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判断多选复习试题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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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10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资质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息,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14生产经营单位聘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5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7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
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1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资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0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2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24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资任。
2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职责。
2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29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3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资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员工完成经营任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不需要关注他们的身心状况。
3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3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6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7在作业过程中职工对于用人单位任何指挥都应无条件服从。
38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39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40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1《消防法》规定发现火灾后,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决定是否立即报警。
42《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3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4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5生产经营单位聘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4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47用人单位因从业人员举报其违法生产,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8强调安全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生产。
49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0任何绝缘材料都是相对绝缘而无绝对绝缘。
51企业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52发生火灾,逃跑时最好的办法是低头弯腰,必要时可以爬行。
53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的时候应掌握先消灭、后控制的灭火原则。
5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55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扑灭带电设备的火灾。
56水型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
57空氧气瓶和乙炔瓶可以放置在一起。
58对固态的酸碱进行处理时,必须使用工具辅助操作,不得用手直接操作。
59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接触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物理、化学危害因素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将会导致职业病正确[填空题]
60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
61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62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不包括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63辨识危害就是辨识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
6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66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
6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8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69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外的用途。
70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71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时,不应认定为工伤。
72班组长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73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
7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75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6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7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9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且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8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1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8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8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85《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
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8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8发生火灾时,应坐电梯快速逃生。
8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9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912021版《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92长期困在黑暗中的人员,在救出重见光明前,应用灯光照射检查其双眼视力,以免失明。
9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可以不用告知负有应急管理管理职责的部门。
94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9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可以不用过问承租者,让其自主经营。
9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9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9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仅包括应急管理部门。
99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0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虛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3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内部发布正确[填空题]
10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书面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0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0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且不得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09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适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