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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公司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3.5轻微违章行为:

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C级的违章行为。

3.6一般违章行为:

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B级的违章行为。

3.7严重违章行为:

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的违章行为,主要指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或其他影响、后果严重的违章行为。

4重要风险

4.1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4.2全公司未形成反违章氛围,违章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5职责

5.1公司质安处是公司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细则,并提供培训、支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考核和处理。

5.2公司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单位在所辖范围内执行本实施细则,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5.3公司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反违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违章识别、培训、监督、检查,有权按照本细则对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以及违章动态管理与数据维护。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综合管理要求

6.1.1遵章守纪是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基本义务,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服务商员工)均有权制止、纠正和举报违章行为。

6.1.2反违章工作是公司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各单位研究和探索有效易行的反违章自查自纠激励措施和方法。

6.1.3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员工对生产经营过程和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章行为进行动态识别、学习、检查、纠正与处理。

6.1.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为反违章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交通工具及其它装备,保证反违章工作的顺利开展。

6.1.5反违章工作分层级、分专业进行管理,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监督检查为辅,建立健全反违章工作常态机制。

6.1.6各级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领导责任。

6.1.7反违章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各级领导必须对本单位的违章行为认真查处。

凡因自查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出的本单位违章行为,应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按照“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追究。

6.1.8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对违章视同事故进行处理”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解决违章行为背后的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查清违章原因,查明违章责任,处罚违章者,提出和落实纠正措施。

6.1.9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各类会议等多种途径对违章行为进行曝光。

6.2重点查处的违章行为

6.2.1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规定的违章行为

6.2.1.1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6.2.1.2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6.2.1.3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6.2.1.4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6.2.1.5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2.1.6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6.2.2违章指挥行为

6.2.2.1未对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重要文件、通知等组织贯彻落实的。

6.2.2.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的。

6.2.2.3未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操作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的。

6.2.2.4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的。

6.2.2.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的。

6.2.2.6有章不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的。

6.2.2.7对事故、隐患、违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的。

6.2.2.8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或安全部门解决的。

6.2.2.9库站未取得有效的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批准营业的。

6.2.2.10库站未经气象部门进行静电检测或未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批准营业的。

6.2.2.11外来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考试合格同意施工作业的。

6.2.2.12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或无操作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6.2.2.13员工未经“安全三级教育”安排上岗的。

6.2.2.14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安排施工作业的。

6.2.2.15不认真审查或未编制“两书一表”安排施工作业的。

6.2.2.16本人或被授权人未到现场进行风险分析、审批作业许可证,安排施工作业的。

6.2.2.17安全措施未落实,同意施工作业的。

6.2.2.18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6.2.2.19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制定监控措施的。

6.2.2.20对员工发现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的。

6.2.2.21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6.2.2.22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6.2.2.23操作井积水超过油罐人孔盖的。

6.2.2.24隔油池、封水井中有污油不及时处理的。

6.2.2.25办公场所、仓库内物品乱堆、乱放,脏、乱、差的。

6.2.2.26消防器材超过有效期或已失效的。

不按规定给员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的。

6.2.2.27不办理长途、夜间或恶劣天气路单,批准行车的。

6.2.2.28安排或同意无准驾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

6.2.2.29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6.2.2.30未按规定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擅自决定处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品、污水的。

6.2.2.31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及时恢复地貌的。

6.2.2.32擅自毁坏林木、草地及地貌的。

6.2.2.33安排无健康证的饮食服务人员上岗的(包括试岗人员)。

6.2.2.34计量器具不按期安排送检的。

6.2.2.35对于上级查出的违章处理不力、不及时处理,或对反违章工作不支持、消极对待的。

6.2.2.36发布、安排违反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指令的其他行为。

6.2.3违章操作行为

6.2.3.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施工前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6.2.3.2不按规定进行巡检,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进行操作的。

6.2.3.3在消防器材和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

6.2.3.4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6.2.3.5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的。

6.2.3.6发现隐患,不排除、不报告,冒险作业的。

6.2.3.7攀、坐、站、倚、行位置和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6.2.3.8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的。

6.2.3.9使用的安全工具、用具、护具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6.2.3.10任意拆除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安全装置、警示装置的。

6.2.3.11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的。

6.2.3.12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的。

6.2.3.13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的。

6.2.3.14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任意掷扔物件的。

6.2.3.15卸油、发油以及检维修、施工作业不在现场监护的。

6.2.3.16对在加油现场、进出口主要通道、油罐区附近停放各种车辆不制止的。

6.2.3.17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办公、生活区域电器线路凌乱的。

6.2.3.18在禁火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照明或非防爆工具、用具的。

6.2.3.19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或在办公区、宿舍区使用电炉的。

6.2.3.20向塑料容器或木质容器直接加注汽油的。

6.2.3.21为汽车化油器加注汽油的。

6.2.3.22在电闪、雷雨气候条件下进行收发油作业的。

6.2.3.23机动车未熄火加油作业的。

6.2.3.24向油箱渗漏的机动车加油的。

6.2.3.25向油箱无盖的机动车加油。

6.2.3.26向装载炽热物的机动车加油的。

6.2.3.27加油管线越过机动车发动机加油的。

6.2.3.28油罐车移动过程中收集余油的。

6.2.3.29采取喷溅式收发油的。

6.2.3.30加油现场使用塑料制品清洁卫生的。

6.2.3.31洒、冒油品未擦拭干净,继续加油的。

6.2.3.32用加油枪敲打油箱口的。

6.2.3.33在加油、发油现场检修车辆或对检修不制止的,对抽烟、打手机现象不制止的。

6.2.3.34上罐车计量时未做好安全防护,罐车未达到规定稳油时间计量的。

6.2.3.35操作配电柜不戴绝缘手套,配电柜前未铺绝缘垫的。

6.2.3.36无证(包括无驾驶证、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

6.2.3.37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办理私事的。

6.2.3.38私自将公司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6.2.3.39破坏车辆GPS的。

6.2.3.40持短途准驾证的非专职驾驶员违反规定长途行车的。

6.2.3.41长途、夜间或恶劣天气行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6.2.3.42明知公司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维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

6.2.3.43驾驶公司车辆不按限速标识行车,超速行驶、强超抢会的。

6.2.3.44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安装防火帽或防火帽不关闭、防火帽已失去功能的。

6.2.3.45装卸油时不按规定接静电报警器的。

6.2.3.46未按规定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6.2.3.47未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及时恢复地貌的。

6.2.3.48擅自毁坏林木、草地及地貌的。

6.2.3.49未按规定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擅自决定处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品、污水的。

6.2.3.50其它违反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作业行为和不符合“四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6.2.4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6.2.4.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的。

6.2.4.2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事的。

6.2.4.3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的。

6.2.4.4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的。

6.2.4.5违反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规定,吸烟或携带火种、手机等无防爆通讯工具进入或上岗的。

6.2.4.6在易燃易爆场所未经批准使用闪光灯摄影的。

6.2.4.7发生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擅自撤离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真相的。

6.2.4.8未经库站负责人批准在库站经营、安全区内寄存物品的。

6.2.4.9未经批准,在库站内留宿外来人员的。

6.2.4.10未按要求穿戴劳保护具进入作业现场的。

6.2.4.11在库站内穿着带铁钉鞋的。

6.2.4.12卸油表单相互代为签字的。

6.2.4.13将铅封交给油罐车驾驶员施封的。

6.2.4.14将加油枪交给顾客操作的(顾客要求自己把枪和自助加油站除外)。

6.2.4.15无计量证独立从事与有关计量工作的。

6.2.4.16不按规定存放隔夜现金的。

6.2.4.17不按照规定投币的。

6.2.4.18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的。

6.2.4.19油库门岗不履行职责,不执行车辆、行人出入登记、检查制的。

6.2.4.20不走人行通道,横穿高速、封闭道路的。

6.2.4.21违反公司禁酒令的。

6.2.4.22违章后不服从纠正、无理取闹或煽动他人围攻安全管理人员。

6.2.4.23外出时不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登记的。

6.2.4.24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3违章查处程序

6.3.1上级机关、公司管理层、机关各处室查出的各类违章行为,违章人为公司机关人员的,交处室处理,处室负责人按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检查人和质安处;

违章人为所属各单位的,交单位处理,由本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检查人和质安处;

违章人为承包商的,由施工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检查人和质安处;

违章人为公司机关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检查人。

6.3.2各单位领导、部门人员查出的违章行为,由本单位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6.3.3基层单位查出的违章行为,报单位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6.3.4员工举报或制止的违章行为,由单位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6.3.5违章处理记录中应清晰明确,以备后查,内容应包括违章者姓名、单位、时间、地点、违章行为、纠正措施、违章处理、处罚依据等。

6.4违章处理

6.4.1公司对各类违章行为实行行政处分、违章扣分、经济处罚以及扣减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等方式同步处罚制。

6.4.2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6.4.3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给予行政处分。

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6.4.4安全资质积分制

6.4.4.1员工年度安全资质积分满分为10分。

每发现一起轻微违章行为扣1分,一般违章行为扣3分,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严重违章行为和发生事故,一次性扣除安全资质积分。

6.4.4.2当安全资质积分扣完后,违章者必须进行待岗安全教育,经所在单位人事、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待岗时间不得少于7天,具体下岗时间视违章情节、思想认识、工作态度确定。

6.4.4.3每年对各级人员的安全资质积分进行重新计分,上年的积分、扣分不计入下一年。

6.4.5经济处罚

6.4.5.1承包商员工的违章行为纳入公司反违章管理。

承包商员工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从承包商HSE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6.4.5.2公司员工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或严重违章者的,扣减个人500-2000元的效益工资;

承包商员工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或严重违章者的,扣除承包商5000-10000元的HSE风险保证金。

6.4.5.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减违章指挥者200-1000元的效益工资;

承包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除承包商1000-3000元的HSE风险保证金。

6.4.5.4公司员工违章操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减违章操作者50-500元的效益工资。

承包商员工违章操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除承包商500-2000元的HSE风险保证金。

6.4.5.5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视情节扣减违反劳动纪律者50-500元的效益工资。

承包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视情节扣除承包商500-2000元的HSE风险保证金。

6.4.5.6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原则,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扣减效益工资200-1000元。

6.4.5.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罚,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6.4.5.7.1情节特别轻微的。

6.4.5.7.2初次违章,情节较轻的。

6.4.5.7.3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6.4.5.7.4主动改正的。

6.4.5.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6.4.5.8.1屡教不改的。

6.4.5.8.2明知故犯的。

6.4.5.8.3故意刁难监督检查的。

6.4.5.8.4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6.4.5.8.5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

6.4.5.9经济处罚罚金的交纳程序

6.4.5.9.1承包商经济处罚罚金交纳:

承包商管理人员持违章处罚单,到违章处罚单签发单位的财务部门,由财务人员从HSE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若承包商未交纳HSE风险保证金,则由承包商管理人员到违章处罚单签发单位的财务部门交纳现金。

6.4.5.9.2员工经济处罚罚金交纳:

违章人员或委托他人持违章处罚单,到单位财务部门交纳现金,公司机关违章人员的经济处罚罚金交财务处。

6.4.6安全生产考核

6.4.6.1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考核与评比,反违章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与评比工作。

6.4.6.2单位未落实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缺一项扣10分。

6.4.6.3未建立反违章通报,扣5分。

6.4.6.4未开展全员辨识“三违”行为活动,扣5分。

6.4.6.5反违章信息未录入HSE管理信息系统,发现一人次扣2分。

6.4.6.6公司职能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人次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或严重违章扣10分,发现一般违章一人次扣5分,发现轻微违章一人次扣3分。

6.4.7承包商员工发生三次以上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或严重违章者,取消入围资格,不准参加公司工程项目或其他服务项目招投标。

6.4.8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在次季度首月第6个工作日前将违章处理信息录入HSE管理信息系统,质安处负责公司机关和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违章处理信息录入,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违章处理信息录入。

6.4.9各级领导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包庇、暗示员工进行违章作业,不得为违章者说情,一经查实,以严重违章行为论处。

6.5奖励

6.5.1各单位反违章工作成效突出的,在单位年度安全考核与评比中适当加10-20分。

6.5.2有效制止违章、举报违章、反违章工作突出的个人,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实施细则》奖励,并可推选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6.6各单位扣减的效益工资和HSE风险保证金,统一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并进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公司确认的反违章工作奖励,从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列支。

6.7附则

6.7.1所属各单位无需就本细则制订实施细则。

6.7.2本细则由质安处负责解释。

6.7.3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云南销售〔2011〕80号)同时废止。

6.7.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相关文件

7.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实施细则》(QG/YNXS305-2006)

7.2《事故管理办法》(QG/YNXS304-2005)

8 控制证据或记录(样表或模板)

8.1《云南销售分公司违章行为处罚单》(公司质安处设置,公司、所属各单位使用,各单位财务、安全部门保存,保存期2年)(见附录1)

8.2《三违记录管理》(根据HSE管理信息系统设置,所属(各)单位使用、保管,保存期5年)

9 执行要点(见附录2)

10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图(见附录3)

10.1SP08.03.05.01违章处罚

 

编写部门:

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质安处

编写人:

李勇

核稿人:

朱明刚

审核人:

魏秋冬

审批人:

杨子清

附录1

云南销售分公司违章行为处罚单

编号:

违章人

所在单位

查出时间

检查人

违章性质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违反劳动纪律

违章类型

□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严重违章 □一般违章 □轻微违章         

违章事实描述

检查人:

              年  月  日

违章原因分析

      违章人:

纠正措施

   库站(服务商)负责人:

          年  月  日

安全部门处理意见

根据,

处以,

本处罚自年月日起生效。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处理意见

     主管安全工作领导: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由财务部门留存,安全部门留存复印件。

附录2

执行要点

序号

控制环节

对应流程

1

反违章管理

各级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领导责任。

SP08.03.05.01违章处罚

其中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6条、违章指挥行为36条、违章操作行为50条、违反劳动纪律24条。

对各类违章行为实行行政处分、违章扣分、经济处罚以及扣减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等方式同步处罚制。

反违章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与评比工作。

违章罚金应缴纳到同级财务部门。

附录3SP08.03.05.01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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