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道路导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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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委将跟踪《导则》的执行情况,并适时对《导则》进行修编,试行期结束正式发布实施。
五、《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
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导则(试行)
2013年7月29日
前言
为了规范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的设置及管理,保证行人及行车安全,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试行)自2013年9月1日起在青岛市各区(市)及各功能区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施行。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
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层,邮政编码:
266061)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
主编单位: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赵焕军鲁洪强蒋海军闫杰栋王利伟于德光么子成王楠王涛韩飞。
主要审查人:
刘建军李典龙陈卫华王集浩。
1范围
1.0.1本导则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的一般规定、设置位置、设置密度和尺寸要求。
1.0.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照明灯柱、电杆、消火栓、检查井、交通类护栏、废物箱、座椅、绿化、信筒、公交车站、公交调度亭、书报亭、阅报栏、出租汽车招停牌、非机动车停放亭、自助银行亭、户外广告设施及其他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CJJ75)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
《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人行道:
道路中用路缘石、护栏及其他设施加以分隔的供行人通行的部分,包括行人通道及公共设施带。
3.2行人通道:
人行道上供行人实际可通行的空间,不包含公共设施带。
3.3公共设施带:
人行道上专用于设置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3.4城市道路公共设施:
包括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及其他设施。
3.5公益性设施:
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照明灯柱、电杆、消火栓、检查井(设于人行道上的)、交通类护栏、废物箱、座椅及绿化设施等。
3.6公共服务性设施:
包括信筒、公交车站、公交调度亭、书报亭、阅报栏、出租汽车招停牌、非机动车停放亭及自助银行亭设施。
3.7路口人行道:
圆角范围内人行道及圆角弧线切点外15m范围内的人行道。
3.8人行道护栏:
设置于人行道用于防止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的交通设施。
3.9挡车柱:
限制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交通设施。
4一般规定
4.1公共设施设置应不影响行人及行车安全及顺畅。
4.2公共设施应与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设置。
4.3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两侧各0.25m的人行道。
4.4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照明灯柱、电杆、消火栓、检查井(设于人行道上的)、交通类护栏的设置优先于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
4.5公共设施的外廓距车行道边线的最小距离为0.25m。
4.6公共设施应结合周边建筑及已有的公共设施设置,适当调整,避免浪费。
4.7公共设施的造型与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8公共设施不应压占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
4.9公共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4.10公共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基础埋设于人行道板下时,覆土深度宜为0.2m,基础埋设于绿化带时,覆土深度宜为0.5m。
5公共设施带
5.1公共设施带一般设于道路人行道或分隔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间的干扰。
5.2公共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5.3人行道上公共设施带宽度宜符合表5.3和图5.3的规定。
表5.3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
人行道宽度
≥5m
3.5m≤B<5m
3m≤B<3.5m
公共设施带宽度
1.5m
1m
行人通道宽度
≥3m
≥2m
图5.3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
5.4宽度不小于5m的人行道,可设置座椅、临时花坛,但应保证3m以上的行人通道空间。
5.5宽度小于3.5m且不小于3m的人行道,除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照明灯柱、电杆、废物箱、消火栓、公交站牌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检查井除外)。
5.6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确需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照明灯柱、电杆、废物箱、消火栓、公交站牌的,应保证2m以上的行人通道,其他设施不得设置(检查井除外)。
6公益性设施
6.1照明灯柱、路灯检查井
(1)照明灯柱应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路灯检查井设置应满足《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检查井间距宜为150m左右。
(3)路灯检查井宜设置于人行道绿化分隔带范围外的人行道上。
6.2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电杆、消火栓
(1)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电杆、消火栓应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新建道路不应设置电杆,电力、通信等线缆应入地敷设。
(3)改建、扩建及维修道路现状架空线缆具备线缆入地敷设条件的,应同步入地敷设。
(4)现状架空线缆不具备线缆入地敷设条件的,应对各线缆种类、管理单位及责任人等信息进行标识。
6.3检查井(设于人行道上的)
(1)设于人行道上的检查井除路灯检查井、交通信号检查井外,其他检查井不应设于公共设施带内。
(2)检查井不应设于路缘石、树池石、界石处。
(3)检查井井盖安装后应与人行道平齐。
(4)检查井井盖材质应牢固、耐用、防盗,外表应美观。
6.4交通类护栏
(1)人行道护栏应根据道路等级、人流密度和交通管理需要来设置。
(2)人行道护栏高度不应超过1.3m。
(3)无障碍出入口两侧宜设置挡车柱,人行道其他位置不宜设置挡车柱。
(4)挡车柱设置应当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妨碍行人通行安全,做到设置规范、整齐、美观。
(5)挡车柱设置区域应保证人行道照度满足规范要求。
(6)挡车柱间距应控制在0.8m~1.5m。
(7)挡车柱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6.5废物箱
(1)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人流密度大的地区的人行道:
50~100m;
其他道路的人行道:
100~200m。
(2)每个公交车站应至少设置一个废物箱。
6.6座椅
(1)设置位置:
道路绿化带、宽度5m以上的人行道可根据需要设置座椅,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
(2)基本尺寸:
普通座面高度宜为0.38m~0.4m,座面宽宜为0.4m~0.45m。
普通座椅标准长度:
双人椅宜为1.2m左右,三人椅宜为1.8m左右。
6.7绿化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临时花坛。
(2)路口人行道范围内绿化高出路面不得超过1.2m。
(3)人行道绿化分隔带需结合具体情况按一定间距设置排水口,排水口位置应结合路灯检查井位置进行设置。
(4)公共设施距树木中心距离应符合表6.5的规定。
表6.5公共设施距树木中心距离
公共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标志杆
≥1.5
-
信号灯杆
≥2.0
路灯杆
电力、电信杆
消火栓
7公共服务性设施
公共服务性设施(公交车站设施除外)的设置应以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广场、公共场地及道路两侧绿化带等为主,适当可利用符合条件的人行道,但路口人行道不得设置。
7.1信筒
信筒设置应符合《邮政信筒信箱设置与开取组织管理办法》。
7.2公交车站设施
(1)公交候车亭
公交候车亭设置数量(或长度)宜根据公交车站客流量、运营线路数量、车辆停靠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人行道上设置公交候车亭的,应保证至少2m的行人通道。
公交候车亭的落地宽度不宜大于1.2m,亭顶边线应与车行道边至少保持0.3m的距离。
(2)公交站牌
未设置公交候车亭的车站,公交站牌应设置在站台停车方向的前方,站牌垂直于车行道。
公交站牌的最外边距车行道边至少保持0.3m的距离。
(3)排队用安全护栏
护栏设置应平行于路缘石外沿,护栏距车行道边0.25m。
护栏高度不应超过1.3m。
7.3公交调度亭
公交调度亭设置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
7.4书报亭
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书报亭。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及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5m范围内不得设置书报亭。
(2)限制尺寸:
书报亭宽度不得大于1.2m(含最大展开外缘),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
7.5阅报栏
宽度3.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阅报栏。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及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5m范围内不得设置阅报栏。
阅报栏宽度不得大于0.4m。
7.6出租汽车招停牌
(1)宽度小于2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出租汽车招停牌。
(2)出租汽车招停牌的最外边距车行道边至少保持0.3m的距离。
7.7非机动车停放亭
(1)非机动车停放亭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
(2)宜与交通护栏结合设置。
(3)宽度3.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亭。
7.8自助银行亭
(1)自助银行亭应设置于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广场、公共场地。
(2)宽度不小于5m的人行道,确需设置自助银行亭的,应保证2m以上的行人通道。
(3)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自助银行亭。
(4)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及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5m范围内不得设置自助银行亭。
8户外广告设施
8.1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类
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型
a(m)或S(㎡)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2或10>S>2.5
小型
a≤2或S≤2.5
注:
a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S指户外广告设施的单面面积。
8.2设置位置
(1)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
(2)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4)路口人行道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10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6)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扬招站牌等设施5m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7)指路标志牌50m范围内不得设置悬臂式户外广告设施。
(8)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8.3限制尺寸
(1)设置于城市道路上的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底边距地面高不小于2.5m。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0.5m。
9其他设施
9.1旅游景点、公共交通集散地等指示牌
(1)旅游景点、公共交通集散地等指示牌的设置,应设置于公共设施带范围内。
(2)指示牌的空间范围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9.2配电、变电设施
(1)大型配电、变电设施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
(2)小型配电、变电设施不应占用道路人行道。
(3)人行道确需设置小型配电、变电设施的,应设置于公共设施带范围内。
(4)落地式配电、变电设施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5)落地式配电、变电设施箱体外表面颜色宜采用绿色、浅灰色、乳白色、浅色雅致彩绘图案,同一条道路上的配电、变电设施箱体外表面颜色应保持一致。
9.3通信箱
(1)人行道上的通信箱应设置于公共设施带范围内。
(2)通信箱箱体外表面颜色宜采用浅灰色、乳白色、浅色雅致彩绘图案,同一条道路上的通信箱箱体外表面颜色应保持一致。
9.4流动厕所
(1)流动厕所应选择沿街无商户、住户门面地段的人行道上设置,避免与沿街商户、住户门面相向设置。
(2)流动厕所间距不小于500m。
10保养维护
10.1公共设施设置单位应全面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标注设施的编码、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及责任人等信息,便于后期维护管理。
10.2公共设施设置单位应制定设施管理方案,及时维护相关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达标。
10.3设置单位安排人员具体经营设施的,应当规范其经营行为,制止擅自改变经营内容或者扩大占路面积的行为。
10.4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修复;
遇汛期或者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0.5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10.6设置单位搬迁、拆除设施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10.7城市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或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定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