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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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附件3:

__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实施方案附件4:

__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未聘人员管理办法附件5:

__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系两级机关、直属单位、教学辅助人员及部分公共课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6:

__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方案(三)聘用合同签订我院目前处于缺编状态缺编60余人。

现有人员学院拟全部聘用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具体工作岗位按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1、职员(管理人员):

科级以下(含科级)合同期限六年;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合同期限十年。

2、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以下(含中级)合同期限六年;

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合同期限十年。

3、工勤人员: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合同期限三年;

技师以上(含技师)合同期限六年。

4、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且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至退休的合同的可订立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被聘人员若在聘期内即到退休年龄的聘期自动终止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合同起始日期:

20__年3月1日(四)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中)止、解除1、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

必要时聘用单位还可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的具体实施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执行。

2、考核结果是奖惩和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岗位变化后其岗位工资待遇应相应改变并对其聘用合同条款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3、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4、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精简或被撤销的。

6、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聘用合同:

(1)受聘人应征入伍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脱离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

(2)遭遇不可抗力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暂不能依法履行聘用合同的。

中止的时间不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7、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时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患严重职业病或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

(5)接收的军队转业军官在适应期内的;

(6)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经有关部门认定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11、 

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法定工作日5日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履行有关手续。

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履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2、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市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成的;

(2)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13、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且本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4、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三、分配制度改革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1、实施校内津贴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工作数量、质量、岗位责任大小定薪严格考核坚持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2、实施校内津贴制度应体现效率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实施校内津贴制度应体现教职工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建立各类人员的校内津贴分配和激励机制。

4、突出重点的原则。

分配制度要适当向教学一线和管理骨干倾斜突出倾斜高层次优秀人才和具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促进重点工作和关键岗位的创新。

5、适用性原则。

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符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并能够在近年内有效运行促进我院综合实力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发展。

(二)实施校内津贴的范围和对象1、全校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等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人事代理制人员参照执行。

2、各二级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后勤各实体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制定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教职工收入构成1、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即职务(技术)等级工资(70%部分)和津贴(30%部分)。

2、国家规定的福利性和政策性补贴。

3、院内津贴:

包括岗位津贴、责任津贴等。

(四)、岗位级别和津贴标准1、教师岗位级别和津贴标准①专职教师津贴标准岗位级别岗位描述课时津贴一级岗位教授,专业带头人(正高)20专业带头人(副高)18二级岗位骨干教师18三级岗位副教授16专业带头人(中级)14四级岗位青年骨干教师14五级岗位讲师12六级岗位助教10七级岗位试用(见习)期教师8②校内兼职教师津贴正高级职称:

20元/学时;

副高级职称:

16元/学时;

中级职称:

12元/学时;

初级职称:

10元/学时。

③校外兼职教师讲课费正高级职称:

30元/学时;

25元/学时;

中级及以下职称:

20元/学时。

学院给予12元/学时补贴其余由各系包干经费支付。

2、院系两级机关(含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岗 

位岗位津贴责任津贴(领导职务)一级正院级(副厅级)5001000二级副院级(正处级)400700三级中层正职(副处级)350350四级中层副职(正科级)300150五级各办主任(副科级)26050工作人员260

六级工作人员200

七级工作人员150

八级工作人员100

3、辅导员、学生管理干事和兼职班主任津贴标准按小高职每班100元/月、大高职每班80元/月核定总额由各系进行二次分配经费由学生管理经费支付。

4、图书馆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按照学院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后聘用(任)的实有人数专业技术干部按每人0.2万元/年计算总量、技术工人按每人0.15万元/年计算总量划拨给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5、实验、实训岗位津贴标准岗位级别津贴标准一级310二级260三级200四级150五级1006、高学历、学位津贴标准 

单位:

元/月学位津贴硕士双证硕士200100专业带头人津贴100教研室主任津贴60

(五)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1、学院津贴是与工作数量、质量和工作态度直接挂钩的工作津贴无福利性质不在岗位者、未完成规定工作量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2、各类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应扣发的津贴在发放时一次性扣除。

3、由学院核定教师课时津贴总量划拨到各系。

各系按照《细则》发放。

4、完成基本工作量定额60%以下的按70%计发基本工资;

完成基本工作量定额50%以下的按完成比例计发基本工资。

连续两学期达不到基本工作量定额60%的列为待聘人员转入学院人员交流中心。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定额60%一下的取消其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

5、教师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定额为210标准学时。

教师讲授课程的标准学时包括讲课、必要的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等环节也包括命题、评卷等考试环节的工作在内。

6、岗位津贴按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2月、8月不发)。

7、教学系部中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单周教学工作量不超过8学时、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60学时;

其他岗位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单周教学工作量不超过6学时、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学时;

超过部分的课时津贴减半发放。

系部中的兼职教师占半个编制其他岗位的兼职教师占1/3个编制。

8、以下人员岗位津贴停发:

①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

②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者③公派出国(境)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和自费出国(境)人员在其离校期间。

④长期病休人员。

9、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从聘任的下月起享受新的岗位津贴;

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自办理退休之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调出人员自离岗或停薪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10、经学院同意攻读在职研究生、脱产参加培训进修且没有承担工作任务者岗位津贴减半。

(专任教师离岗学习岗位津贴基数取同级别一般管理人员津贴数)11、目标管理各中心主任(含卫生所所长)津贴参照中层副职标准执行。

12、本办法所定各类人员津贴标准将根据学院的经济状况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组织领导学院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学院成立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黄 

何 

阎__副组长:

王雨华 

__ 

平组 

员:

田百洲 

刘 

君 

张立伟 

孙彦彬 

王诚勇五、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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