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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整套试运交接班会议

1.4.1会议组织:

交接班会议由调试单位出任的试运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议主要落实整套试运计划的完成情况。

1.4.2会议内容

1)机电炉运行方式;

2)机组各系统运行状况;

3)机组运行主要参数;

4)本班主要操作;

5)出现的异常情况;

6)采取的技术措施;

7)接班调试试运现场指挥根据交班情况,提出问题并安排本班具体工作;

8)运行值长汇报运行情况,对运行参数,运行方式及状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汇报发现的问题,处理的问题以及巡检情况;

9)安装单位对现场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汇报,主要设备的现场运行状态及参数是否异常,是否出现过异常,系统泄漏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采取的临时措施;

10)监理单位对有异常情况的通报,以及进行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11)管理单位提出对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2)试运总指挥根据各单位汇报情况汇总,安排下一步工作;

13)会议由试运办公室组织并记录、编写、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试运日报》(或《试运纪要》)。

1.4.3会议时间:

整套试运期间每天按时召开试运例会,每天早8点和晚8点召开。

1.5调试措施交底会议

1.5.1会议组织:

调试措施在实施前,需对参与项目的施工、运行、监理等人员进行调试措施技术交底,会议由调试单位主持,调试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和说明。

1.5.2会议内容:

由调试措施的编写人和调试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调试措施的“调试质量控制点、调试前应具备的条件、调试范围、步骤、程序、分工、调试时间、安全注意事项”等重要事项进行调试项目开始前的沟通,以便统一各参与调试项目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步骤。

1.5.3会议时间;

调试措施交底会议应在每个调试项目开始前进行,并填写“调试措施交底记录”,该记录作为调试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需存档备查。

调试措施会审(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措施名称

会审(交底)时间

年月日

会审地点

会议主持

会审修改意见

会审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

调试单位

施工单位

运行单位

1.6重大调试措施审核会议

1.6.1会议组织:

由调试监理组织工程各相关方进行审核和讨论,管理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的评审过程。

1.6.2会议内容:

对厂用电受电、机组化学清洗、机组蒸汽吹管、整套启动、甩负荷试验等重大调试措施的可靠性、准确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审核和评估后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调试执行文件。

1.6.3会议时间;

重大调试措施审核会议应在相对应的调试项目进行20天前完成。

1.7试运技术难点专题会

1.7.1会议内容:

对于机组调试过程中遇到的牵涉面广、技术要求高的技术问题可通过召开技术专题会议来研究解决,技术专题会议一般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主持召开。

技术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以作为解决所议技术问题的依据。

1.7.2会议组织:

会议由技术难题所发生的管理部门责任人来组织,对应的监理和调试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1.7.3会议时间:

发生调试技术难题时,即时召开。

2调试过程中系统、逻辑、控制修改管理程序

2.1程序的作用

通过程序的贯彻,加强调试过程中对热控系统工程师站、操作员站及网络的管理,防止控制文件损坏和病毒的侵入,让系统维护人员明确组态(系统、逻辑、控制修改)及画面修改工作的正常程序,确保热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2程序的内容

2.2.1明确机组DCS系统组态及画面修改工作只能由系统专职工程师进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工程师以上级别登陆DCS系统;

2.2.2系统的点目录修改工作必须有部门专业工程师在场方可进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系统点目录;

2.2.3机组在分系统调试及整套试运过程中,调试、设计等人员如发现原设计的工艺系统图,控制逻辑图、控制接线图设计不合理或有差错时应经过分析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调试过程中系统图、逻辑图、控制接线图修改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2.2.4有关保护的修改工作必须经调总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要求专职工程师进行系统组态及画面的修改工作。

2.3修改意见和审批顺序

2.3.1由修改意见提出人填写审批表;

2.3.2提出人所在的专业组组长审核签字

2.3.3设计工代签字;

2.3.4调试监理审核签字;

2.3.5调试人员修改后签字;

2.3.6专业组组长组织验收签字,并保存审批单;

2.3.7按调试资料发送有关单位,作为调试竣工资料归档,所有修改单汇总一份交管理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编制依据。

2.4系统专职工程师负责在《DCS系统组态参数修改记录本》上对组态修改情况作详细的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修改原因、执行人、修改前情况、修改后情况。

2.5调试期间控制设备制造厂(公司)现场人员对DCS系统文件和数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部备份,在进行重大修改时应随时进行备份工作。

2.6任何人不得在未办理“系统图、逻辑图、控制接线图修改审批单”批准手续或经设计院确认之前擅自修改原图纸或现场设备,违者将视情节及后果给予处罚。

系统图、逻辑图、控制接线图修改审批单

编号:

专业

申请人

系统图、逻辑图、控制接线图修改原因及理由

修改意见

试运专业组长确认

日期

监理工程师确认

项目部总工程师或总监理师批准

修改执行情况

修改时间

修改执行人

备注

3调试过程中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管理程序

3.1在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过程中如发现电气或热工保护值的设定不当,影响设备的启动调试或安全运行时,由调试人员汇总,经业主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方分析论证后可提出修改和重新整定定值,并办理《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审批表》,批准后执行。

3.2修改定值顺序如下

3.2.1提出人填写审批表

运行、维护、安装或调试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调试前审核厂商或设计院提供的电气或热工保护定值时,如发现不当之处或设计未提供保护定值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生技科提出,由生技科与厂商或设计院交涉解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装/调试单位,办理《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审批表》,批准后执行;

与电网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的整定值由运行单位的电气专工向中试所(电研院)或电网调度中心索取,生技科审核后复印数份发送有关单位。

办理《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审批表》,由安装单位进行现场整定,并提交整定报告单;

在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过程中如发现某一电气或热工保护定值的设定不当,影响设备的启动调试或安全运行时,经分析论证后可提出修改定值和重新整定的建议,办理《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审批表》,按程序经各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2.2保护定值的修改要经下列各方审核

设计院、厂商代表确认;

试运行专业组组长确认;

调试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试运行指挥部副总指挥或调总及以上人员批准。

3.3保护定值现场整定

3.3.1安装单位在接到定值修改通知后,应重新进行电气或热工保护装置的校验或现场定值整定,并在完成该工作之后向有关调试人员提供装置的校验报告和填写《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审批表》;

3.3.2返回的定值修改单复印后发送有关单位,原件由调试单位保存作为竣工资料归档。

3.4任何人不得在未办理《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审批表》的审批程序之前擅自改动现场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电气、热工保护定值修改审批表

保护定值修改

原因及理由

调试总指挥批准

4调试过程中电气、热工保护、联锁撤出、恢复投入的管理程序

4.1机组在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过程中,电气、热工设计中所配置的各种保护、联锁均应投入运行。

如因设计不当、设备质量不良、设备不配套、装置校验调整未达到应有的技术状态等各方面原因而无法投运需撤出或需临时变动电气、热工配置的保护、联锁时,应由提出需求的调试人员填写《电气、热工保护、联锁撤出/恢复投用审批表》。

4.2审批程序如下

4.2.1调试人员填写《电气、热工保护、联锁撤出/恢复投用审批表》——分系统调试由试运组长审批/整套试运由当值指挥审批;

4.2.2专业组组长布置调试人员执行,完成后在审批表中填写好执行人及完成时间;

4.2.3主保护、重要辅机保护临时投入、撤出应由试运行指挥部总指挥或调总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由执行人做好详细记录。

并由调试单位将执行后的审批表复印数份发送给运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于解除时间较短的保护、连锁装置可采用在交接班会议上通报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说明),原件由调试单位保存。

4.3在填写“审批表中”须注意

4.3.1表中“保护或联锁撤出原因”一栏时应详细说明;

4.3.2表中的“撤出运行后的补救和预防措施”一栏时应写明该保护或联锁撤出运行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与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4.4试运指挥部在批准某一设备或系统的电气、热工保护或联锁暂时撤出运行的同时,应根据该保护或联锁不能投入运行的原因及时发工程联系单给有关单位,尽快加以解决;

4.5在该保护或联锁不能投运的原因消除后,专业组组长应批示有关的调试或施工人员尽快将该保护或联锁重新投运,并通知有关运行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并在《电气、热工保护、联锁撤出/恢复投用审批表》注明恢复时间;

4.6任何人不得在未办理《电气、热工保护、联锁撤出/恢复投用审批表》手续之前,撤出任何电气、热工保护、联锁。

电气、热工保护、联锁解除/恢复投用审批表

编号:

保护连锁解除

可能产生的后果与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保护或连锁名称

保护或连锁

解除情况

解除时间

解除执行人

恢复情况

恢复时间

恢复执行人

5试运设备停、送电管理程序

5.1机组调试过程中设备的停、送电,涉及到电气开关操作的,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设备停、送电管理程序;

设备未代保管前停送电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操作,设备代保管后设备的停、送电由运行单位负责管理和操作;

5.2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其专业的操作票制度,设备停、送电操作票由设备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编写;

5.3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对设备停、送电操作票进行编号以备查找,并按照编号顺序进行保存;

5.4停、送电联系:

用电设备的停、送电涉及到电气开关操作的,必须由用电单位以“设备申请送电工作票”的形式向该设备的电气管理单位进行书面申请,由设备的电气管理单位完成送电开关的操作后,将操作结果以停、送电回单的形式通知用电单位操作结束。

设备申请送电工作票

设备名称

申请人

会签人

批准人

要求送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

执行人

备注

注:

此单填报一式二份,批准、执行后,一份留申请单位,一份存生产运行单位。

设备申请停电工作票

要求停电时间

6试运消缺管理程序

6.1筹建处检修部是机组试运消缺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做好调试过程中缺陷的收集、分类、整理、处理、闭环工作;

6.2调试、施工、运行、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及时将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时填写“机组试运缺陷处理记录表”提交给检修部,检修部进行分类后分发给消缺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负责将缺陷消除。

监理工程师应一起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消缺工作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还要过程旁站,并签署意见;

6.3缺陷消除后,监理工程师和运行单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确认该项消缺工作的结束。

完成消缺的闭环管理;

6.4对于影响机组安全的重大缺陷,由筹建处生技科组织各方人员讨论、研究,确定消缺的方案,落实消缺的责任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消缺;

6.5机组调试过程中的缺陷清单、消缺状态、及未完消缺项目的清单应由监理工程师移交给被委托的工程管理单位存档,作为工程移交时的必备文件。

7调试过程中工程师站及操作员站管理程序

7.1工程师站中所有系统软件及用户应用软件。

采用二级管理制度,即:

编程工程师级:

可以对DCS中的组态软件进行组态修改;

操作员级:

可以在CRT上进行控制操作;

编程工程师级、操作员级的人员名单由热控专业组组长提出,经试运指挥部批准后予以公布。

7.2调试期间为了保护数据库,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拷贝,由专门指定的一位编程工程师进行。

该编程工程师将拷贝编号、登记并签名后存入工程师站室内的专用柜内保管;

7.3调试期间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应制订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程师站间,进出工程师站要自觉登记,工作人员进入工程师站必须着装洁净,保持工程师站的整洁卫生,进入工程师站请保持安静,严禁在工程师站内抽烟,严禁利用工程师站电脑打游戏,在工程师站室内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工程师站室的进出管理制度由仪控调试专业组制订并报试运指挥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7.4数据库后备磁带、软盘、光盘和重要的资料存放在工程师站室内的专柜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其携带出工程师站。

7.5软件修改管理及审批程序

7.5.1对于不违背逻辑图或系统设计说明的修改,由编程工程师进行修改并填写改错记录表,每修改一项填写一栏。

经仪控调试专业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将原件存工程师室,并复印数份按调试资料管理规定保管、分发;

7.5.2凡是涉及与原逻辑不一致的原理性修改均由编程工程师按“调试过程中系统图、逻辑图、控制接线图修改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7.6DCS系统专业人员每天按时对DCS系统进行检查,定期对DCS及DEH、ETS、MEH等系统进行维护,删除垃圾文件,对软件进行备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按规定程序处理;

7.7非热控人员严禁操作工程师站上位机及相关设备,严禁在工程师站电脑上安装其它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与系统无关的光盘和磁盘,以防系统感染病毒;

7.8工程师站上位机的密码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修改;

7.9机组运行时,严禁在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间使用产生电磁干扰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等),严禁使用电焊机、冲击钻等强电磁干扰设备;

7.10机组运行期间,应定时对电子设备间设备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按程序处理;

7.11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室内应保持合适的温湿度,温度宜保持在18℃-24℃,湿度宜保持在45%-70%,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结露;

7.12定期打扫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室内外的设备和地面卫生,定期清洗和更换机柜滤网,保持室内外的整洁。

8调试过程中设备及元器件损坏报告管理制度

8.1调试人员在进行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前,应详细和全面地检查设备、系统的安装竣工状况,查看安装试验与验收记录,确认设备、系统安装正确、试验合格,技术状态良好,安全可靠,现场清场,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

8.2在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过程中,如发生设备、系统异常,设备或元器件损坏时应根据情况停止分系统试运或整套试运,专业组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分析设备异常及元器件损坏的原因,研究采取措施并加以消除,并作好记录,填写《设备异常、设备及元器件损坏报告登记表》(见表32),交项目公司(委托制管理项目为被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专业的专职工程师保存;

8.3设备、元器件损坏后需要换用备品时应办理正式领用手续,并将损坏的设备、元器件交物资部门保管;

8.4在未分析清楚设备异常、设备及元器件损坏原因和制订出防范措施之前严禁再继续进行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

9调试简报管理程序

9.1调试简报在机组进入分部试运后开始编写,分部试运期间每周编制一份,整套启动期间,每天一期;

9.2调试简报由项目公司(委托制管理项目由被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编写、分发工作;

并负责向上级及外界发送调试简报;

9.3调试简报应包含主要内容;

9.3.1编制、审核、批准人;

9.3.2试运进展情况;

9.3.3当前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9.3.4下一步调试工作的安排。

调试简报的格式参见表33

10试运现场安全保卫管理程序

10.1管理责任

10.1.1调试试运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10.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详尽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措施应以防火、防爆、防有害气体中毒为主要内容,措施应对危险部位的工作的监护作出专门的规定。

10.1.3启动前永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由被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申请当地的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完成机组168小时试运,办理完机组正式移交手续后,现场的消防管理即可移交发电有限公司管理,消防管理不留空白。

10.2.管理要求

10.2.1所有参加机组调试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遵守纪律,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各项工作;

10.2.2现场应加强值班保卫工作,做好重要设备、重要部位24小时不间断值勤守护。

(如各主要通道、受电的配电室门口等地点);

10.2.3主体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试运区域设围栏,挂警告牌,试运设备挂警告牌。

10.2.4试运现场实行“通行证”制度,严格控制人员数量,与试运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试运现场,试运人员应佩带“通行证”;

10.2.5被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可委托主体施工单位负责现场“通行证”的发放和管理;

10.2.6试运时,对运行设备的旋转部分不得进行清扫、擦拭或润滑等工作。

擦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得把棉纱、抹布缠在手上;

10.2.7所有人员不得在栏杆、防护罩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坐立或行走,无关人员不得操作试运范围内的设备;

10.2.8试运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确认炉膛、空气预热器、烟道、风道、电除尘器以及其他容器内的人员已全部撤出;

10.2.9从锅炉第一次点火到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确认专职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值勤,消防队应处于戒备状态,消防车应到现场待命;

10.2.10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设施应全部正常投运,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要求,数量充足,满足现场需要;

10.2.11重点防火部位和防火区域,如:

充油设备、充氢设备、油区、制氢站、发电机及充氢设备周围、电缆夹层、配电室、控制室、电子设备室、蓄电池室、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等部位动火时,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作好防火措施;

10.2.12被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工程重点防火部位及重要设备安装部位的防火方案和火灾扑救预案;

10.2.13进入调试阶段,试运区域(除指定地点外)应禁止吸烟。

11设备代保管管理程序

11.1程序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机组试运过程中设备代保管工作的必备条件、交接检验手续、代保管工作中各参建单位,包括运行单位应做的工作等事项;

11.2管理职责

11.2.1受项目公司委托,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设备代保管工作的归口管理;

11.2.2运行单位按《启规》要求,履行设备代保管职责,维护单位根据合同参与代保管工作;

11.2.3监理单位受被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负责设备代保管的组织工作,对设备代保管工作中相关单位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和被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一起协调代保管工作中各相关方关系。

11.3管理要求

11.3.1设备代保管的范围及条件

1)按制造厂或设计院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完成了全部的设备

安装工作,经各级质量验收合格,单机或分系统试运调试合格、设备及系统编号标识清楚、完整的工程项目;

2)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体或单位工程项目;

3)能独立运行的设备及系统,且运行人员已到位,并能进行正常管理的项目;

4)根据工程现场需要连续值班监管或进行操作运行的系统或设备;

5)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或运行单位(维护单位参与)认为需接收管理的工程项目或系统;

6)试运指挥部要求进行代保管的项目。

11.3.2设备代保管的交接

1)具备设备代保管条件的项目由施工责任单位填报《设备代保管签证书》,随附相关的验收、评定、试运调试记录等文件提交监理审核;

2)《设备代保管签证书》上必须列清需代保管的项目内容、界限,遗留问题及尾工等;

3)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验、认可、签字,最终由试运指挥部批准。

4)运行单位按照批准的《设备代保管签证书》所列设备、系统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按要求的日期开始进行设备代保管工作。

11.4设备代保管中相关部门的工作

11.4.1试运指挥部

1)履行对“设备代保管申请”的批准签证手续;

2)协调、处理代保管设备及系统涉及的各单位、部门工作界限的问题;

3)对设备代保管过程产生有争议的问题做最终裁决;

4)对代保管设备、系统重大操作、修改、变更的审批;

5)监督、检查参与办理设备及系统代保管工作的各方职责履行情况。

11.4.2被委托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1)参与检查设备代保管项目的基本条件及代保管项目的签证确认;

2)负责联系处理设备及设计原因造成的代保管设备及系统出现的问题及缺陷;

3)协助设备制造厂家办理相关的消缺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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