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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年月日

农业社意见: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第3篇:

土地经营权转让申请书土地经营权转让申请书

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本人姓名家住村组,因,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现自愿将位于地块(山田或水田)的承包(自留、饲料)地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

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其权利和义务亦随之转移。

该土地转出后本人及家庭

(一)还剩余亩承包地可以经营;

(二)可以打工、经商、出租房屋等获得收入;

(三)由赡养,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收入来源,保证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村经济联合社提出重新分得土地的无理要求,更不会因土地转出后造成的生活困难找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各级政府的麻烦。

共有人:

附:

土地转让意向协议

年月日

土地转让意向协议

转出方:

村组(以下简称甲方)转入方:

村组(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承包经营的土地(山田或水田)承包面积亩(丈量面积共亩)有(无)偿转让给乙方经营,其地块详情如下:

地块

(一)名称:

,面积:

,地类:

,界址为东:

西:

南:

北:

(二)名称:

(三)名称:

地类:

(四)名称:

(五)名称:

附四界示意图: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费(包括青苗费、提高土地肥力的补偿和改善地面基础设施等一切补偿在内),共计人民币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把转让给乙方承包经营的土地按第一款中四界内容交毕,并提供土地与邻界依据,待签订正式转让合同时乙方再一次性付给甲方全部有偿转让费。

甲方把该宗土地转让给乙方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义务随之转让到乙方,甲方不再享有该宗土地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四、该宗土地流转时间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甲方把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将依法承包经营。

转让前甲方在该宗土地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经济往来和纠纷,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五、协议签定后,甲方必须无条件向乙方提供该宗土地流转

手续办理的一切便利和书面申请、《土地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原件。

六、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上条款,若单方违背本协议条款内容的,则由违约方支付有偿转让费用总额10%的违约责任金。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分别由甲方、乙方、经济联合社及财经所、经管局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共有人签字:

乙方签字:

共界方签字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日期:

2014年月日

经营能力状况说明

本人姓名性别,出生于年月日,现年岁,家住恩施市三岔乡村(社区居委会)组,

(一)身体状况良好,具备农业生产耕种能力;

(二)本家庭其他人员现因农业用途需要,协议转让的亩土地。

请予批准。

特此说明!

说明人(转入方):

年月日

现场勘察说明

年月日,我社派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要求转让给的承包土地进行了现场勘址,现就现场勘察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该宗地块

,面积亩,详细界址为东:

以上情况属实,经转出、转入双方签字认定无异议,并经村组相关人员实地勘察证明确未改变农业用途,该宗事宜符合土地转让相关要求,可以办理转让的各种手续。

现场勘察人(签字)(村):

(组)

村(社区)经济联合社(章)

公示公告

现有本社成员申请将所承包土地(自留地、饲料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现将详细情况予以公示:

,面积亩,四界详情为东:

转让总面积为:

亩,协议价款为元。

现将详情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在15日内与经济联合社联系。

联系人:

电话:

村经济联合社年月日

关于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答复意见

你户于年月日提出的将地块名为承包(自留、饲料地)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无偿)转让给的申请已于月日收悉。

经村经济联合社研究同意并派员现场勘察,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流转及其流转合同相关条款之规定,受让方符合流转条件,现同意依法转让,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法人代表:

第4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申请书

黄钰现(曾用名黄小兵),男,1978年11月出生,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被申请人:

黄锦臣,男,56岁,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黄锦全,男,54岁,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申请事项:

请求贵政府调处申请人收回流转给被申请人的原属申请人承包经营的田地共13.5亩,(其中水田4.6亩,畚地8.9亩)纠纷一案,并将争议的13.5亩田地处理归申请人继续承包经营管理。

事实及理由:

我与被申请人黄锦臣、黄锦全是叔侄关系,均同属本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生产队农户。

于一九八二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我所在的坛渣坡第一队落实这一管理体制,将责任田地发包给各农户承包经营。

当年我队经群众讨论决定按本队人口每个人分得水田1亩2分,畚地1亩9分的方案分配。

当时我户以母亲王坚(已于1997年去世)为户主(我父为国家职工)全家共5口人享有分配得到承凶田地权利,5口人分别为:

王坚(母亲)黄秀军(兄)黄小琼(姐)黄小平(姐)及我黄钰现(曾用名黄小兵)。

共分配得到水田4.6亩,畚地8.9亩(具体地块、地名、四至界限、面积详见证据《证明》),多年来全家人一直在上述责任田地经营管理,无出现任何争议。

以上事实当年队长黄锦华及“分田地小组”成员黄锦瑜等多人可以证实。

在一九八八年,由于国家政策允许,我和母亲王坚、兄黄秀军、姐黄小琼、黄小平都买户口农转非,到吴圩供销社随父一起生活,但我户的责任田地还由我们继续经营管理。

且按我队管理习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故我们虽农转非,但由我们承包的责任田地队里不要求交回,亦从未重新调整作分配。

至一九九九年,我父母当时见两被申请人家庭人口多,生活较困难,便与他们协商,将我户承包责任田地13.5亩全部暂流转给两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并负责承担应交的公粮,我们回来经营时他们就将田地交还。

两被申请人满口答应,同意代耕代管我户流转给他们的田地。

当年,我们虽转为城镇户口,但无正式工作可做,全家生活一度造成困难。

因此,我母五坚从93年开始,至其去世前都多次要求两被申请人将流转给他们经营的田地交还给我们继续承包经营管理。

但两被申请人均以:

“没问题,待收完甘蔗、谷物等农作物后再将地交还你们”,等拖延,不将田地交还给我们经营。

当时我们也太善心,没有采取强硬行为要还田地。

这样,到一九九七年秋,母亲王坚病故。

父亲黄锦希(于2013年11去世)在母亲王坚去世后又接着继续多次向两被申请人催要还田地,但两被申请人均一次次予以回绝。

更令人气愤的是两被申请人不经本队群众和我们同意,便恶意的欺骗上级政府将为我户流转给他们的承包责任田地填报为他们的承包土地,骗取政府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说什么:

“我们已把你户的田地登记入我承包证,不会还地给你们”。

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综上所述,我户取得水田4.6亩,畚地8.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事实,流转给两被申请人代耕代管的经营行为亦在本坡本队人人皆知,大家都可作证。

村民对两被申请人的强占我户承包责任田地的行为均予以遣责。

我及妻儿共

口人,于2010年8月已非转农,户籍迁回本队,为本队成员,但由于收不回被申请人强占我户的田地,造成我及妻儿生活困难。

为此,我向贵政府提出调处申请,恳求政府立案受理,及时派员深入调查,撤销被申请人将我户田地已登记入他们的承包证部分,并将我户流转给两被申请人的承包责任田地共13.5亩处理归我户继续承包经营管理,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吴圩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

第5篇: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申请书范例,以供参考。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申请书

杨X萍,曾用名杨平,女,白族,农民,1969年07月0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XX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杨XX,男,白族,农民,1942年08月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X社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XX。

系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X社原社长,申请人杨X萍之父亲。

案由: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依职权强占的属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0.80亩,并独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杨X萍系被申请人杨XX的女儿。

1992年11月13日,申请人嫁到大理市湾桥镇甸中村,与李XX结婚,1993年离婚后回到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9社娘家。

1994年01月24日,申请人与赵XX结婚,1995年07月14日协议离婚后回到娘家。

由于父亲杨XX重男轻女,多次逼我离家出走,无奈之下,我只好离开家到大理市下关镇打工为生。

1999年04月21日,我与牛XX登记结婚,至今一起生活。

期间,我的户口一直和被申请人杨XX及弟弟及弟媳、侄儿在一起,直到现在。

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也和在被申请人承包经营权范围内。

2003年4月14日,在被申请人的一再逼迫之下,我只好将我的户口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上迁出,独立成户,仍然为农业户口。

因为当时农村承包经营期还未届满,被申请人承诺在新的承包合同签订时更改承包经营权证,将应该属于申请人的份额划分给申请人。

出于信任,申请人答应按照这种方式执行,属于自己的承包经营份额暂时交由被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管理耕种。

2007年,申请人户的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继续承包30年,需要签订和统计新的承包经营情况。

被申请人利用它当时担任社长的便利,私自更改承办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将申请人从共有人中剔除,将全部原先承包的5.58亩承包土地继续承包,霸占了申请人0.80亩的承包经营份额,并据此办理了XXX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后,由于申请人一直在大理市打工居住,直到最近才得知事情真相。

于是,申请人多次找到基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经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大理市湾桥镇司法所多次调解,被申请人拒不返还本应属于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份额。

申请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申请人杨练利用自己当时担任社长的便利,私自更改承办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将申请人从共有人中剔除,将全部原先承包的5.58亩承包土地继续承包,霸占了申请人0.80亩的承包经营份额,并据此办理了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致使申请人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变成了失地农民,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杨丽萍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9条、20条、21条之规定,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望你们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支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判如所请!

此致

大理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签名/指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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