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经费核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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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经费核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三、审核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

(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明传[2005]3号)

四、审核条件

(一)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政策和省里规定的补助标准分配;

(二)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人员人数以及退役士兵人数是否真实;

(三)资金分配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五、申报材料

(一)民政局提供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人员、退役士兵人数和资金分配意见;

(二)承办人按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安置人数审定资金拟分配方案;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承办人在接收到区民政局提供的安置人员、退役士兵人数以及关于安置经费分配意见后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与其进一步沟通,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民政局;

(二)在申报材料齐全后,承办人负责对资金分配情况或申请使用资金各项目的内容、资金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财政预算会计;

(三)会计对上报的意见进行复审,对照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因素是否科学全面、资金审核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公开、透明等进行认定,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主管局长签批;

(四)主管局长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签署意见并上报区长或协管副区长签批。

(五)遇有疑问事项或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可退回上一环节重新审核,时间顺延。

七、监督检查

股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区纪检监察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长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流程图

残疾人康复资金核拨管理办法

一、责任单位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社[2007]80号);

(二)《黑龙江省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等7个康复文件。

(一)康复人数是否符合国家下达任务数;

(二)资金是否按照国家补助的标准进行分配。

(一)地区残联拟分配资金情况书面说明;

(二)资金分配测算情况表;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一)承办人在接收地区残联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区残联;

(二)在申报材料齐全后,承办人负责对资金分配情况或申请使用资金各项目的内容、资金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预算会计;

(三)会计对上报的意见进行复审,对照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因素是否科学全面、资金审核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公开、透明等进行认定,上报主管局长;

(四)主管局长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签署意见并上报区长或协管副长签批。

局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本区纪检监察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时间顺延。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财政

补助资金核拨办法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07]1号)

(一)资金是否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资金分配所依据各因素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

(三)各分配因素所使用数据是否准确;

(四)资金分配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地区卫生厅局分配资金情况书面说明;

(二)资金分配情况表;

(一)承办人在接收地区卫生局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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