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培训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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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培训提纲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3、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上述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5、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6、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6、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①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②、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③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④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8、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均应予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在实际审核中,一般以出口报关单上的FOB价为依据或企业提供相应的运费、保险费发票计算)。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自营出口收入必须单独设置明细账。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如企业购入货物为离岸价,应加上由企业支付的境外运费和保险费)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已扣除其他进项转出及上期经批准的应退增值税款。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注:
原有浙江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以当月实际出口的外销收入、退税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留抵税额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总局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即:
应退税款以当期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单证、退税率、和留抵税额计算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例题:
某生产企业在2005年12月出口自产货物97万美元(FOB),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内销销售收入50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150万元,进料加工手册一本已在国税登记备案,本月进口料件到岸价80万元人民币。
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已收到经国税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上月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份,批准应退税额8万元,免抵税额外20万元。
本月份收到单证420万元,其中:
当期出口20万元,前期出口货物400万元(经预审信息齐全,符合正式申报条件),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请计算当月免抵退税,并填表申报,作出账户处理。
计算过程:
(一)、新老办法相同
1、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万元×(17%-13%)=3.2万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减税额=800×(17%-13%)-3.2=28.8万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80×13%=10.4万元
5、本月应纳税额=85-(10+150-28.8+3.2)-8=-41.4万元
(二)、原办法:
1、免抵退税额=800×13%-10.4=93.6万元
2、应退税款=41.4万元
3、本期免抵税额=93.6-41.4万元=52.2万元.
账户处理:
1、借:
应收账款5,85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5,0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2、借:
应收账款8,0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外销收入8,000,000
3、结转上期应收退税
借:
应收出口退税8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0,000
4、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22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22000
5、借:
产品销售成本256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6000
(三)、新办法
1、免抵退税额=420×13%-10.4=44.2万元
2、应退税款=41.4万元
3、免抵税额=44.2-41.4=2.8万元
账户处理相同。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具体掌握如下: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A、B类企业外汇核销单可以放宽到180天)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的计算
1、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
2、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
3、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税率)×征税率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软盘送退税部门预审。
各种数据包括:
进料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