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与饮用水消毒技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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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相应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如: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3】2号)公共场所范围和种类
(一)住宿场所:
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进餐(饮)场所: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三)沐浴场所:
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四)美容美发场所:
理发店、美容店(五)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健身场所: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七)等候场所:
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点l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l二、建立卫生责任制度l三、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物品和设施l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l五、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l六、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l七、接受卫生监督l八、处理危害健康事故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并建立证照管理制度。
二、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三、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物品和设施l1.公共场所卫生质量l建立公共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l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l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l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l提供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l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应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l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l建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设施设备管理l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l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l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l建立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l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六、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建立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照: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3)卫生操作规程;(4)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7)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8)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9)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10)有关记录:
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11)有关证明:
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文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七、接受卫生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八、处理危害健康事故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健康危害事件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健康危害事件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健康危害事件时,经营管理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体系概述1.分类:
按供水方式分: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2.定义
(1)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
是指人们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沐浴等生活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
(2)集中式供水: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二次供水:
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消毒或深度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4)小型集中式供水:
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5)分散式供水:
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8)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点一、卫生许可证二、建立卫生责任制度三、健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五、加强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管理六、对饮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七、对水质进行检测八、妥善保管饮水档案资料备查九、供管水人员要求十、加强饮水知识宣传十一、及时处理和上报饮水污染事件一、卫生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对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单位)进行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建立卫生责任制度生活饮用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三、健全制度和操作规程1、建立制度:
饮水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和报告制度,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人员培训和体检制度;饮用水消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管网和水池清洗消毒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等;2、建立定期清洗、消毒和检修等操作规程。
四、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在水源保护区内设水源保护告示牌、禁止事项;水源井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井口应封闭,井房门窗应牢固并上锁;定期巡查,若出现污染源,应及时排除。
发现有严重污染水源水质的设施及有碍水源水质安全的行为,立即报告。
五、加强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管理1.供水设施包括:
水处理设施:
净化、过滤、消毒等设施储水设备:
蓄水池和高、中、低位水箱。
供水管线:
供、输水管线、阀门、龙头等。
2.水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同上。
3.蓄水池:
(1)应专用,不得渗漏;
(2)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3)设透气管,并符合安全要求;(4)入孔应有盖,并高出地面5cm以上,必须上锁;(5)池壁平整光滑、无污物,池底无沉淀;(6)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4.水箱:
(1)应专用,不得渗漏,
(2)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3)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4)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5)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
(6)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7)池壁平整光滑、无污物,箱底无沉淀;(8)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5.管网:
(1)给水管不得泄露,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2)给水管网铺设不得与排水管并行;(3)给水管网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4)新建或检修水处理设施、设备和管网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5)长期闲置需重新启用的建筑物,应对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的范围: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都必须进行持续消毒。
消毒的目的:
杀灭微生物,防止细菌的繁殖和生长。
消毒剂:
液氯、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
消毒剂投加方式:
有机械投加、人工投加、以及机械+人工投加方式。
六、对饮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七、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目的:
了解水质状况;指导和调整消毒剂量。
1、自检:
(1)集中式供水单位:
每日检测水源水的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和耗氧量;检测出厂水和末稍水余氯。
(2)二次供水单位:
每日检测蓄水池水和末稍水的余氯,并根据余氯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加氯量。
每年对供水系统进行1次全项目检测。
(3)要求:
所有检测记录或报告留档备查,定期将结果及时报告卫生管理部门。
、抽检:
卫生管理部门在水质无明显变化、无新增污染源等正常情况下,每年对水源水和管网末梢水检测至少1次。
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水质类型测定项目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5050-1010检验频率检验频率检验频率水源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每周一次第周一次每二周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2001)中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附录A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一次每月一次每半年一次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水质类型测定项目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5050-1010检验频率检验频率检验频率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