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度申报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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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央企:
以国资委官网央企名录为准,范围包括央企及二级、三级子公司;
②上市公司:
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海外上市的企业;
③世界500强企业:
以美国《财富》杂志当年度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
④国内500强企业:
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当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为准;
⑤高新区20强工业企业、高新区20强服务业企业。
(2)高校
①全球100强大学:
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
②双一流高校:
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
(3)科研院所
①全球100强科研机构:
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指数榜单为准;
②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
(4)投资机构:
管理资金规模达十亿元及以上的投资机构。
2.投资金额指依托主体在申请之日前,实际支出用于载体建设的场地、设备、仪器、专业技术平台等资金,具体投资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专业孵化载体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中有关“专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建补贴,每年评选一家。
(三)申报材料
1.依托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依托主体投资金额专项审计报告;
3.通过滨海新区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证明文件;
4.依托主体资格证明。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二
、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孵化机构
1.知名品牌孵化机构需满足以下至少1项条件:
(1)近五年在业界有较强影响力的“孵化机构排行榜”中,国际排名前100或国内排名前10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其中较强影响力排行榜包括全球大学孵化器网络(UBIGlobal)、国际数据集团(IDG)、世界孵化峰会(WIS)、《互联网周刊》、标准排名城市研究院、南方都市报、中国创交会、艾瑞咨询、创业邦、创业家公开发布的榜单;
(2)在国内外建有5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含1家国家级孵化器),且成功培育出独角兽企业或上市企业;
其中上市企业指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或海外上市的企业。
2.运营经费包括企业或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经营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创新创业活动费等)。
具体运营经费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初次获市级认定(备案),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
后两年每年按当年度实际运营经费的80%给予运营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每年评选一家。
如被取消市级认定(备案),所在年度不再给予支持。
1.知名品牌孵化机构需提供以下至少1项证明材料:
(1)业界有影响力的“孵化机构排行榜”;
(2)建设运营5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1家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批文;
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的营业执照、孵化协议;
2.市级及以上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3.运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三
、鼓励孵化载体开展投资业务
1.自有基金:
指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或其母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运营的基金;
2.投资金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
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1.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
2.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
3.孵化载体自有基金证明。
四
、鼓励孵化载体提档升级
当年首次获得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6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逐级获得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奖励差额部分。
例如:
某孵化载体首次获得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获20万元奖励;
再首次获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获10万元差额奖励。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其他可以叠加奖励。
某孵化载体同时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叠加奖励后最高可获120万元奖励。
国家级、市级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五
、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
1.企业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1年;
在孵期间或毕业后2年内上规入库,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上市;
2.同一家企业在多家孵化载体驻留的,奖励金由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孵化载体平均分配。
1.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20万元补贴;
2.同一家企业逐级上规入库、上市的,奖励孵化载体差额部分。
某企业上规入库,孵化载体获5万元补贴;
该企业再上市,孵化载体获15万元差额补贴。
1.孵化载体国家级、市级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毕业证明;
企业上规入库、上市证明材料。
六
、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
1.毕业企业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1年,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
2.毕业企业在多家孵化载体驻留的,奖励金由驻留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孵化载体平均分配。
3.租用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空间的毕业企业,须签订至少2年以上租房协议,且实付租金金额1年及以上。
按每家毕业企业10万元标准,对该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1.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毕业证明;
2.毕业企业买地建厂或场地租赁相关协议及发票。
七
、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1.创新创业活动指孵化载体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论坛、创新创业赛事、高端学术会议以及灵活多样、参与群体众多的创新创业活动;
2.备案批准指经孵化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津菁汇”年度活动计划;
3.活动费用主要包括:
场地租赁(布置)费、餐饮费、专家(嘉宾)费、宣传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等。
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1.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
2.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活动备案表;
2.活动情况介绍(包括活动基本情况、活动特色及媒体宣传情况、主办方举办活动的资源能力情况、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证明等;
3.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八
、吸引留学人才创业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以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
2.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
3.该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且实缴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留学人员是指:
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或在国内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在渤龙湖、海洋片区不超过200平方米,在华苑片区不超过100平方米。
在不超过补贴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的实际减免租金进行补贴。
1.留学人员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
2.场地租赁协议;
3.留学人员证明;
4.实缴资金到位证明。
九
、鼓励盘活闲置厂房资源
1.厂房产权明晰,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孵化器建设使用条件;
2.具备孵化器运营能力,包括专业运营团队、创业导师、孵化资金等。
3.若三年内未能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则取消其申请高新区其他孵化载体政策的资格,直至其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为止。
符合条件的厂房可以申请调剂80%面积用于孵化器建设。
满五年之后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依据有关文件,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1.厂房调剂申请书:
厂房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方案等。
2.三年内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承诺函。
3.规资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可向孵化事业主管部门随时申报。
十
、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依托主体、运营主体。
其中第一条补贴对象为孵化载体依托主体,第二条至第九条补贴或奖励对象为孵化载体运营主体。
(二)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须在高新区。
2.专业化孵化载体须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
(三)在孵企业、毕业企业须符合《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中规定的在孵企业要求与毕业标准,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须在高新区。
十一
、支持原则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兑现实行“一票否决”。
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或其他重要领域存在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申请人,视情节轻重及给高新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暂停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或骗取政策兑现资金的,经确认后,由孵化事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法制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兑现资金,同时自认定之日起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的政策兑现申请资格,且对政策兑现申请不予追溯。
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人,暂停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十二
、本指南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