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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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和研制,其理念、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学生实验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2.根据已有设计资料或样机,由实验室完全仿造,费用低于市场价1/3以上,且质量、性能优于同类产品;
3.为解决某个实验项目,对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的。
第二章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自制设备的主管单位,负责实验室自制设备的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凡属自行研制范围的,可列作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
第六条自制设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兰州大学自制设备申请书》,经使用单位审核,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1万元(含)以上单台自制设备,或总价在2万元(含)以上批量自制设备,须报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凡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且各项技术指标都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有明显经济效益,方可批量自制。
第八条立项审批时间为每年10月份,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查后同意提交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学院应按照《兰州大学自制设备申请书》规定的内容,组织好专家对设备自制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做好利用率估算,并落实制作人员。
第十条自制设备要做好进度预计,应在预定时间内完成。
因故需要延长制作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延长制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推翻协议。
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学院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二条自制设备完成后,要报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投入试用。
经120以上小时试用,性能稳定的,方可申请技术鉴定、填写《自制设备技术鉴定书》。
第十三条自制设备的鉴定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造价5仟元以下的设备,也可委托主管学院组织鉴定;
列作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的,课题成果等同于科研横向开发项目。
设备鉴定合格后,按参照价格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并做好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经努力完不成原定的自制设备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经学院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撤消项目。
第四章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自制设备经费,根据学校审核通过的立项数目和经费额度提交学校审批,批准后由财务处专项列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自制设备经技术鉴定通过后的成果,按照以下办法实施奖励:
1.自制设备的成果或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的一项依据。
2.自制设备奖金,原则上按其造价每4万元补贴一个编制核算,补贴编制由学院付给。
第十六条随意推翻协议或其他失职行为而使自制设备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自制设备的奖惩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所在学院联合组成评估小组评议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兰州大学自制设备申请表
姓名
学历
专业
职称
从事岗位
所在单位
仪器设备名称
研制时间
经费额度
研制的思路、原理、意义和推广价值
主要技术说明和性能指标
预期成果
所在学院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意见
学校审批意见
负责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表
附件二、兰州大学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鉴定书
鉴字[]第号
设备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鉴定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
(盖章)
鉴定日期:
鉴定批准日期:
兰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
设计思路及其原理
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推广应用(含已应用实例、前景与措施)
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
专家测试报告
测试组长:
签字成员:
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主任:
副副主任:
专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