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租赁等相关优惠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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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专用账户必须在工商银行或商业银行开立,可与基本存款账户合用,并在税务登记表上准确填写。
如不是基本存款账户,须提供纳税专用账户的证明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三份。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都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按营业税税款的7%和4%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二、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三、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四、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年度(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年度(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
100%)×
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年度(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年度(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概念:
1.新办企业是指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商贸企业为商业零售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5.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2000元/年
6.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执行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四、营业税政策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3%
五、文化体育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比赛、网球、羽毛球、乒乓球、棋牌室、游泳、健身房3%
六、娱乐业台球、保龄球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5%
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减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和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
8、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转让收入。
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五、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依法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目:
有11项,具体是:
1、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公式:
(1)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2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800或4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8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