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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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地质灾害灾情、响应与速报

  4.3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讯保障

  6.5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6.6宣传与培训

  6.7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

  10?

附件

  10.1台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0.2台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框架图

?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台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救援效率。

  地质灾害险情实行以各镇场、街道办事处为主,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由县政府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台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监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旅游局、县地震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台安供电分公司、各通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和救灾措施;

部署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审定和发布;

指导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

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专家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调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报道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应急防治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

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和简报;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情况,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府应急办:

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县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负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协助做好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争取上级重大地质灾害项目补助资金。

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县经信局:

负责提供全县工业企业重点应急物资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等有关信息;

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

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

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县民政局:

负责救灾工作的协调;

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

核查和上报灾情;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临时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县国土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

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县城建局:

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县交通局:

负责对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道路畅通;

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督促企业及工程项目等有关建设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

及时准确报道经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的灾情;

及时公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等。

  县旅游局:

负责协调旅游景区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对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县人武部:

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根据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

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与县国土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台安供电分公司:

负责抗灾期间全县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各通信公司:

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通信保障。

  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县国土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政治素质好、熟悉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负责分析灾害形成原因,判断灾害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为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和指挥联合行动提供决策咨询,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牵头单位:

县人武部,成员由县国土局、交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警中队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员由灾害发生地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县公安局,成员由县武警中队、交通局、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

负责划定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县国土局,成员由县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组成。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县经信局,成员由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台安供电分公司、各通信公司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成员由县广播电视台组成,其他成员根据灾害事件具体情况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负责组织新闻记者,按照权威信息进行报道。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和很高。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国土局和气象局联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或治理。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配套方案。

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县国土局要加强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省、市、县,镇场、街道办事处互联互通。

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要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行。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或潜在经济损失的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1)特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地质灾害险情分为四级响应。

收到地质灾害险情预警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按照预警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1)险情一级预警(红色)。

收到县国土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一级预警(红色)时,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一级响应,进入紧急防灾状态;

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单位和群众并组织向安全地点转移,情况危急时,可以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派出应急队伍对预警区域及周边进行巡查和监测。

  

(2)险情二级预警(橙色)。

收到县国土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二级预警(橙色)时,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二级响应,进入防灾状态;

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单位和群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准备,适时组织群众向安全地点转移;

加强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和监测。

  (3)险情三级预警(黄色)。

收到县国土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三级预警(黄色)时,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三级响应,进入防灾状态;

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单位和群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险情四级预警(蓝色)。

收到县国土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四级预警(蓝色)时,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四级响应,进入防灾状态;

组织人员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和监测。

  当地质灾害险情跨行政区时,由县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当地政府。

收到灾情报告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专家组和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灾害现场,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对经济损失进行初步评估;

其他各应急工作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政府,镇场、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经评估,地质灾害属于特大型或大型的,要在评估报告形成后按照程序上报省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经评估,地质灾害属于中型的,抢险救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经评估,地质灾害属于小型的,抢险救灾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或市国土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

原址重建的,要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

异地重建的,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辖区内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公安、消防、武警为主要力量,各系统、企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县国土局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

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县国土局及有关技术支撑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及县广播电视台要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各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练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案形成后报县国土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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