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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

四、大宗业务销货现金管理。

公司的批发业务销售原则是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

如特殊情况发生赊销行为,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好合同,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货送出未收回货款时,应从收货方取得欠条。

货款收回后,应于当日上交财务部,未及时上交的,则按每天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如将货款收回后挪作他用的,处以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逾期未收回的货款由经办人负责全额赔偿。

五、现金借支的管理。

公司严格控制借支现金。

1、差旅费借支的管理。

因公出差,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一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逾期按每天5%比例收取滞纳金。

2、备用金借支。

备用金是公司特许特定人员因指定工作需要而长期持有的一定限额现金。

备用金须单独存放,专款专用,备用金按出纳现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保管情况。

3、其他借支的管理。

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私人借支现金,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借款的,必须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按还款计划还款,逾期还款的从每月工资奖金中扣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六、其他款项的管理。

各部门的零星款项,如纸箱或其他收入的款项,由出纳员收取,收款必须开具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

收款不开收据的视同贪污行为,处以100%的罚款。

收款额未满500元的于次月1日上交财务部入帐,满500元的随即上交财务部入帐,否则,每天罚款5元。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考勤方式及对象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

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

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

上班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3:

30—17:

30。

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4.1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

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

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

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

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

下属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4.9因公外出当天不能往返的为出差。

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

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

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由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初核,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4.10需到国外出差的,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并附申请报告(说明内容、目的、地点、时间、费用预算等),由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5、请假流程5.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在人事部门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5.2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

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

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3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

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

5.4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复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并交人事部门备案。

5.5下属公司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5.6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向人事部门申请,并附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

5.7.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6、缺勤处理6.1迟到、早退者,5分钟以内每次扣薪5元,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15元,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30元。

每个季度考勤有迟到、早退记录,将不能获得年度的晋职、晋级资格。

6.2当月忘记打卡超过一次(含)以上,没有合理理由的;

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上的;

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

6.3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旷工处理,当日旷工0.5-2小时以内的计半天旷工,2-4小时以内的计全天旷工。

旷工扣当天工资总数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旷工一天扣薪100元,旷工二天扣薪200元,依此类推。

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四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计发当月工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7、加班管理7.1公司提倡高效运作,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不得故意拖延。

7.2实际加班时间应与考勤纪录相符,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

如有加班考勤纪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薪50—100元的处罚。

7.3员工加班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总监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予计算加班费。

如加班时间与所填报时间不符的,部门经理需在次日上午补填《加班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7.4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7.4.1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公司因为生产、业务等原因要求员工加班的。

7.4.2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物资盘点、对帐或不影响日常工作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召开会议的。

7.4.3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为避免公司财物遭受损失而进行抢救的。

7.4.4突发性、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必须通过延时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的。

7.5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7.5.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除司机)在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7.5.2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7.5.3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

7.5.4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

7.5.5因公差旅期间。

7.5.6加班时的就餐时间。

7.5.7市场销售人员的业务时间。

7.6加班工资计算7.6.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及司机)在正常上班时间外(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150%的基本工资。

7.6.2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200%的基本工资。

7.6.3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300%的基本工资。

7.6.4加班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予计算加班费.8、其他8.1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8.2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8.3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

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

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五条事假

 1、文件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

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

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病假

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

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

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假期规定及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凭生育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4、男女职工为了实行节育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或节育手续后需要休息的,可请计划生育假,经公司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5、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时间最多为一年。

长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7、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第九条婚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假期规定

 

(1)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不在一地,按行程远近可另给路途假。

 

(2)实行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假期所发生的路途费用自理。

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须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条丧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

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年休假

《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哺乳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乳,规定每天给哺乳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工伤治疗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工伤治疗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工伤治疗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治疗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批准的工伤治疗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

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

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

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

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

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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