会。

议题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变更。

除非紧急情况,党委会不增加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九条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办公室应提前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准备意见。

第二十条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会的形式。

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党员负责人列席会议。

在党委会讨论决策过程中,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列席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提醒该成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委托副书记主持,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党群系统干部调整、使用及奖惩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决策必须按程序进行。

凡列入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负责提出该议题的牵头单位或委员,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让与会委员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最佳方案。

第二十四条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党群系统干部调整、使用及奖惩时,党委书记应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委员的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委员逐一表决。

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或奖惩事项,应对人选逐个表决。

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第二十五条如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决策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表决。

第二十六条会议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会议纪要、文件必须经过党委书记或授权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后才能印发。

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研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委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

党委如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意见。

如得不到纠正,应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反映。

第二十八条每个党委委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按照分工积极组织实施。

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

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意见,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有责任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确须提交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未按规定提交会议进行讨论造成损失的,或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追究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或督办。

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定事项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分工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党委办公室要根据党委会的决议或党委书记的意见,对党委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要召集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并建立催办制度。

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党委办公室每季度要将党委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好《议事规则》。

对不按《议事规则》办事的党委委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每个参加会议的人员都要严守保密纪律,凡属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党委会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方案等有关文件按集团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经集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集团全资子公司和改制后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本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集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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