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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本联盟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华夏陶瓷博览城。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本联盟的任务与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能与国际接轨的有关产品认证认可和生产技术规范的联盟标准,提升联盟成员的品牌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联盟标准的监督和管理,树立并维护联盟形象。

(二)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立联盟发展基金,加快陶瓷生产节能、降耗、减排等共性问题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建立科技成果共享机制。

(三)推动和建设绿色的创新型集约化陶瓷工业园区,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化、粉料生产集约化、清洁燃料供应集约化、三废治理集约化,促进联盟成员互惠互利的资源共享,促进陶瓷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和谐发展,提高陶瓷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制定联盟自律公约,进行联盟成员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国家相关部门建立和维护联盟内外部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中国陶瓷产业实现诚信经济。

(五)建立联盟法律援助部门,组织和代表联盟成员应对国内外法律诉讼,保护知识产权,与侵权行为作斗争,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政府对陶瓷行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政府项目资金,支持联盟及联盟成员的发展。

(七)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

(八)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同世界各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系、组织与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根据中国陶瓷产业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全球性多功能物流平台,协助联盟成员开拓国际市场和解决对外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九)建设符合国际采购方式的联盟电子商务平台,加强联盟成员的对外宣传,建立联盟成员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

(十)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创办陶瓷行业发展论坛,围绕陶瓷行业的发展开展咨询,举办研讨会、论证会、推介会、展览会;

创建华夏陶瓷产业联盟网站;

创办《陶瓷联盟》会刊;

组建俱乐部和沙龙;

组团参加国内国际陶瓷行业展览会和博览会。

(十一)开展本联盟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自愿加入本联盟;

(二)愿意为中国加快实现陶瓷强国贡献力量,努力和保持先进作用;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陶瓷制造、研发、装备、运输、商贸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八条 

联盟成员加入、退出与除名

(一)联盟成员的加入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4、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二)联盟成员的退出

向联盟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1年内联盟不受理其重新加入的申请。

(三)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执行联盟决议和规章制度、不履行联盟成员应尽义务、损害联盟及联盟成员的声誉和利益,经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其除名。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两年内联盟不受理其重新加入的申请。

联盟成员造成联盟和其它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六)要求本联盟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批准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

4、审议批准联盟标准、自律公约等联盟的规则规定;

5、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联盟成员大会的有关事项:

1、联盟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2、联盟成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联盟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大会。

(一)联盟理事大会的职责: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4、审议批准联盟标准、自律公约等联盟的重大规则规定;

5、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7、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理事的产生:

1、本联盟成员数达到或超过150名后,理事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按联盟成员总数30%左右的比例确定。

2、联盟理事由联盟成员推荐和自荐,常务理事会确定候选人,经联盟成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本联盟成立初期,理事会由第一批加入联盟的全体成员组成。

3、联盟理事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三)联盟理事大会的有关事项:

1、联盟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在联盟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开联盟理事大会临时会议。

2、联盟理事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联盟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联盟权力,受联盟理事大会监督,对联盟理事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联盟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候选人,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

本联盟成立初期,依据本章程在征求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和企业意见后提出。

联盟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联盟理事大会从理事中选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在常务理事当中,一般应该包括:

(1)陶瓷企业的代表;

(2)装备企业的代表;

(3)原辅材料企业的代表;

(4)商业和出口企业的代表;

(5)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代表;

(6)设计和传媒企业的代表;

(7)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的代表。

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开,一般每3个月举行一次;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理事会需有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为:

1、联盟章程的解释;

2、联盟理事大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3、审查和批准联盟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市场网络建设等规划方案,进行实施和进行管理;

5、决定联盟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主要包括: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决定联盟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抵制或制裁对联盟及联盟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

审查和批准联盟决议、发展计划、联盟预算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等。

6、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7、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8、决定联盟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任命和罢免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9、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联盟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和落实联盟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协调各工作机构和联盟成员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二)负责联盟理事大会和联盟成员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四)负责受理理事、常务理事的申请和推荐,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依据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常务理事单位进行定期考核;

(六)收集和整理提案,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

(七)负责联盟对外宣传、各类情报的收集、整理、归档等;

(八)负责联盟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和使用:

1、会费,用于联盟行政开支;

2、捐赠,实现捐赠者目的;

3、政府资助,完成和达到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目标;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本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联盟根据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建立不同类型的经济实体,分配原则是谁投入谁受益。

第十九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提交联盟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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