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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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那么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开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视管理。

  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开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开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开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开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给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立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立、平安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立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开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给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立、平安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平安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开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立、平安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平安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开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给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平安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平安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给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以下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和以下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贵州省商务厅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根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给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立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油库设施的建立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平安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以下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以下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根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七)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平安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

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以下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州、地)商务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准后下达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城际间快速干道新建加油站的,由申请人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与公路产权所有人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及除下述材料第三、五、七款外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根本情况、符合我省及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开展规划的说明、拟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距离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前后左右最近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名称及实际距离并附示意图;

  (三)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州、地商务局的审查意见;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需提供平安与防止水污染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八)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对确因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涉及规划调整的,在同一县(区、市)范围的,需提供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对同一地(州、市)内跨县(区、市)的,需提供地(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十一)省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新建农村加油网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农村加油网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网点设在县以下的乡、镇。

原那么上每个乡、镇设1座加油网点,较大的乡、镇原那么上不超过2座,加油网点所设加油机一般不超过3台,油罐总储量在60立方米以下。

  农村加油网点的申报程序按本细那么第十三条申报程序办理。

  申报农村加油网点布局规划文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加油网点的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根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网点的根本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及申请表;

  

(二)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三)加油网点位置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六)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市、州、地商务局的审查意见;

  农村加油网点验收及需提交的材料参照加油站验收程序办理,验收合格后,由贵州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批准证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经营资格,方可开展柴油和煤油的零售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一)企业在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前,必须向贵州省商务厅提出申请,贵州省商务厅根据本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开展规划,对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的行业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拟建成品油油库是否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开展规划。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验,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立、国土、消防、环保、平安生产监视、气象、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办理成品油油库建立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企业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迁、改扩)建油库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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