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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

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备。

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

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二)矿山的瓦斯防治

1、瓦斯危害

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四大危害:

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

二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

三是浓度过高时会导致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

四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2、 

一通三防

煤矿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尘、防火

3、瓦斯特性

瓦斯的主要成分,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密度为0.714kg/m3,与空气的密度比为0.554,比空气轻,容易积聚在空气上层。

瓦斯无毒,但当浓度很高时,会引起窒息。

矿井瓦斯不助燃,但它与空气混合达一定浓度后,遇火能燃烧、爆炸。

矿井瓦斯爆炸往往引起煤尘爆炸,瓦斯爆炸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恶性事故。

瓦斯爆炸的条件

引起瓦斯燃烧与爆炸必须具备3个条件:

一定浓度的瓦斯、一定温度的引火源和足够的氧。

预防瓦斯爆炸技术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2)防止瓦斯被引燃;

(3)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

4、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

其体积超过0.5立方米的现象。

为了防止瓦斯积聚,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5、防止瓦斯点火源的措施

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是严禁和杜绝一切火源;

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防止它的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因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矿灯应完好,否则不的发放,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

加强电器设备管理和维护,采用防爆型的电器设备,井下供电还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局扇风电闭锁。

6、防止瓦斯爆炸范围扩大措施

为了防止万一发生爆炸,应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此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采用并联通风,禁止大串联通风

(三)煤矿火灾防治

1、煤矿火灾的分类及危害

  根据引燃源的不同煤矿火灾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煤矿火灾根据火灾发生的性质也可分为原生火灾和再生火灾。

  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及其所在巷道的风流流动方向的不同,煤矿火灾为又可分为上行风流火灾、下行风流火灾和进风流火灾。

  煤矿火灾的发生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伤亡、矿井生产接续紧张、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环境污染。

2、煤炭自燃的必要充分条件

有自燃倾向性的煤被开采后呈破碎状态,堆积厚度一般要大于0.4m;

有较好的蓄热条件;

有适量的通风供氧;

上述三个条件共存的时间大于煤的自燃发火期。

3、自然发火的过程

潜伏期、自热期和燃烧期。

4、矿山内因火灾防止技术

①灌浆灭火②阻化剂防灭火③均压灭火④惰气压注灭火⑤新型凝胶灭火⑥泡沫、干粉等

5、矿山外因火灾防止技术

⑴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产生和存在

⑵尽量不用或少用可燃材料

⑶防止产生机电火灾

⑷防止摩擦引燃

⑸防止高温热源和火花与可燃物相互作用

6、火区封闭技术

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7、火区启封技术

锁风启封火区(分段启封火区):

用于火区范围较大,不能确认火源已经熄灭。

通风启封火区(一次性打开火区):

用于火区范围较小,确认火源已经熄灭。

(四)矿山粉尘防治

1、矿山粉尘的危害性

⑴ 污染工作场所,危害人体健康,引起职业病;

⑵ 某些矿尘(如煤尘、硫化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爆炸;

⑶ 加速机械磨损,缩短精密仪器使用寿命;

⑷ 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增加工伤事故的发生

2、矿山粉尘爆炸的条件

⑴ 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煤尘必须悬浮于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首要条件);

⑵ 存在能引燃煤尘爆炸的高温热源,大于650℃;

⑶ 氧浓度,含氧量低于17%时,煤尘就不会爆炸。

3、综合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措施包括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4、防止粉尘爆炸的措施

⑴ 

防止煤尘爆炸的技术措施

防止煤尘积聚的措施;

杜绝火源;

隔爆措施。

⑵防止煤尘爆炸传播技术

被动式隔爆技术:

岩粉棚(距爆源60-300m)、水槽棚和水袋棚(距爆源60-200m)。

自动隔爆技术:

传感器、控制器和喷洒装置是自动隔爆装置的三大组成部分。

(五)顶板和爆破事故防治

1、顶板事故预防

  认识冒顶预兆

  顶板下沉、断裂,有时会有闷雷声;

木支架发生劈裂声或折断;

金属支架急剧下缩或变形;

煤层变得松软,发生片帮;

巷道底鼓、变形严重;

顶板离层,敲击有空响;

出现裂缝或裂缝加深、加宽等。

  规范作业、及时支护是预防顶板事故的关键

  1.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定,保证顶板的及时支护和管理;

  2.对顶板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发现支架损坏、变形和离层等要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3.采掘工作面不得空顶作业,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作业。

所有支架要架设牢固,不得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金属支柱和液压支柱。

  4.靠近炮掘工作面10米内的支炉,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后先修复崩倒、崩坏的支架,再进行其他作业。

  5.维修巷道要遵守“先外后里、先支后拆、先上后下、先近后远、先顶后帮”的原则。

  顶板事故逃生技巧

  1.发现冒顶预兆,立即撤离危险区;

如来不及进入安全地点时,就近找稳固支架处(如木垛)或岩壁处站立(应注意片帮伤人)避灾。

  2.如因冒顶被困,选择顶板及支护良好的地点避灾,并节省体力,保持信心,等待救援。

2、爆破事故预防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爆破员的资格;

各种爆破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

设计书或说明书应有具体的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

爆破过程中,必须撤离无关人员。

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2.装药、充填:

装药前必须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使用竹木棍装药,禁止用铁棍装药。

在装药时,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在扩壶爆破时,每次扩壶装药的时间间隔必须大于15分钟,预防炮眼温度太高导致早爆;

深裸露爆破外,任何爆破都必须进行药室充填,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网路和线路。

  3.设立警戒: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生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地下爆破应在相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道都在监视之下,并撤走爆破危险区的全部人员。

  4.点火、连线、起爆:

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而且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用电雷管起爆时,电雷管必须逐个导通,用于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

爆破主线与爆破电源连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须小于土5%,否则,禁止联接。

大型爆破必须用复式起爆线路。

有煤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5.爆后检查;

爆破后,经过一段时间(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还要通风吹散炮烟后),再确认爆破地点安全,经爆破指挥部或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才允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盲炮处理:

柜爆产生的盲炮包括瞎炮和残炮。

发现盲炮和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设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盲炮的处理主要有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和漏接、漏点火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进行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起爆。

对于浅眼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米,深孔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不得小于10倍炮孔直径。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火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若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

(六)煤矿机电运输安全

1、操作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2、井下供电电压的规定

  

(1)高压,不得超过10000v。

  

(2)低压,不得趋过1140v。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得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6伏。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电压额定值。

3、防爆电气入井检查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前;

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4、井下高压设备保护规定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5、井下低压电器的规定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6、井下选用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必须选用经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7、敷设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1)电缆必须悬挂。

倾角在30度以上的井巷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2)水平巷道或倾斜巷中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就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4)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5)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6)电费敷设同压风管或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时,电缆必须在上方并保持0.3能上能上距离。

8、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的规定

  

(1)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总人数多10%。

  

(2)每盏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最低应能连续工作11小时。

  (4)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5)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井应装有短路保护端。

9、保护接地的要求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漏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恺装电缆的钢带、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Ω。

每一台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连接电阻不得超过1Ω。

10、“三无”“四有”“两齐”“三全”

三无指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

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

有接地装置。

“两齐”是指电缆悬挂整齐;

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是指防护装置全;

绝缘用具全;

图纸资料全。

(七)预案、救护与自救

1、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类别及预案编制方法

1.应急预案的6个级别

(1)Ⅰ级(企业级)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地区域内。

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2)Ⅱ级(县、市/社区级)

事故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3)Ⅲ级(地区/市级)

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

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4)Ⅳ级(省级)

针对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的省级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是灾难性的、规模极大,或需要用事故发生地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5)V级(区域级)

事故影响范围跨越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事故需邻近省、市力量援助。

(6)VI级(国家级)

事故影响范围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

2.应急预案的类型

(1)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

针对已辨识的危险源采取的特定的应急行动。

简要描述应急行动必须遵从的基本程序,如发生情况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信息,采取那些应急措施,这种应急计划主要起提示作用,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培训,有时将这种预案作为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补充。

(2)应急响应预案

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险状况,明确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这类预案仅说明处理紧急事务的必需的行动,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训、演练等)和事后措施。

(3)互助应急预案

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4)应急管理预案

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明确完成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

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辑步骤:

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3.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基本内容)

(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参加单位、人员及其作用;

应急反应总负责人,以及每一具体行动的负责人;

本区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关机构;

政府和企业在事故应急中各自的职责。

(2)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按所需应急反应的级别,划分事故严重度。

(3)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及程序;

现场24小时的通告、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24小时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便于应急指挥和疏散居民);

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向公众报警的标准、方式、信号等。

(4)应急设备与设施

可用于应急救援的设施,如办公室、通讯设备、应急物资等;

有关部门如企业、武警、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可用的应急设备;

与有关医疗机构(急救站、医院、救护队等)的关系;

可用的危险监测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5)能力与资源

决定各项应急事件的危险程度的负责人;

评价危险程度的程序;

评估小组的能力;

评价危险所使用的监测设备;

外援的专业人员。

(6)保护措施程序

可授权发布疏散居民指令的负责人;

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

负责执行和核实疏散居民(包括通告、运输、交通管制、警戒)的机构;

对特殊设施和人群(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的安全保护措施;

疏散居民的接收中心或避难场所;

决定终止保护措施的方法。

(7)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各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对媒体和公众的发言人;

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事故应急信息的决定方法;

为确保公众了解如何面对应急情况所采取的周期性宣传以及提高安全意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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