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会员国肉品输台进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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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会员国肉品输台进展Word格式.docx

2、非加工動物源食品與植物源產品結合(non-processedfoodofanimaloriginassociatedwithaproductofplantorigin):

如竹籤肉串(skewercontainingfreshmeatandvegetables)、肉排或魚排內含蔬菜者(preparationsoffreshfisheryproducts,e.g.fishfilletswithfoodofplantorigin)。

3、加工動物源食品:

加工方式含加熱(heating)、煙薰(smoking)、醃製(curing)、鹽漬(salting)、酿熟(maturing)、乾燥(drying)及浸泡(marinating)等,如肉腸及火腿等肉加工品(ham,salami)、煙薰魚類加工品(smokedfish,marinatedfish)、乳酪及優格等奶製品(heattreatedmilk,cheese,yoghurt)、蛋類產品、煉油脂(renderedanimalfat)、脂渣(greaves)、明膠(gelatin)、膠原蛋白(Collagen)及經處理之胃及膀胱(Treatedstomachsandbladders)等。

4、不同動物源加工食品組合或動物源產品及其他成分組合:

如起司混合火腿、大蒜臘腸、水果優格、香草起司及巧克力冰淇淋等。

(2)歐盟動物源食品進口管理規範:

第三國食品輸入歐盟境內須符合相關衛生條件及通過邊境查驗程序,以下分別敘述之:

1、邊境檢疫查驗:

(1)依據歐盟指令Directive97/78/EC及規章CommissionRegulation(EC)No136/2004規定,輸入歐盟動物源食品須從歐盟核可之各會員國邊境檢驗處(EUapprovedborderinspectionpost,BIP)進入歐盟境內以備查驗;

(2)產品送往檢驗處前須先以「共同檢疫文件」(CommonVeterinaryEntryDocument,CVED)通知(priornotification)將進入之會員國邊境檢驗處;

(3)邊境檢驗時貨品(consignment)須備齊歐盟法規要求之所有文件;

(4)貨品須為來自歐盟核可之第三國廠場(establishment)且前述之檢疫結果良好,才能輸入歐盟;

(5)特殊情況下歐盟會再採取特別限制之防衛措施(safeguardmeasures)。

有關歐盟各個查驗處(BIP)資料及其他邊境控管措施資訓詳如歐盟網站:

http:

ec.europa.eu/food/animal/bips/index_en.htm。

2、自第三國進口食品之衛生條件:

(1)進口商義務:

須遵循規章Regulation(EC)No853/2004Article6等相關規定,進口產品須源自歐盟核可之第三國及經該國核可之廠場;

備有第三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衛生證明、確保符合指令CouncilDirective2002/99/EC之動物健康條件等。

(2)第三國主管機關義務:

其食品安全控管標準須符合歐盟規章Regulation(EC)No882/2004;

須依據規章CommissionRegulation(EC)No854/2004Article12,paragraph2之規定,更新核可廠場名單並通知執委會;

出具之檢驗證明須符合規章Regulation(EC)No853/2004AnnexIII及AnnexVI之規定。

3、蜂蜜:

(1)蜂蜜之進口控管程序未被列於上述規章Regulation(EC)No853/2004AnnexIII之各項動物源食品中,另以其他法規規定。

蜂蜜輸銷歐盟,須符合Directive2002/99/EC所列一般衛生條件,出口之第三國首先須於Decision2011/163/EU中列於為合格第三國(台灣已列於其中)其衛生證明規定詳如規章Regulation(EC)1664/2006AnnexVI、AppendixVI。

(2)指令Directive2001/110/EC列出蜂蜜種類、產品名稱(designatedproductnames)、成分標準及標示規定等。

(3)蜂蜜殘留物質上限(MRL)規定(含動物用藥及殺蟲劑等)詳見Regulation(EC)470/2009及Regulation(EC)396/2005。

4、其他未列於Regulation(EC)No853/2004AnnexIII之動物源食品進口規範者,如屬於歐盟層級未調合(non-harmonisation)規範之產品,應遵守歐盟各會員國之規範。

(三)我國動物源產品輸歐現狀:

各個第三國獲歐盟核可輸入之動物源產品可自以下網站查

詢(可以國家名稱查詢該國許可輸入產品,或依部門項目查詢許可輸入之國家清單):

//ec.europa.eu/food/international/trade/third_en.htm。

依據上列網址查詢,我國目前可輸銷歐盟之動物源產品(food)含:

漁產品(Fisheryproducts)、明膠(Gelatine)及寵物食品(Petfood)等,以上網址亦可查獲核可廠場名單;

此外,依據Decision2011/163/EU,我國蜂蜜亦可輸銷歐盟。

我國倘擬申請其他動物源食品輸銷歐盟,須依照以下程序:

1、第三國主管機關須首先對歐盟執委會健康及消費者保護總署(DirectorateGeneralforHealth&

Consumers,DGSANCO)提出申請,該主管機關須提供國內相關產品之檢驗、檢疫法規及監控制度等文件資訊,俾利歐盟審查該國有關該產品之食品衛生管理是否與歐盟具同等性;

2、執委會將續請該主管機關填復問卷;

3、該主管機關同時須擬定「殘留物監測計畫」(theresiduemonitoringplan)送交DGSANCO並獲核可;

4、倘執委會審核問卷內容及「殘留物監測計畫」結果均為正面,歐盟DGSANCO之「食品獸醫辦公室」(FoodandVeterinaryOffice,FVO)將安排至該地三國實地訪查評估;

5、FVO實地訪查結果可能向該國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及要求提出改善行動計畫(actionplan),後再向DGSANCO提出最終訪查報告。

DGSANCO將提案建議在符合特定條件(thespecificconditions)下許可該第三國之合格廠場出口該項食品至歐盟,並與各會員國代表討論提案。

6、倘各會員國對DGSANCO提案大致同意,則DGSANCO通過自該第三國進口該動物源食品之特定條件(thespecificconditions),第三國需視時更新核可廠場名單並上網。

7、獲歐盟核可成為可出口該產品之第三國後,主管機關每年仍須向執委會提交該產品殘留物監測計畫。

其他資訊詳見歐盟「新鮮肉品及肉製品輸歐條件」(EUimportconditionsforfreshmeatandmeatproducts)網址如下:

//ec.europa.eu/food/international/trade/docs/im_cond_meat_en.pdf。

2、非動物源食品(FoodofNon-AnimalOrigin):

(一)歐盟非動物源食品進口管理規範:

第三國非動物源食品輸歐之

管理與動物源產品輸歐不同,動物源產品須由第三國主管機關

向執委會提出申請並負責監督境內合格廠場,非動物源食品輸

歐係由歐盟進口商自行負責其進口產品是否符合歐盟相關食品

安全規定。

倘歐盟發現某些食品存有潛在風險(potential

risks/emergingrisk),則另依規章Regulation(EC)No

882/2004Article15加強該等食品之邊境查驗及進入市場後

之控管(惟實際控管情況依各會員國執行情況有別)。

歐盟

執委會依據Regulation(EC)No882/2004Article15,

paragraph5建立第三國風險食品清單(Feedandfoodof

non-animaloriginsubjecttoanincreasedlevelof

officialcontrolsatthedesignatedpointofentry)並

隨時視情況更新,該風險清單可自以下網站下載:

//ec.europa.eu/food/food/controls/increased_checks/index_en.htm),目前我國非動物源食品並未列於歐盟加強控管清單中,爰該等產品輸銷歐盟目前沒有特殊管制。

至於歐盟建立該風險清單之依據之一為「歐盟食品和飼料類快速預警系統」(RapidAlertSystemforFoodandFeed,RASFF),該系統資料來源係為「食品及獸醫辦公室」(FVO)及各會員國或第三國之通報。

此外,歐盟亦可能依據Regulation(EC)178/2002Article53對特定第三國進口食品實施「防衛措施」(safeguardmeasures)。

另有關芽類(sprouts)或待發芽之種子(seedsintendedfortheproductionofsprouts),除以上相關規定外,尚須依據規章CommissionRegulation(EC)No208/2013建立產品之「可追溯性」(traceability)。

三、複合食品(CompositeProducts)

(一)歐盟管理規範概述:

1、複合食品定義係依據規章Regulation(EC)No853/2004Article6,paragraph4,倘進口食品同時含植物源(plantorigin)與動物源(animalorigin)者,須符合前述動物源產品之衛生規範。

2、進口程序:

依據規章Regulation(EC)No28/2012及Regulation(EC)No1162/2009,因該等食品含動物源產品,須符合上述動物源食品進口程序。

(二)我國含動物源產品之複合食品是否可輸入歐盟:

1、含加工肉類(processedmeat,無論肉類比例為多少)之複合食品:

倘我擬輸銷含肉之複合食品(例如冷凍水餃)至歐盟,由於我國尚非歐盟核准之肉類出口第三國,因此我國主管機關首先需向歐盟依據CommissionDecision2007/777/ECAnnexIIPart3條件申請“Thirdcountriesorpartsthereofnotauthorizedunderthenon-specifictreatmentregime(A)butfromwhereimportsintoEUofbiltong/jerkyandpasteurizedmeatproductsareauthorized”,且加工肉品須依據AnnexIIPart4所規定之加工處理程序加工處理。

依據歐盟前揭有關動物源食品審核規定,獲歐方核可後,列於CommissionDecision2007/777/ECAnnexIIpart4之合格第三國清單中;

且該第三國主管機關須依CommissionDecision2011/163/EU提出殘留物監控計畫,而生產之產品須為合格廠場所生產。

歐方對於合格第三國之廠場名單均上網公告,網址:

//webgate.ec.europa.eu/sanco/traces/output/non_eu_listsPerActivity_en.htm。

(目前我國未列入)。

爰目前我國倘擬輸出肉類加工品至歐盟,須先依據上述規定申請為歐盟核准之肉類出口第三國。

2、含加工奶類(processeddairyproducts)之複合食品:

(1)倘為「非乾燥複合食品」(non-shelfstablecompositeproduct)無論奶類成份比例為多少,以及「乾燥複合食品」(shelfstablecompositeproduct)奶類成分比例超過50%以上者,須為規章Regulation(EC)No605/2010Annex1所列之合格第三國(我國未列於該清單中)國家所生產及出口,並檢具CommissionRegulation(EU)No28/2012所規定之衛生證明。

爰我國目前倘擬出口含奶製品之「非乾燥複合食品」以及奶類成分比例超過50%以上之「乾燥複合食品」,須先申請成為Regulation(EU)AnnexI,ColumnsA,B,C所列之可出口歐盟奶類食品之第三國,並依據CommissionDecision2011/163/EU提出「殘留物監測計畫」,此外,該生產廠場須為經我主管機關核可之合格廠家:

https:

(2)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倘擬出口奶類複合食品至歐盟,該複合食品僅能使用乾燥之奶類產品,且奶類成分比例為50%以下之「乾燥複合食品」,但其中加工奶類成分(processeddairyproduct)須來自上述合格第三國,且產品標示須符合Decision2007/275/ECArticle6

(1)(a)(iv)。

3、含蛋類之複合食品:

(1)依據Decision2007/275/ECArticle4,含蛋類成分超過50%以上之複合食品亦須在邊境經過上述相關之動物源產品獸醫檢驗,且出口國須列於Regulation(EU)No798/2008之合格國家清單中。

並依據CommissionDecision2011/163/EU提出「殘留物監測計畫」,以及生產廠場須為歐盟網站合格廠家。

我國目前倘擬出口含蛋類之複合食品至歐盟,僅能為蛋類成分比例為50%以下之「乾燥複合食品」,加工蛋類成分須來自上述合格第三國,且產品標示須符合Decision2007/275/ECArticle6

(1)(a)(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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