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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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和成员组成。
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业、城建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城建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担任指挥,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浑南新区管委会、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沈阳供电公司、市农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沈阳分局、沈阳铁路局、网通集团沈阳分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在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汛抗旱工作。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在行政区域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
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5专家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市水利局与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抢险业务和抗旱救助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或顾问团。
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雨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订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抗旱减灾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职责分工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命令;
监督实施大中型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
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信息公报;
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
负责重点防汛抗旱工程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委:
负责协调相关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物资。
市公安局:
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市民政局:
会同相关部门检查灾情,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
市城建局:
负责协助制订城市防洪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保安工作。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
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市农委:
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全市汛情、旱情监测、预报,督促相关部门完成水毁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补办抢险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
市商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发生期间的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
市粮食局:
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粮的落实和管理。
市卫生局:
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统计局:
协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水旱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对灾害性天气做出分析和预测,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负责相关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沈阳电业局:
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应,保证救灾期间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网通集团沈阳分公司:
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沈阳警备区:
负责组建市本级防汛抢险抗灾突击队,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其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预案的制订、实施。
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清除工作,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灾情。
2.2.4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及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等指标做出整理和评估,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负责进行旱情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水文部门要对水雨情、水库、塘坝、河道、湖泊蓄水、地下水状况进行监测统计;
监测沈阳地区实时墒情,并结合天气预报预测未来5~7天的墒情、旱情发展趋势,定期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旱情紧急情况根据需要加密上报。
3.1.2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发生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根据已制定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泄水前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洪水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应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灾害发生后,县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旱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抗旱指挥机构,重大抗旱行动情况应随时上报。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气象部门应加密天气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旱情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相关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为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在出现干旱现象时,要及时掌握当地群众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情况,当灾害发生时,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建设。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要根据人事变动调整指挥部成员,并按管理权限上报。
乡镇以下抗旱监测人员必须落实。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和县城,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
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制定严格的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
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
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各级干旱预警启动标准
Ⅰ级预警:
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大于相应耕地面积的45%,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40立方米/亩以下,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Ⅱ级预警:
大面积连续31-44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21-44%。
此时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80立方米/亩以下,禾苗枯萎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
Ⅲ级预警:
大面积连续21-30天未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10-20%,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稻田缺水,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20立方米/亩以下。
Ⅳ级预警:
大面积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1-9%,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60立方米/亩以下。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类洪水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1)为主动应对洪涝灾害和旱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报审、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按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具体应急响应等级与洪涝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进入汛期、旱期,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6)3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2.2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
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已批准的相应防汛或抗旱方案,做出相应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及省防办,并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
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沈阳警备区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灾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行动情况。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把抗灾工作的实际情况汇总后,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6)2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3.2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和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督促受灾地区组织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中。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5)2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4.4.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业务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区、县(市)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Ⅳ级预警旱情;
(4)1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4.5.2Ⅳ级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