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应链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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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供应链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五)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积极扶持会员企业创新创业,为企业协调供应链金融助力,建立供应链业务资金池、项目池。

(七)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合法营业执照;

(四)在潍坊市注册,从事供应链业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五)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照会员加入条件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办公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

(三)预备会员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维护本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对本会所宣传推介的新业务,积极配合全力支持;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对有关供应链业务的新信息,新动向和新业态,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且会费标准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宣传报道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会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负责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及其他各类座谈会的工作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聘任制秘书长如不具备会员资格,不参与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可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2人,须有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在本会的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监事不得与以上人员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聘任制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需要经2017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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