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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除应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的考核条件。

  

(1)申请人外语合格,必须达到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2)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岁,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申学者/进修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硕士毕业,一般应有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获得博士学位的应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者优先选派。

  (4)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者在出国前两年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量原则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定额,并在教学、科研和其它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5)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必须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

曾以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必须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

  (6)凡符合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条件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查,人事处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其中《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各栏目具体意见,最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正式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

  (7)凡录取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除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签订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外,还要与学校另行签署出国留学协议。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是指由学校派出,赴国外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人员。

对事先未经过学校出面联系,个人自行联系并取得国外资助的人员申请出国,学校也可以单位公派的形式派出。

  2.我校单位公派实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以致用、博采众长、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3.申请单位公派的留学人员,外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拟派往国家使用的语言文字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4.申请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五年,硕士毕业后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二年,博士毕业后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一年。

在职硕士、博士生已经毕业的申请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不工作年限的要求,但近两年必须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5.单位公派人员分为长期出国和短期出国。

  

(1)长期出国人员在外期限为三个月(含三个月)至一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半。

短期出国在外期限为三个月以下,主要是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培训等。

  

(2)凡出国时间在六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应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才能提出再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凡出国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才能提出再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曾享受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3)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研究,主管校长审批。

  6.对方资助项目及校际交流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规定选派。

  7.单位公派的具体人选,由各基层单位推荐,长期出国或短期出国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查后,报相应主管校长审批。

  8.凡个人联系以单位公派形式出国留学者,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出国时间、经费________等,并附国外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主管校长签字后,申请人可到人事处具体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9.凡短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培训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出国时间、经费________等,并附国外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查,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主管校长签字后,申请人可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具体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10.报批审核程序

  

(1)学校现职正院级领导出访,院长出访由书记签字,书记出访由院长签字,然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审批。

  

(2)学校现职副院级干部出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文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长。

经审批同意后,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分报主管部门审批。

  (3)学校各院(系、所)、部(处)正职干部的十四天以下的因公出访事宜,由正职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文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批,十四天以上的出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转校党委组织部报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院长审批,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分报主管部门审批。

  (4)除上述一、二、三类人员以外,其他我校的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人事关系在我校的)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均由各院(系、所)、部(处)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校学生先报教务处核签后转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主管领导后,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分报主管部门审批。

  (5)各院(系、所)、部(处)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审批。

  三、关于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1.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前往美国一个月以上人员需持有IAP-66表。

审批部门应根椐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2.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

  3.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

  4.因公派出申请期限最长为一年,在外停留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通过因私渠道办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处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4)无论时间长短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者;

  (5)陪同因公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一般不能按因公派出,但可通过因私渠道申请,按学校有关因私出访的规定办理;

  (6)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7)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的14天以上的出访;

  (8)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四、公派出国人员的政审

  1.公派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2.政审表由公派出国人员到人事处领取,由所在单位党总支负责填写,填写完毕后由组织派人负责交送人事处。

不允许被政审人自带政审表到有关部门及领导处催办。

  3.基层组织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审表要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写并加盖公章。

  五、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及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应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学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其他申请出国者签订协议书。

  3.出国留学协议书由校长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处理协议书中的各项事宜,出国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条款。

  六、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

  1.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服务期为五年。

  2.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延长期限

  

(1)对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学校原则不予以受理。

  

(2)单位公派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留学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三个月以下的短期出国人员,其出国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

  (4)对少数在国外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学、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其出国延长期限不受此规定限制。

  七、公派出国有关费用

  1.出国制装费。

出国制装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发放。

因国家留学基金或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公派留学者除外.

  2.凡出国进修、合作研究等长期出国者,出国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时国内交通费和差旅费一律先由本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提交国外留学总结后,可按照标准凭据报销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及体检等出国手续费。

  3.凡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等短期出国者,出国前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按期回校并提交考察、访问报告后每人可按照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4.公派出国的有关费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和审批。

  八、出访总结

  1.学校校级领导以校领导身份出境者,需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出访总结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副本转报校长、书记;

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案馆。

  2.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副本转报有关部门。

各院(系、所)、部(处)对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院、系、所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九、外事纪律

  1.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2.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凡是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出境人员及院(系、所)、部(处)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

在因公出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查处。

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若院(系、所)、部(处)外事负责人或外事工作人员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境申请,为期一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由人事处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2.在校本、专科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由所在院系、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并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出国探亲

  1.探亲的范围为公派出国留学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国外停留时间已满3个月以上的出国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

探望亲属,只限直系亲属。

  2.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

  

(1)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探亲,首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研究,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

  

(2)探亲时间应尽可能放在寒暑假,探亲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我校工作的配偶,在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期满6个月后,其配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探亲申请,经人事处、学校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2)探亲人员应办理离校手续单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3)探亲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二、出国旅游

  在职人员申请境外旅游的,应尽可能利用寒暑假进行,时间不超过3个月。

超过3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三、出国人员的国内工资待遇

  1.短期出国公派人员国内工资照发;

长期出国公派人员从出国之日起国内工资停发,在批准出国期限及延长期限内的国内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按期回校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批准出国时间内计算工龄。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完毕学校有关手续后,即停发工资。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在正常探亲期限内的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

因私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在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后即停发工资。

  4.利用假期出国探亲、旅游的人员工资照发。

  5.出国留学人员按规定期限回校报到后的当月,恢复原有的工资及津贴。

  十四、回国后管理

  1.短期出国人员及探亲人员回国后,应直接向原单位报到,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长期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入境后的二周内向学校人事处报到。

  2.国家公派、单位公派长期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国外留学、进修的书面总结汇报,并向学院或有关二级学院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等。

  十五、护照管理

  为了加强对公派留学人员的护照管理,公派人员出国前应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交纳护照押金300元,按期回校后,将护照交存国际合作交流处后,可退还护照押金。

  十六、赴港、澳、台地区进修、访问、合作研究、探亲人员,其派出及管理办法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__]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条件

  第四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退(离)休人员;

  (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

  (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审批手续

  第八条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第九条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一般应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下列人员也可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委托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及委托函(须注明具体委托年限):

  

(一)在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人事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总局系统的;

  

(二)各单位借调人员,在用人单位借调满6个月以上并办理了正式借调手续的。

  第十条离休、退休人员和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确属工作需要,正式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说明原因,随出国任务报总局领导从严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总局系统派驻国外常驻机构工作的人员,凭任职决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对出国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组团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的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长。

组团单位应当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

团组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

出国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组团单位、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对外联络司应当按照外事审批权限对组团单位呈报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安全保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组团单位、外事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因公出国人员出走等问题的,以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严格管理。

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有一名专职(兼职)干部具体办理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将出国审批有关材料及《备案表》妥善保存,并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因公赴港澳台人员审批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司《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体人字[1999]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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