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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融资担保部部门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经理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初审。

符合受理条件的,方可通知客户,备齐相关资料并填制《担保业务立项审批表》报送立项部。

第五条对初审后不予受理的委托担保申请,融资担保部应及时告知申保客户并陈述原因,业务即行终止。

第六条融资担保部应当在收到客户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议。

第七条融资担保部应做好不予受理申请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委托担保申请受理条件:

1、申保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申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目前未涉及刑事或经济诉讼案件,

申请担保期间内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申请担保的资金在用途上不存在违规违法风险。

4、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要求导向,不属于“三

高一低”和其他国家或银行整顿、限制的行业。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立项部是公司是否接受企业委托担保申请的审批部门,

侧重于申保企业综合风险初评和反担保措施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立项部应建立专门登记簿,对融资担保部报送的《担保业务立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逐笔登记,载明交接人员姓名、资料接收及反馈时间等。

第^一条立项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立项审核。

项目现场考察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立项部在立项审查过程中,应多渠道获取和分析申保企业各类信息,运用多种方式对项目的综合风险和反担保措施可行性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三条立项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三种之一的结论:

其一,认为需补充其他材料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立项条件的,可

在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退回业务部门,待完善后再重新报审;

其二,经慎重分析、审查后认为风险难以把控、或反担保措施不充分、或其他原因不能立项的,在立项表中注明确切意见报常务副总

批准后连同资料一并退回业务部门,业务即行终止

其三,初步同意立项的,立项部应同业务部人员一起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取证考察。

原则上立项初审必须到企业或项目现场实地考察

(外地项目可视情况而定),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风管部”)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立项部根据审查分析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签署立项意见,呈报立项委员会副主任签批、立项委员会主任核准。

第十五条立项签批完成后,立项表原件交风管部,项目资料退回业务部,由项目经理开展保前尽职调查及落实立项意见和各项反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申请融资担保立项条件:

1、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发展和关、停、并、转的项目。

2、申请企业信誉度高,产品口碑较好。

3、申请的担保贷款为非基建、非技术改造贷款,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固定资产贷款和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贷款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4、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企业积极配合本公司业务人员进行立项调查,能够及时提供业务人员要求的与立项调查有关的凭证、数据、文件和证件等。

6、立项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申请企业有舞弊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重大嫌疑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有序,购售途径畅通。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9、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10%。

10、累计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申请单位有效净资产的60%。

1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的10%,对同一客户累计担保额不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的10%。

12、申请担保企业能够提供拥有所有权和处理权、市值不低于申请担保金额的资产作反担保。

13、申请单位同意对反担保物进行抵押或质押登记,承诺可以对由其寻找的第三方反担保保证进行公证。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可以准予立项,对不具备上述1、5、

10、12、13任意一项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同意立项的项目业务部可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意向函签章审批单》,并在签批完成后方可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意向函。

第三章保前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申保项目获准立项后,由项目经理(分A、B角)按照保前尽职调查要求并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拟定调查方案。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在获准立项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申保项目的保前尽职调查,形成全面客观、论证充分的调查报告,为公司最终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信息和依据。

第二十条保前调查方案或计划执行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保前调查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配置、人员分工及协作、主要调查程序、日程安排、基本和重点调查项目、可能与银行或中介机构沟通事项、外聘专家等。

反担保措施如需签订非格式合同或协议的,业务部应及时与法律部进行沟通,草拟非格式合同或协议文本。

业务部在项目调查时对非格式文本内容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保前尽职调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客户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东或合伙人构成、经营范围、主兼营业务、产品性质及特色、管理团队、人事薪资);

财务状况(资产规模、固定资产状况、流动性、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成长性、重要或数额较大的会计科目说明、或有事项);

经营状况(销售模式、销售团队、销售网络、市场占有率、市场前景、主要上下游客户及关联企业主要情况等);

担保项目情况(担保项目情况简介、担保项目获利能力、资金敞

口、还款来源、还款计划等);

担保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担保费);

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反担保方式、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方基本情况、反担保财产基本情况);

风险评估(财务风险、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反担保措施分析等);

调查报告结论(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银行等其他方的关系、是

否可以承保等)。

第二十二条保前调查过程中所有资料,包括调查方案、各种文字记录和数据统计表格等工作底稿,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保前调查过程中,项目经理可以秉着诚信原则在管理、财务、税收等方面向客户提出建议,并争取为客户提供长期的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和财务顾问等有偿服务。

第四章风险审查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是负责对申保项目进行综合风险的评价分析、提出风险防控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风险审查受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送审资料清单;

2、《保前尽职调查报告》(须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查并签字)和项目现场摄录的包括生产经营过程及反担保标的物影像资料;

3、《担保项目立项审批表》;

4、申保企业按规定提交的所有基础资料,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标的物权属证明材料。

所有送审资料须按照归档要求按顺序逐页打印页码(页码位置居中)。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送审的资料由风管部安排专人接收并登记。

上午830至下午15:

00点之间送审的,受理时间从当日起算;

15:

00后送审的,受理时间从次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风管部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如因风管部要求补充资料或追加调查内容、审委会审签领导因公外出等原因延误的,不计算在规定审查时间内。

第二十七条风管部审查重点为项目风险的综合评价、反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及反担保措施变现风险等。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项目风险级别,提出风险防控和管理的具体意见,不能控制终极风险的,可签否决意见。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集体审查例会制度:

1、无特殊情况下,每日16:

30—17:

00由风管部牵头组织会审;

2、风控审查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风险控制官、风管部负责人、风控主审人员、法律部专审人员,必要时可通知风管部其他人员、立项部审查人员及项目经理列席。

3、风管部审查会议通过的项目由风管部专审人员出具《风险审

报告》和填制《融资担保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公司相关领导签批。

4、风管部审查会议未通过的项目由风管部专审人员在审批表中具体说明未获准通过的理由,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或核准。

5、如会审项目存在实证有待完善、反担保措施需进一步核实或

调整等原因暂缓审议的,由风控专审人员协同项目经理到现场实地考察取证或落实相关情况。

在达到会审要求的前提下,由风控专审人员根据落实情况出具《风险审查报告》。

6、项目资料待审批表签批完成后退还业务部,风管部需留存审批表复印件。

7、风险可控原则。

风管部可提出通过降低担保额度、追加反担保措施、提咼担保费率、提咼风险级别等方式降低担保风险,业务部须就此与企业进行协商。

第五章项目审批及变更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享有项目审查的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条《融资担保业务审批表》必须按照签批顺序逐级报签。

第三^一条项目签批完成后,风管部根据审批表制作《项目审

批决议通知书》并应加盖风管部专用印章,经董事长签批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项目变更是指已经获准立项或审签的项目,在后续流程中某一方面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审批决议书》部分内容需作出调整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审批通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通过《项目变更申请表》进行变更。

1、因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借款期限延长或缩短,担保期限需变更的情况;

2、贷款金融机构发生变化;

3、担保费收取方式或费率、金额发生变化;

4、提供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发生调整变化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通过并确定的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不得再进

行变更。

如因客观原因出现内容变动或调整,该项目所有反担保措施均应进行重新审查并在《项目变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调整后的反担保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调整后的反担保措施提升了可操作性和变现能力;

2、调整后的资产类反担保标的物,应具备可以合法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的基本条件;

3、保证人较调整前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三十五条反担保措施调整变动,必须按要求由业务部门填写

《项目变动申请表》,审批顺序为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风管部、

分管副总、总经理或董事长。

获准后,业务部门应即时将《项目变动

申请表》复印件送风管部留存备案。

第六章合同起草、审查及签订、公证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收到《项目审批决议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法律部领取相关合同文书,并根据通知书内容及要求填制相关合同、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业务部应在收到项目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合同填制或草拟,并向法律部移送待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

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法律部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法律部对合同文本及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

查,并填制《反担保措施审查表》。

《反担保措施审查表》是签订合同和放款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法律部在1个工作日内对待签合同进行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2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形不计算在审查时限:

1、业务部门提供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应补充相关资料后再报法律部进行审查,补充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审查时限以

补充资料报送的时间重新开始计算。

2、业务部送审的相关合同、法律文件填制不规范或有错误,法律部在提出意见后将相关合同、法律文件及资料退回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须按法律部要求办理。

审查时限自业务部重新提交审查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项目待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经法律部审查通过后,连同办理公证所需的基础资料交法律部内勤。

第四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待签合同由法律部内勤保管。

业务部不得保管或经手已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第四十二条在签订合同之前,业务部应填制保证金缴存审批单、公司股东签章单、用印申请单,并逐一签批。

第四十三条业务部门应提前与客户、银行进行协商,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地点,提前半天通知法律部,并由法律部通知公证处。

如业务部门未及时通知法律部,导致无法签订相关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业务部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律部派专人连同公证处人员监督合同签订,法律部人员或公证处人员未在现场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律部监督。

登记取件(抵押、质押通知书或他项权证等)需法律部人员在场,法律部人员未在现场的不得取件。

第四十六条签订完后的所有合同由法律部交公证处公证。

法律部应做好与公证处的交接手续。

第七章放款程序

第四十七条向金融机构缴存保证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部合同准确无误签订完成,公证处审查签章;

2、履行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3、已收取相关合同原件或《项目审批决议通知书》要求的相关权利凭证原件。

第四十八条原则上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金融机构在我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确认函》送达后方能放款。

第四十九条银行放款后,项目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借据凭证复印件交存风险管理部。

第八章保后检查

第五十条保后检查,是指贷款银行向客户放款至担保终结期间,我公司对在保客户进行的监管核查,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五十一条业务部是保后检查的执行部门,负责不定期和定期保后检查。

法律部为保后检查的监督部门。

第五十二条法律部可以牵头成立保后检查小组,风管部、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联合进行保后检查。

如检查中发现风险预警,法律部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同意,由公司领导牵头并指派人员组织保后检查小组进行再次检查。

第五十三条保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的变化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客户的思想动态及生活状况;

(四)客户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

(五)客户的还款意愿;

(六)客户的经营环境及经营策略的变化;

(七)客户还本付息情况;

(八)客户健康状况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

(九)客户有无犯罪、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法规制裁或处罚情况;

(十)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十一)抵(质)押物情况;

(十二)客户的住所、经营地、联系电话、相关自然人婚姻状况、企业发生增资、减资、股东变化、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关注抵(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权利的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十三)客户的法律诉讼风险。

第五十四条贷款发放后,应随时关注客户动向,保后检查人员一旦发现客户有违约情形出现,应及时通知法律部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会同法律部、风管部及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确定风险项目的追偿方案,确定追偿方案的执行人及具体追偿措施。

对风险项目可建议贷款人米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应按照约定(规定)冻结其账户,并从中扣收贷款本息。

对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权机关协助从其它金融机构收回。

(二)对抵(质)押物贷款,可按抵(质)押合同的规定,在通知借款人的前提下,将抵(质)押物变卖处理,用来归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三)对于有钱不还的客户,应通过法律手段清收,特别是要对其中较有影响的客户进行清理,以起到震慑作用。

第五十五条保后检查的方式。

保后检查采取电话询问、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派出所、开户银行等单

位核实情况等方式。

第五十六条保后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面不少于30%。

全面检查由业务部门进行,抽查由保后检查小组进行。

第五十七条保后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例行检查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是对贷款期限在最后一个季度的贷款担保项目、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第五十八条保后检查每次必须至少2人同时到企业进行。

第五十九条保后检查可以按贷款用途、期限长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划分等级。

对投资项目稳定、金额较小、借款人资信良好的贷款可以适当延长检查周期,在确保其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检查次数。

将精力放在金额大、经营风险高、效果不确定的贷款上。

第六十条保后检查应当在贷款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开始进行,以后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决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保后检查。

第六^一条保后检查至少应采用审查、询问、盘点、计算等方式。

第六十二条业务部门进行保后检查后,应及时向法律部提交相关资料同时反映风险预警事项。

法律部审查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组织保后检查小组,以抽查的方式监督、核查业务部门的保后检查

工作

第六十二条法律部进行保后检查的,应提前通知业务部及相关部门,业务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必须安排人员并确定保后检查时间,由法律部统筹安排进行保后检查。

如部门确定的保后检查时间有冲突的,由法律部协调处理。

第六十三条担保期间最后一季度,法律部提前45天通知业务部,业务部应与客户做好工作衔接,了解客户的还款准备情况,积极协助客户组织还款。

最后一季度的保后检查由公司领导牵头,指派人员组织保后检查小组进行。

第六十四条业务部门负责做保后检查台帐,保后检查报告须定期发送到法律部,由法律部汇总后报公司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十五条抵(质)押物的存在状态、最新评估价值、抵(质)押率变化、应对措施建议等情况在《保后检查表》中反映,作为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测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严格解押手续办理程序,切实防范借款人获得相关材料后私自解押。

第六十七条保后检查应准确识别企业的偿债能力、还款意愿、抓住客户企业的核心资产和关键环节。

第六十八条保后检查执行部门的业务提成款暂扣20%如完成保后检查任务且解保后没有代偿情况发生的,可发放该部分业务提成款。

计划财务部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建立保后

检查档案,应检查档案中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和案卷封面。

第七十条保后检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法律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保后检查档案涉及借款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档案经办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十二条担保业务终结后,保后检查档案仍需保管5年。

保管期结束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集中销毁。

第九章台账登记

第七十三条融资担保部、立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部应建立各自的台账,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融资担保部台账应包括立项台账、过会台账、放款台账、保后检查台账、解保项目台账,可分开建立,也可合并建立。

第七十五条融资担保部台账应于每周五下午四点以前拷贝至风管部台账管理处。

第七十六条风管部台账应包括报送台账、风险审查台账、放款台账、解保台账,可以分开建立,也可合并建立。

第七十七条风管部台账管理员对台账内容保密,除风管部负责人、公司高层领导可以随时调阅或使用数据外,其他人必须经风管部负责人、风管部主管领导签批同意方可借阅或使用。

第七十八条各部门应于次月的3日之前对上月数据进行制表统计并报送风管部。

第十章资料管理

第七十九条各部门应做好资料流转交接登记,资料接收部门对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条所有资料在风管部审查结束至交送法律部归档期间,由业务部负责保管。

项目履行完成放款前所有程序及手续并符合归档要求的,业务部应及时按要求将整理后的资料交送法律部归档。

第^一章代偿与追偿

第八十一条当借款人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法律部、风管部,并积极协助公司与银行进行协调沟通。

第八十二条确认索赔有效性由法律部主要负责。

第八十三条确认索赔有效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人是否充分履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项义

务;

2、审查索赔时间是否超过保证责任期限以及担保赔付的范围

及金额;

3、贷款人是否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或延长

借款期限;

4、贷款人是否未履行应尽的监督贷款用途义务,致使贷款用于国家禁止或限制性生产领域;

5、确定代偿后公司应该享有的追偿权利,同时完备实施追偿所需要的法律要件。

第八十四条经审查确认,应当承担代偿责任的,法律部及时填制《风险项目核赔申请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尽快代借款人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公司务必保存好与代偿相关的资料或证明,准备向借款人实施追偿。

同时,担保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洽谈沟通,并随时关注债务人动态。

第八十五条代偿发生后,法律部负责牵头,组织包括业务部、风管部、公司相关领导在内的人员,研究制订《追偿方案》,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章项目完结、解保

第八十六条解保项目是指担保客户按期或提前归还金融机构全部贷款本息,我公司解除担保责任的项目。

第八十七条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个工作日,由项目经理填制一式贰份的《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借款人,公司留存1份。

第八十八条解除担保项目应由业务部门填写《解除担保责任审批表》并附以下要件:

1、金融机构出具的结清票据(复印件应核对)。

2、金融机构出具的解保通知书原件。

3、担保客户出具的解保函原件。

4、在报批同时应填写计划财务部请款单。

第八十九条上述资料一并交送风管部,由风管部负责审核、签

批;

由计划财务部在解保审批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计划财务部通知项目经理负责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受保企业。

第九十条业务部门应通知客户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的收据。

第九十一条退还相关权证原件的,业务部应通知客户提交收条原件。

客户经办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第九十二条《解除担保责任审批表》及附件应在风管部备案后提交法律部归档。

第九十三条客户到期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合同解除。

客户应在如期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当日书面通知担保公司,送达解除担保合同通知书。

第九十四条正常解保后,风险管理部、法律部应把相关资料移交至综合部,由综合部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

第十三章资料入库

第九十五条业务部应在与项目和业务有关的所有手续履行完成(如合同与签订并公证,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等),所有资料准备齐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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