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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企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全体董事严格履行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的制度的完善

完善公司治理,需要从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在理念上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将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性、中心性工作和任务来把握,设计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践行这些理念与制度。

在理念、制度与实践之间,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对于落实公司治理理念、鼓励公司良治实践具有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

因此,优化公司治理自然是公司的重要使命。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主要应该包括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弘扬股东价值、加强监督、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等。

首先,应该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过于集中和过于分散都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因此,应当通过适当的安排设计合理的、能够形成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

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和论述已有很多,在此不必赘述。

其次,公司治理应当具有相当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强调公司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众公司固然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依法披露信息,封闭性公司也要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依法披露信息。

因此,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三,公司治理应当弘扬股东的价值。

公司治理要体现同股同权的股东形式平等原则,也要体现禁止控制股东压榨小股东的股东实质平等原则。

目前,控制股东压制小股东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

因此,公司治理需要考虑股东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关系,建立适当向小股东利益倾斜的制度与规则。

第四,鉴于目前许多公司监事会制度脆弱与监事人员疲软等原因导致监事会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的弊端,公司应当强化监事会制度,在监事的选任上,尽量选择中立性、独立性较强的有关人员充任监事。

从制度、条件和报酬等方面保证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

最后,应当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不能唯利是图,因此在治理公司的过程中,应该关切公司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关注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环境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执行使公司成为有良心的公司、受人尊重的公司,进而促进公司的长久发展。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运作和发展的质量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加强公司在全球化时代的竞争能力,改进公司绩效,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曾经指出:

“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的。

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共识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不太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没有股权限制,在决策机制上就有这样的缺陷——老总一个人说了算,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也会有这样的现象。

这种现象与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一方面,由于国际上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手中控制了大量的资金,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等。

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

另一方面,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

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面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国有企业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些国有企业“人人有份,人人不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亏损面不断扩大,出现“老国(国有企业)不如老乡(乡镇企业),老乡不如老三(三资企业)”的局面。

这种局面不改变,国有经济难以持续有效发展。

切实扭转国企效率低下的局面刻不容缓。

经济学家道格拉斯·

诺斯曾经指出:

“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而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就需要明确产权并在制度上作出调整,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也是企业能否成功改制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开始,国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非短期所形成,产品市场条块分割,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经理市场根本不存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和力度有限。

从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股东大会“虚设”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

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的实际职权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是:

  1.职权受到限制。

有的公司章程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加以了某些限制,职权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一种被驾空的地位。

  2.运作机制不规范。

有的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无形中把许多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

  3.职权的行使受到刁难。

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还有的公司千方百计阻挠股东与会,从而达到逃避股东大会有效监督的目的。

  

(二)董事会“不懂事”

  目前,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不少缺陷,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很不适应。

“董事会不懂事”现象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2.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

董事会的产生不以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

一些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都是直接任命的,并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3.董事的角色意识尚未转换。

现在不少董事的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装的不是股东,而是上级,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

  4.董事的知识素养有待提高。

不少董事对公司运作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所从,缺乏洞察市场、从事公司决策与管理的知识与经验,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尽一切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监管部门和公司思想不统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但现实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以为设立独立董事束缚了公司手脚。

  2.大小股东立场不一致。

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所掌控,由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大股东常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势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独立董事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立的,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

于是,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尽一切可能地排斥独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或者推荐、扶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使之不反对或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利益。

(四)监事会“不监事”

  一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

  1.监督机构不健全。

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的代表。

  2.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

  3.监事的整体素质不高。

作为公司的监事,懂法、懂财务是公司对他起码的要求。

但目前一些公司的监事不仅是法盲,连财务报表也看不懂,多数时间是在看报纸,这样的监事如何能“监事”?

  (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

“新三会”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

这种目标的差异要求制度上创新,以找到“老三会”顺利过渡到“新三会”的正确途径。

 三、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路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是转轨过程中制度间不相适应的产物,必须采取措

  施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经营者自主地行使经营权

  在赋予企业法人代表以直接对外投资的股东代表权前提下,鼓励企业之间按照经济上的内在联系相互参股。

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在被持股公司以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即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再由这一集团按特定的经营能力标准经过民主程序推选出经营者。

这样使原有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的渠道被堵塞,政企分开有了现实的较为宽松的环境。

而选出的是确有能力的经营者,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保证决策的质量方面准备了素质基础,万一企业经营过程出现暂时的困难也容易找到可行的对策。

只要具备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的制度,其经营决策就能得到较好的实施。

  

(二)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发挥银行的作用

  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债权人则只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

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或违反债务合约时,由于有关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就应参与这两种权力的分配。

与股东控制相比,债权人控制,尤其是银行控制更具优势:

  1.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亏等方面信息的掌握比股东更多、更准确;

  2.银行利用其对企业信息掌握更多、更准确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控制内部人;

  3.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由股东转移给银行,从而由银行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控制。

重视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三)完善国有资本进入企业的方式和管理体制

  目前国有资本进入上市公司均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应将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本部分地转为债权,节约监督成本,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保证国有资本金安全与增值。

可以从下方面着手:

  1.实现政府双重职能的分离,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真正成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成为国有股的所有者代表。

  2.将国有股权授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机构等国有股持有单位。

同时应该通过签订和硬化契约来强化对国有股持有单位的激励与监督。

  3.国有股持有单位应选择合格的国有股权代表,派驻到被投资的公司。

同时应通过建立董事考评制度和监事职责制度来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的激励与约束。

  (四)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

  1.组建若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使它们真正成为国家股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控制与管理;

  2.大力发展“关系型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弱化和抵制行政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3.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4.通过采取股票奖励、递延股票报酬计划、股票期权、业绩股份、虚拟股票等持股型报酬形式,使公司的人力资本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中得以体现,

  从而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本制衡机制。

  (五)完善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制度

  作为“经济人”的经营者,其动力来源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经营者认为报酬偏低时,经营才能必然不会得到充分的发挥,相反会诱发侵犯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以求得心理平衡和补偿。

国此为了有效解决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可以将经营者的报酬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基本年薪,主要根据经营者在过去几年的经营业绩来加以确定;

二是风险收入,包括年度奖金和远期收入两个部分。

其中,年度奖金主要根据企业当年经营状况确定,而远期收入则主要根据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确定,并采用股票、认股权等形式。

这种报酬结构能把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经营状况较好地结合起来,促使经营者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而不是采取短期化行为。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尽管公司治理效率不断提高,但在当前及未来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即使是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解决的课题。

根据对亚洲公司投资者进行的调查发

现,89%的受访应答者宁愿以高于市价20%的价格购买有良好公司治理体系公司的股票。

[4]

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对于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从国际范围来看,首先,所有者与管理层构造出一个制衡机制以求得二者利益的统一是

公司治理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英美国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直在持续增长,引

起了股东和社会的不满。

更令股东与公众不满的是,即使公司业绩增长缓慢甚至不增长,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仍旧继续攀升。

尽管有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压力,但经理层会在股东可

以容忍的范围内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在职消费的最大化,通过构造“管理者战壕”[5]增加

自身工作的安全性。

同时,管理层滥用权力的现象也频频发生,尤其是2002年美国再次爆

发大规模的公司丑闻,多个CEO受到法律制裁。

外部监控机制并没有有效解决股权高度分

散背景下的“经理革命”问题。

其次,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已成为普遍现象。

当今的公司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

革,诸如报酬体制、等级制度、垂直式组织和“命令—控制管理技术等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

思想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并被逐步取代;

强大起来的顾客群正变得越来越苛刻,越来越无

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形势的变化迫使公司的权力由内部向外部转移,由管理层向自由市场转移,趋向于在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顾客、债权人、

应商和社会区之间重新分配。

因而,公司、股东、竞争对手、供应商、顾客员工、公众、社

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衡与监督机制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后,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讨。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英美模式中,改变公司经

营效率的推动力不是来自董事会自身,而是来自于许多外部治理机制。

公司控制权市场所构

成的外部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公司控制权市场能否对“管理人员的

判断力和无能”构成强有力的惩戒,资本市场能否对绩效较差的公司或过度多角化的公司形

成强大的威慑力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外部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仍有待在实践中

大胆探索。

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受到国际经济一体化冲击越来越明显。

因此,国内企业必须改

善公司治理体系以接受国际经济竞争的挑战。

谁的企业制度优越完善,谁就更能够有效的配

置资源实现更快速度的增长。

公司治理问题无论对于中国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还是对

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的挑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采用的基本上是类似于日德的公司治理模式,但由于我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市场

体系,市场难以起到如英美模式的监管作用。

依照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东

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

(如图1所示)股东大会作为

公司的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有权

做出经营决策。

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是法

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集体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

近些年来,很多企业实行改制,改制

企业有的运作比较规范,但多数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法人治理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法人治理

不能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少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是“形似而实不备”,尚未真正实现向公司制的机制转变。

公司治理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原因3.1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

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是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其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国有法人

股占很大比例。

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表现为国有股比重过大,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缺乏

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

仅从我国上市公司来看,据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

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54%,第一大股东是由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

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的占公司总数的31%,两者合计占比例96%。

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

[6]这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的

改进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是由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选举

出来的,如果出现大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就意味着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实际上是由国有大股东独家控制,董事会受大股东支配,成为其发号施令的地方。

由第一

大股东推荐出来的董事、经理自然不可能代表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对公司负责,而只是

一味地对大股东俯首称臣,唯命是从。

这样一来,大股东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由大

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3.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企业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为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这已

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公司董事会中除少数董事由其他人担任外,大部分成员都是原企

业的领导,董事长大多为原企业的厂长或经理。

董事会与管理层成员重合。

经营管理层占据

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董事会独立性差,监督功能丧失,于是

形成了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管理层自己评价自己。

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

一方面是多数单

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

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

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自我评价,较难形成董事会来保证

公司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

公司经营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中小股东的意见,

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见,从而既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又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

具体表现是企业领导的在职消费过大,工资红利增长过快,国家股不分红或少分红,或者大量举债并拖欠债务,乱投资造成国有资产经营的低效率,甚至转移国有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

这些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扭曲公司治理机制,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3监控机制不健全。

在企业内部,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

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

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

理层的决策。

因此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造成监事会的监督

职能在运行中流于形式。

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

免权。

《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

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对监事会的运作则规定得相对简单,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

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

在企业外部,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外部的

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督

作用不大,管理者缺乏约束自己过度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自觉性,外部监控不力。

首先,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各相关利益主体间没有相互的制衡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其核心内容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的客观现实,建立一整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总经理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是一条管理层次线,股东

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则是监督层次线。

两线并行,并最终归于股东大会(图2)

这种机制隐含有一个假设前提:

股东大会能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

而目前我国公司的股

东大会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值得怀疑。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导致尚

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大多数持流通股的小股东无

法参与股东大会,直接行使自己的控制权。

其次,董事会独立性不强。

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

主要是内部董事,外部董事还比较少。

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国家,这造成

两种现象:

一是国家行政任免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情况也较普遍;

二是国有股东缺席,公司领导事实上成为最大股东的代表,直接控制董事的选举权。

这些都

造成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形同虚设。

再次,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

挥。

我国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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