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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JGJ7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DBJ/T45-002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建筑基坑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坑或槽。
3.2深基坑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
3.3周边环境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3.4基坑工程
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3.5监测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3.6监测点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
3.7监测频率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3.8监测报警值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4、前期准备(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1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以外2倍以上基坑深度的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4.2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基坑工程的相应工作。
4.3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宜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信、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
4.4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的业主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这些建(构)筑物、道路进行裂缝检测(或位移观测)。
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
4.5基坑周边有其他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
4.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
5、勘察(勘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5.1勘察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记录、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等专项负责人,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5.2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DBJ/T45-002的规定。
5.3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勘察纲要或方案。
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
5.4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应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勘察成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5.5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调查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5.6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数量和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破坏的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5.8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
6、设计
6.1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应进行基坑工程设计。
6.2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6.3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GB50497、JGJ72、JGJ120、DBJ/T45-002的规定。
6.4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符合5.4条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3)4.1条规定的邻近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工程资料。
6.5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周边环境、拟建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拟定工程合理,并应评估基坑变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道路交通对基坑变形的影响,除必须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
6.6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地下水控制、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6.7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开挖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方案论证。
6.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所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作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
属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不属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方案交付设计。
6.9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2)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人必须到会;
4)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情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
其余列席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专家参考;
5)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6.10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作为该深基坑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
6.11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设计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3)采用的支护形式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能否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
4)预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
6.12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设计。
6.13设计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4专家组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专家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工作(或之一)至少15年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2)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
3)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
4)6.9条3)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
6.15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应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6.16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的因素,结合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安全系数。
6.17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和基坑变形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
6.18支护结构中采用锚杆或土钉作为受拉杆件的,应进行现场抗拔试验。
6.19支护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总说明;
2)总平面布置图;
3)监测点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4)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
5)支撑系统结构详略(配筋图);
6)连接节点详图;
7)基坑开挖剖面图;
8)降(止、排)水设计图。
6.20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
2)监测要点;
3)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
4)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5)基坑周边荷载限值;
6)基坑设计使用时限;
7)分段验收的要求;
8)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况。
6.21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室轮廓线和开挖轮廓线;
2)支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
3)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础类型及基底高程,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
6.22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6.23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坡比、排水沟、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6.24设计降水系统时,应考虑坑内外降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6.25与拟建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拟建工程设计密切配合。
6.26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作技术交底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6.27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或论证,并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设计文件。
6.2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加基坑工程的过程验收。
7、施工图审查
7.1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资质应符合规定。
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7.2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021、GB50330、GB50497、JGJ72、JGJ120、DBJ/T45-002的规定。
7.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6.4条规定的工程资料;
2)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3)符合6.7条规定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7.4施工图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的形式;
2)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支护和降排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的影响;
4)支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基坑工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
6)基坑工程设计与设计方案论证报告的符合性;
7)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广西有关地方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7.5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作出答复。
7.6接到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答复和已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7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报告,并在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章。
7.8施工中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征得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可。
必要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审查,重新出具审查报告。
7.9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施工
8.1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8.2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不足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经审查合作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3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概况、基坑工程概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环境、设计要求、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其他要求;
2)编制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3)施工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应急预案、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监测(包括自行监测和检测机构的监测)、周边环境保护等;
6)附件: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8.4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签名确认;
2)属深基坑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交专家论证。
不属深基坑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后交付实施。
8.5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3)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4)以下人员应列席专家论证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由各列席单位介绍工程情况,由施工单位介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列席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专家参考;
6)专家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施工方案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现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8.6施工方案论证报告作为对论证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8.7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如不相符并且不能确保安全的,应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
2)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技术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3)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4)施工方案所提出的实现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8.8专家组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专家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至少15年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专家组宜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建设师至少各1名;
4)8.5条4)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论证。
8.9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经修改的方案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8.10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8.11施工前,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记录应保存备查。
8.12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禁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
属深基坑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属深基坑的,应重新审核批准。
8.13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8.14基坑回填之前周边荷载应符合设计限载要求。
8.15基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GB50202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16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指定专人督促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和基坑监测的实施。
发现不按照方案施工或未按规定实施监测的,应立即纠正;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8.17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派出人员定期巡查施工现场,督促项目部实施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18施工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抢险器材。
9、监理
9.1监理单位应将基坑工程安全列入监理内容,针对基坑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要求,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写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9.2监理单位在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完成下列工作:
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通知;
2)检查和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
3)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安全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4)原材料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时,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确认。
10、验收
10.1基坑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指标为依据,无设计指标时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
10.2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10.3支护工程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参照执行GB50300,并应符合GB50202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检测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
11、监测
11.1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检测机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11.2基坑监测工作应符合GB50497的规定。
11.3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JGJ120规定的项目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受保护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变形状况实施全程监测。
在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退场之后,至基坑回填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由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对基坑实施监测。
11.4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和深基坑使用过程中,除施工单位的监测之外,尚应由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全程监测。
11.5检测机构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周边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业主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1.6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监测人员等内容。
11.7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
11.8当基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11.9监测值有异常变化或达到监测报警值时,监测人员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1.10监测期较长的,监测单位应定期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11.11最终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概况;
b)监测依据;
c)监测项目;
d)监测点布置;
e)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
f)监测频率;
g)监测报警值;
h)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i)监测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