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经济法考试重点终结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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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经济法考试重点终结版.doc

一、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合法利益(4)形式符合法律行为

注:

无民事能力年龄小于10,限制行为能力大于10小于18,完全行为能力大于18.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独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

(4)恶意来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行为是犯罪的。

(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根据法律规定来撤销2、类型:

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3、撤销时间:

一年

1、经济法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作和经济组织内部活动,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国家、国家机关、企业等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外国经营者。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无形财产)

诉讼时效

(1)概论: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

重点:

1年诉讼时效事件: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没有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损毁的

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短时停止诉讼时效时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以后时效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其他障碍

(2)中断:

致使工作经过的时效期经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委托。

法定事由:

权利人提出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决经济纠纷方式:

仲裁(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的无效、撤销、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裁终局制,即不能上诉)

第二章公司法(重点章节占30分以上)

一、公司区别于企业的特征: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二、公司的分类:

(1)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

(2)根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辖系统:

总公司、分公司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我国采用)

2.公司资本的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注: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

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强制执行股权和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五、(多选题)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续的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召集和主持。

不召集的。

代表1/10以上表决数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7、对公司增减或者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定义:

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名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纳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1、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等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行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6、(案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7、(案例分析)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8、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9、股权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吃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外。

10、公司债券:

(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名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名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11、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把公司的定积金转正为公司资本时,留下的公积金必须是转正前的25%。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按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该项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3章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

3、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优先购买)。

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企业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自愿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7、法定退伙:

情形:

合伙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法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9、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50人,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等

1、只有普通合伙企业能以劳务出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的几个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共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

公司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章个人独资企业

1、特征:

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投资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不具有法人资格。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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