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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考点】破产原因

【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

(一)》第4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该法条规定,A项符合第

(一)项的规定,正确。

B项符合第

(二)项的规定,正确。

C项符合第(三)项的规定,正确。

《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中南公司虽然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意味着构成破产原因,故D项错误。

3.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3/79,多)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

【考点】破产申请,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关系

【解析】一个完整的破产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破产宣告为界限。

破产宣告前为第一阶段,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大程序并列,发生在破产程序的第一阶段;

破产宣告后为第二阶段,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还清债务,或者第三人愿意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在第一阶段重整或和解成功,则不出现第二阶段破产程序即告终结。

本题中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即进人第二阶段,不可能再回到第一阶段中的重整或和解程序,故A项正确,当选。

破产的三大程序,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由当事人选用:

(1)当事人选用破产清算程序的,首先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和解程序。

和解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

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有意重整,和解程序也可以转化为重整程序。

此外,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则清算程序转化为重整程序。

重整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重整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当事人直接选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

因此D项错误。

根据《破产法》第2、7、95条可知,破产的三大程序,其申请人和申请条件是不同的:

清算程序申请人及申请条件为:

第一,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重整程序的申请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或者债务人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

申请人为:

第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上述条件下即可申请重整;

第二,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程序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因此,C项正确。

和解程序的申请条件同破产清算程序,但申请人仅为债务人,债权人不得申请和解,B正确。

债权申报

1.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3/73,多)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考点】债权申报

【解析】在破产债权申报中,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可以申报,A正确。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B错误。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C正确。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职工丁的伤残补助债权不申报,D错误。

2.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

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2011/3/73,多)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时视为已到期。

”根据规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虽然未到期,但是在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故A项正确。

《破产法》第42条第1款第

(一)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乙公司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双方都未履行合同的履行请求权,其产生的是给付行为请求权,而破产债权是财产给付,故B项错误。

《破产法》第49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可见,无论财产有无担保都可以进行债权申报,只是清偿顺序有所不同,故C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第1款: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不得申报,故D项错误。

债权人会议

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

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2012/3/31,单)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考点】债权人会议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1款: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8名债权人和1名职工代表并没有超过9人,故A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所以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决议有效,故B、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97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虽然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只有60%未到2/3,故D项错误。

破产管理人

1.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

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6/3/31,单)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考点】破产管理人职责

【解析】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分为一般职责和特别职责。

一般职责可以概括为管理债务人财产、营业和内部事务,执行破产程序,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三个方面,具体内容由《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其中,重大资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本题中,祺航公司向昊泰公司转让全部业务与资产,显然属于重大资产处分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作出决定但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2.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2009/3/76,多)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考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解析】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破产法》第25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更换,《破产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选项A管理人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选项B管理人虽然有权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但是未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均属于未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有权依法提出更换。

选项C管理人怠于行使职权,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属于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可以主张更换。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法律并未禁止管理人委托其关联方从事部分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受托从事管理事务的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因此管理人可以将其对外追收债款的业务交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处理并单独计费,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更换管理人,D项错误。

破产清算程序

1.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3/30,单)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考点】破产费用的清偿

【解析】依据《企业破产解释

(一)》第8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法院不能以申请人未交诉讼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故A项错误,当选。

由《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可知,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2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故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故D项正确。

重整程序

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3/31,单)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考点】重整程序

【解析】《破产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所以甲有权申请重整,没有其他条件限制,A、B项错误。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另一种是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但是无论如何,重整程序都必须有管理人的参与,所以C项错误。

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所以D项正确。

2.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3/31,单)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解析】债务人可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重整,A选项错误。

重整期间是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一种情况是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法院审查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法院强行批准,都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另一种情况是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法院不予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表决未通过、法院未强行批准,也应当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也就是说,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程序终止以后的事情,不属于重整期间,B选项错误。

在重整期间,包括管理人管理和自行管理两种方式。

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C选项正确。

在重整期间,取回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如果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如租期届满,取回权人仍然可按照合同约定取回标的物,D选项错误。

3.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3/74,多)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考点】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程序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80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因此,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故A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82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可见,债权人会议应该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故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由此可知,重整计划草案的备考需要人数的过半数同时债权占到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故C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故D项错误。

债务人财产

1.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

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

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

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3/73,多)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考点】共益债务

【解析】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实体性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劳动债权、税款和社保费用,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由于破产是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概括清偿,因此,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基准,将所有债权数额确定下来,停止计息,是确保公平的制度安排。

停止计息的规则,不仅适用于普通债权,也同样适用于共益债务,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之所在。

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2.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

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3/73,多)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考点】别除权,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解析】本题具有明显的综合性,每一个选项即为一个考点。

A选项涉及别除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6条、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裁定和解或宣告破产之日可以行使,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涉及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所以B选项正确。

C选项涉及破产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此即关于一般取回权的规定。

若取回权的标的毁损灭失,则可能发生代位取回权问题。

对此,《企业破产法解释

(二)》第32条规定: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面解释,若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则权利人丧失取回权。

本题中,由于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所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C选项正确。

D选项涉及破产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本题D选项属于上述第

(一)规定的情形,因此茹洁公司不得主张抵销,依然要向利捷公司履行债务,所以D选项错误。

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

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4/3/31,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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