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地区进出口货物报关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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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保稅倉庫管理的基本依據是《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
本節將介紹保稅倉庫的特色、保稅倉庫的類型、如何申請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的進出口報關規定以及海關對保稅倉庫的監管規定。
一、大陸保稅倉庫的特色
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核准,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
保稅倉庫可用來做下列用途:
(1)存放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後出口的料、件;
(2)經外經貿部批准寄售、維修的零備件;
(3)外商寄存、暫存貨物、轉口貨物、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燃料、零配件、免稅品。
但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不允許存入保稅倉庫。
凡是進入保稅倉庫的貨物可暫時免納進口稅款,免領進口許可證或其他進口批件,只需在海關規定的存儲期內復運出境或辦理正式進口手續。
保稅倉庫的最大特色是貨物流向較複雜、不明確,且須先申報入庫,再〝二次報關〞後才可提取使用,因此,較適合進出口貿易的流通業採用。
二、大陸保稅倉庫主要類型可分為下列三種:
1.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
這是一種專為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等加工貿易提供進口原材料儲存服務的一種保稅倉庫,屬於自用型保稅倉庫。
2.寄售、維修、免稅商品保稅倉庫
這是一種專為外國產品在大陸境內寄售維修進口機器設備所需零部件及進口免稅商品等提供儲存服務的一種保稅倉庫,亦屬於自用型保稅倉庫。
3.公共保稅倉庫
這是一種專為所有進口企業提供儲存服務的一種保稅倉庫。
例如可儲存轉口貿易貨物、外商暫存貨物及加工貿易貨物。
此類型屬公用型保稅倉庫。
三、如何申請設立保稅倉庫
1.申請人資格
(1)倉庫經理人具有法人資格,並具備海關繳納稅款能力;
(2)倉庫應具有專門儲存、堆放進口貨物的安全設施;
(3)建立健全的倉庫管理制度和詳細的倉庫帳冊;
(4)配備經海關訓練認可的專職管理人員。
2.申請須繳納的文件
(1)保稅倉庫經理人持工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2)填寫《保稅倉庫申請書》。
(3)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經營有關業務的批准文件。
(4)其他有關資料,例如租賃倉庫協議書、倉庫管理制度等。
3.主管海關審批
主管海關在審核上述申請文件後,海關派員實地調查後,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設立保稅倉庫,並頒發《保稅倉庫登記證書》。
四、保稅倉庫進出口報關規定
1.保稅倉庫進口貨物報關規定
進口貨物進入保稅倉庫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直接由保稅倉庫所在地口岸入境;
另一種在保稅倉庫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
以下分別說明:
(1)由保稅倉庫所在地口岸入境
向海關申報時,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並在報關單上加蓋〝保稅倉庫貨物〞同時註明〝存入×
×
保稅倉庫〞,經海關查驗後始可將貨物存入保稅倉庫。
(2)由保稅倉庫以外的口岸入境
向海關申報時,需按海關進口貨物轉關運輸管理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其具體做法由貨物所有人先向保稅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將進口貨物轉運至保稅倉庫的申請,主管海關核實後,簽發〝進口貨物轉關運輸聯繫單〞,並註明貨物轉運入×
保稅倉庫。
其次,由貨物所有人持此聯繫單到入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入境地海關核准後,將進口貨物監管運至保稅倉庫所在地。
貨物抵達保稅倉庫後,貨物所有人依上述
(1)之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申報及入庫手續。
2.保稅倉庫出口貨物報關規定
由保稅倉庫出口的貨物,其出口流向較複雜,以下分別就三種出口流向的報關手續做說明:
(1)在規定期限內原物復運出境
貨物所有人向主管海關申報,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提交原進口時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主管海關核定後,予以監管運至出境地海關驗放出境;
若從其他海關出境時,可依〝轉關運輸管理辦法〞執行。
海關於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作為保稅倉庫貨物核領的依據。
(2)由保稅倉庫提取做為加工成品復出口
首先依第七章來料加工的作業程序辦理,其次加工貿易單位持海關核發的《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向保稅倉庫所在地海關辦理提貨手續,並填寫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專用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發單〞,經海關核實後,在〝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上加蓋放行章,作為提取貨物及核銷的依據。
(3)由保稅倉庫領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由貨物所有人事先報主管海關核准,並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若有許可證限制的,需提交進口許可證及有關批准文件,並繳納該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做為提貨及核銷的依據。
3.保稅倉庫貨物的核銷
有關核銷的規定如下:
(1)保稅倉庫貨物應按月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
(2)經營單位於每月5號前將上月的保稅倉庫情形列表向主管海關報送。
(3)主管海關核實無誤後予以核銷。
五、海關對保稅倉庫的監管規定
以下是有關海關對保稅倉庫監管的一些重要規定:
1.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期限為一年,若需延長,須向主管海關申請,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2.超過保存期限未依規定出口的,由海關變賣處理。
3.保稅倉庫的貨物未經海關核准,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調換、抵押、轉讓或移作他用。
4.保存期間短少的貨物,由保稅倉庫負責經營單位承擔繳納稅款的責任。
5.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不允許進入保稅倉庫。
6.在保稅倉庫中,不得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若需進行改換包裝或加印嘜頭的,需經海關核准並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7.海關可以隨時到保稅倉庫查閱貨物、帳冊。
8.保稅倉庫負責經營單位進口自用的設備、搬運器械,因不屬保稅貨物,故必須依一般進口貨物辦理手續,並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第二節 保稅工廠進出口貨物報關規定
海關對保稅工廠管理的基本依據是《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辦法》。
本節主要介紹保稅工廠的特點、如何申請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工廠的進出口報關規定及海關對保稅工廠的監管規定。
一、保稅工廠的特點
保稅工廠是指經海關批准,專門用保稅進口的料件加工成成品後復出口產品的工廠。
保稅工廠的最大的特點是貨物流向明確且報關僅須一次作業,較適合進料加工及來料加工等加工貿易採用。
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可享受保稅的優待,待成品出口後,再依實際耗用進口料件情形,免徵關稅、徵值稅。
二、如何申請設立保稅工廠
(1)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產品復出口的生產企業。
例如外商投資企業。
(2)具有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設施、倉庫及專人管理且有專門記錄的帳冊。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
(3)填寫《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申請書》。
(4)其他有關資料。
主管海關在審核上述資料後,派員到企業實地驗廠,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設立保稅工廠,並頒發《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登記證書》。
三、保稅工廠進出口貨物報關規定
1.合同登記備案
有關保稅工廠合同登記備案與第七章的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的作業程序相同,於取得《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後,由海關加蓋〝加工貿易保稅工廠〞印章。
2.料件進口
有關保稅工廠料件進口與第七章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的作業程序相同。
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後,由海關在進口報關單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的印章,並按規定繳納監管手續費。
3.成品出口
有關保稅工廠成品出口與第七章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的作業程序相同。
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後,由海關在出口報關單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印章。
4.合同核銷
有關保稅工廠合同核銷與第七章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相同。
四、海關對保稅工廠監管的規定
以下是有關海關對保稅工廠監管的一些重要規定:
1.監管期限為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全部出口之日止。
2.保稅工廠對進口料件應做到專料專用,不得與其他貨物混用。
3.保稅工廠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號之前將上一季度的進出口情形列表送海關核查。
4.保稅貨物因故轉內銷時,須經外經貿主管審批和主管海關批准,並按規定補稅。
5.海關可以派關員到工廠查貨物、帳冊……等。
6.違反規定者,吊銷保稅工廠證書。
第三節 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報關規定
大陸在90年代開始在沿海地區設立保稅區,其中在1990年建立大陸第一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並於1992年正式投入運行。
截至目前為止(1997年11月底),大陸共設立了15個保稅區。
本節將介紹保稅區的特色、大陸有那些保稅區、保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報關規定、保稅區有那些優惠措施以及海關對保稅區的監管規定。
一、大陸保稅區的特色
保稅區是指在一國境內設置的區域,由海關以特殊方式監管的專門區域。
保稅區一般建在經濟較發達的港口地區,透過保稅區,國家給予特殊的政策,並進行完善的隔離封閉式管理。
保稅區與台灣的出口加工區功能類似。
保稅區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即〝關稅豁免〞(從保稅區進出口境外的都免徵進出口稅收)及〝自由進出〞(實行簡便的報關手續及監管作業)。
保稅區主要是做為加工出口、保稅倉儲及國際轉口貿易等業務。
二、大陸設立那些保稅區
截至1997年11月底,大陸共設立了15個保稅區,該保稅區都是由大陸國務院批准,並實施封閉式管理。
目前,大陸國務院共批准建立的保稅區有: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頭角、大連、廣州、江蘇張江港、青島、寧波、福州馬尾、廈門象嶼、汕頭、海口、深圳鹽田港和珠海共15個保稅區。
三、保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報關規定
自1997年4月1日起,保稅區進出境貨物實行備案與報關制相結合的申報制度。
即對保稅區內加工貿易所需進境的料件、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和由保稅區運往境外的出境貨物,試行報備制。
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口的貨物實行報關制。
1.註冊及備案
在保稅區內設立的企業須持批准文件、工商營業執照向保稅區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亦須持有關批准證件向保稅區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由海關發給《准運證》。
2.貨物進口
保稅區內的企業進口機器設備的,應事先到保稅區海關辦理免稅手續,取得免稅證明。
區內收貨人持海關免稅證明及轉關關封等有關資料向保稅區海關申報進口,並按規定繳納監管手續費,經海關審核無誤,貨物始可進入保稅區。
3.貨物出口
保稅區加工企業產品出口之作業試行備案制。
4.貨物進出保稅區與非保稅區
貨物進出保稅區與保稅區的情形有下列八種:
(1)從大陸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出口。
應自海關辦理申報出口報關手續,有關出口報關作業與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的出口報關作業相同。
(2)從大陸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國產機器設備,屬於企業自用者,由使用單位向保稅區海關申報,並填寫〝運入貨物清單〞,經海關驗放後始可進入保稅區。
(3)從大陸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若該批貨物已辦妥進口手續且繳納進口稅收者,已徵進口稅收不予退貨。
(4)從大陸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加工的產品,除了依來料加工規定須進行登記備案之外,該批加工的產品必須在合同期限內返回非保稅區,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5)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銷售的貨物,視同進口。
必須依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繳進口稅收。
(6)從保稅區內運往非保稅區銷售的貨物,但該貨物屬進口加工保稅的料件,此時須依規定申報進口手續,並補繳進口稅收。
(7)保稅區內進口料件運往非保稅區進行加工產品,委託加工的產品必須在合同期限內全部返回區內,並在規定期限內向保稅區海關辦理委託加工合同核銷。
(8)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大陸國產機器設備,因故須運回非保稅區的,須向保稅區海關申請,經核准後予以退回非保稅區。
四、海關對保稅區的監管規定
以下是海關對保稅區監管的一些重要規定:
1.保稅區內為加工出口而進口的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將料件加工為成品銷往境外。
如需延長,應經申請核准,延長期不超過一年。
2.保稅區的外貿企業進口用於轉口的貨物,其儲存期限為一年,如需延長,應經申請核准,延長期不超過一年。
3.保稅區內的企業進口自用的貨物,僅限在保稅區內使用。
4.保稅區內的企業進口機器設備和料件,如因委託加工需要,可在保稅區內相互調動,但須在30天內辦理備案、結轉手續。
5.保稅區內的貨物,需復運出境,不得銷售至非保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