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工作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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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岗

见表2、3职责和权限

委领导

审批岗

见表4职责和权限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表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

材料受理审查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材料受理审查

责任人

注册管理部部受理审查岗

职责和权限

1.签收申请材料;

2.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立档案;

4.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45号令)的符合性;

5.提出初审意见,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审查方式

审查书面、电子材料

审查程序

1.审查申请材料;

2.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构;

3.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审查结论确定

1.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

2.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

审查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并反馈给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构。

相关文书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备注

注意事项:

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事项材料的受理审查。

表2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

文件审查表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文件审查

进口注册评审专家组

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文件审查岗

1.注册管理部组建进口注册评审专家组;

2.组织进口注册评审专家组内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进行文件审查,得出文件审查报告。

文件审查要点:

专家组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审查书面或电子文件

2.开展文件审查;

3.专家组完成文件审查结论。

1.专家组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2.结合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管控体系、审核认证体系及推荐企业在华注册工作程序等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文件评审结论。

1.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进口注册评审专家组;

2.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作出文件审查结论。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文件审查报告》

专家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件审查。

审查人员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调高或降低审查要求。

表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

实地评审表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实地评审

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实地评审岗

1.注册管理部组建进口注册评审组;

2.组织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进行实地评审,得出实地评审报告。

实地评审要点:

组织评审组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按照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企业所在国官方的企业注册管控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符合性的审核认证体系、对企业在中国注册的推荐工作程序进行实地评审,抽查验证申请企业卫生条件及其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实施有效性。

实地评审

1.注册管理部按照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制定年度赴外评审工作计划。

2.注册管理部与国(境)外主管机构和驻华使馆商定现场评审时间、路线、评审企业名单等情况,现场评审前一个月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方案,请示认监委领导和外事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3.注册管理部实地评审前安排专家组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来京再次审核材料,重点是确定现场评审要点。

4.现场评审专家组赴外开展实地评审。

5.现场评审专家组撰写实地评审报告。

6.专家组审查实地评审报告。

1.现场评审专家组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实地验证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2.结合对申请企业所在国官方的企业注册管控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符合性的审核认证体系、对企业在中国注册的推荐工作程序评审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实地评审结论。

1.在15个工作日内组建进口注册实地评审专家组;

2.在40个工作日内注册管理部与国(境)外主管机构和驻华使馆商定现场评审计划安排

3.请示认监委领导和外事管理部门工作程序按外事审批流程计。

4.在外停留时间至少10个工作日,考虑需满足抽样验证企业代表性和评估境外主管机构管控本地企业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5.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评审报告,作出实地评审结论。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地评审报告》

实地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地评审。

表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

注册决定表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注册决定

注册管理部或者委领导

注册管理部或者委领导注册审批岗

1.审查注册评审工作的全流程;

2.审查专家评审结论;

3.作出注册决定。

1.注册评审工作是否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2.评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审查书面材料

1.审查注册管理部提交的注册审批文件;

根据专家组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5号令)规定的原则作出注册决定。

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决定并在认监委官方网站发布。

1.注册审批文件;

2.批准注册外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基于进口食品风险分析及贸易需求的结果,由委领导判定是否需要作出注册决定。

(三)审查方式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方式包括:

书面审查、实地评审。

1.书面审查

(1)适用情形:

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受理审查、文件审查和注册决定。

(2)法定审查内容:

受理审查: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文件审查:

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注册决定:

注册评审工作是否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评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3)审查评判依据: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45号令)

(4)审查程序:

签收申请材料;

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立档案;

审查申请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构;

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组建进口注册评审专家组;

开展文件审查;

专家组完成文件审查结论。

审查注册管理部提交的注册审批文件;

审查专家评审结论;

作出注册决定。

(5)各级审查人责任:

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与145号令的符合性;

提出初审意见,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注册管理部组建进口注册评审专家组;

组织进口注册评审专家组内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进行文件审查,得出文件审查报告。

审查注册评审工作的全流程;

(6)审查意见(结论)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

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结合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管控体系、审核认证体系及推荐企业在华注册工作程序等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文件评审结论。

根据专家组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第145号令规定的原则作出是否准予注册决定。

(7)收费:

不收费。

2.实地评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实地评审。

组织评审组赴申请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按照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企业所在国官方的企业注册管控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符合性的审核认证体系、对企业在中国注册的推荐工作程序进行实地评审,抽查验证申请企业卫生条件及其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实施有效性。

注册管理部按照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制定年度赴外评审工作计划;

注册管理部与国(境)外主管机构和驻华使馆商定现场评审时间、路线、评审企业名单等情况,现场评审前一个月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方案,请示认监委领导和外事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注册管理部实地评审前安排专家组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来京再次审核材料,重点是确定现场评审要点;

现场评审专家组赴外开展实地评审;

现场评审专家组撰写实地评审报告;

专家组审查实地评审报告。

注册管理部组建进口注册评审组;

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得出实地评审报告。

(6)审查意见(结论):

现场评审专家组实地验证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结合对申请企业所在国官方的企业注册管控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符合性的审核认证体系、对企业在中国注册的推荐工作程序评审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实地评审结论。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附件2:

《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涉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的行政审批举报投诉的受理及处理工作。

其他举报投诉事项由认监委法律部或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共同处理。

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二、认监委举报投诉途径应在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满意度评价表等文件中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悉。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举报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举报投诉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12项内容的,法律部接收后,转机关党委按照《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认机党【2014】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由法律部或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参照《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认监委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调查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等规定进行受理及处理工作。

五、认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监委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具体审批经办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审批事项。

二、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的记录进行查看,对内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认监委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并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记录。

三、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写《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记录表》)中。

四、具体经办人员填写了《记录表》的,应密封交本部门专门人员保管。

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记录表》,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审批部门统一交机关党委备查。

五、机关党委及时对《记录表》进行拆封查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表: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

流水号(同审批事项受理单)(必填)

事项名称

(必填)

申请人信息

名称

(必填) 

地址

 

受理部门

记录人及岗位

过问人

部门及职务

过问事项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满意度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评价表交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并告知反馈方式。

二、评价表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

三、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采访。

五、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申请人评议会,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人评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七、对评议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部对行政审批部门的整改落实和反馈情况进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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