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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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并处罚款;
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裁量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中限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22倍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罚款
减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5万元罚款;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从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万元罚款;
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罚款
说明
在裁量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2
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4.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6.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十年内禁止从业。
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3万元罚款;
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罚款。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万元罚款;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3
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5年内禁止从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万元罚款;
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5倍罚款。
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本条中规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是在结合具体案情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况下进行的阶次划分。
4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1000元罚款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0元罚款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000元罚款
5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4万元罚款;
2万元罚款。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罚款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万元罚款
6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罚款。
7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2.吊销许可证件的,原批发证的部门。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7.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8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吊销许可证的,原发证的部门;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6.5倍罚款;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5倍罚款。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1万元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