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评分记录表核查报告材料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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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姓名(签名)

单位

核查分工

组长

组员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

2.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

3.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18分)、设备设施(36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9分)、管理制度(27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六部分,共34个核查项目。

4.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核查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评分原则:

现场核查评分标准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得3分;

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个别、轻微或偶然发生,不会对食品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得1分;

不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普遍、严重、系统性或区域性缺陷,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得0分。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核查判定得分为1分、0.5分和0分。

6.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

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

7.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一、生产场所(共18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1.1

厂区要求

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

现场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符合规定要求。

3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效果不明显,可通过改善防范措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

现场提供的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

1

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无效果。

2.厂区环境整洁,无扬尘或积水现象。

各功能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

现场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

厂区环境、布局、功能区划分、绿化带位置及维护等略有不足。

厂区环境不整洁;

厂区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区与生产区未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并存在交叉污染。

1.2

厂房和车间

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

现场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作业区布局和划分存在轻微缺陷。

厂房面积与空间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或者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或者检验室未与生产区域分隔。

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门窗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结构合理,易于清洁;

顶棚结构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

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地面应当平坦防滑、无裂缝。

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壁、地面和门窗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1.3

库房要求

1.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与《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中标注的库房一致。

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

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

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施略有不足。

实际库房与平面图标注不一致。

2.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分别安全包装,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物料存放或标识略有不足。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

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

二、设备设施(共36分)

2.1

生产设备

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备材质略有不足。

3.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良好,并做好记录。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应当定期校准、维护。

停用的设备需标注清晰,不影响正常生产。

维修保养、记录略有不足,或者个别监测设备未校准。

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者监测设备无法满足规定要求。

2.2

供排水设施

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

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乱,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2.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且满足生产的需要。

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

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排水略有不畅,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排水不畅,或者室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关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2.3

清洁消毒设施

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等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

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者清洁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

2.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必要时可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

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2.5

个人卫生设施 

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洗手设施的材质、结构应当易于清洁消毒,临近位置应当标示洗手方法。

卫生间应当易于保持清洁,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当设置洗手设施。

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

个人卫生设施严重不符合要求。

2.6

通风设施

应当具有适宜的通风设施,进气口位置合理,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装置和除尘设施。

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能防止虫害侵入。

通风设施略有不足。

通风设施严重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除尘、防止虫害侵入的需求。

2.7

照明设施

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的颜色。

在暴露原料、半成品、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

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略有不足,光泽和亮度略显不足,或改变物料真实颜色。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2.8

温控设施

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温控或监测设施略有不足。

温控或监测设施严重不足。

2.9

检验设备设施

自行检验或部分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

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按期检定或校准。

检验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性能略有不足,或者个别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或校准。

检验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

3.1

设备布局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避免交叉污染。

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

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3.2

工艺流程

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

申请的食品类别、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

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或公开。

个别工艺流程略不合理。

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或者企业标准未依法备案或公开。

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和控制措施。

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时,产品配方、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工艺文件略有不足。

工艺文件严重不足,或者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控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四、人员管理(共9分)

4.1

人员要求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

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人员职责不太明确,或者个别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或者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4.2

人员培训

应当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培训计划及计划实施、培训记录略有不足。

无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严重不足,或无培训记录。

4.3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缺陷。

无制度或者制度执行严重不足。

五、管理制度(共27分)

5.1

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

应当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收标准。

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5.2

生产过程控制

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原料(如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控制的相关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并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

个别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5.3

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

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并保存相关检验和留样记录。

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规定产品出厂时,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和检验合格证,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5.4

运输和交付管理

应当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规定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

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5.5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记录并保存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的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管理体系或执行略有不足。

管理体系或执行严重不足。

5.6

食品安全自查

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7

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5.8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方案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方案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5.9

其他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审查细则规定,建立并执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共1分)

6.1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应当提交符合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审查细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非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0.5

无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附件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核查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申请人名称)进行了现场核查,结果如下:

一、现场核查结论

(一)现场核查正常开展,经综合评价,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是: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及标准编号

核查结论

2

……

(二)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因申请人的其他主观原因。

(三)因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中止现场核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

核查组长签名:

申请人意见:

核查组员签名:

观察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得分及存在的问题

核查项目分数

实际得分

生产场所(分)

(分)

设备设施(分)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分)

人员管理(分)

管理制度(分)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分)

总分:

(分);

得分率:

%;

单项得分为0分的共项

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核查项目序号

问题描述

注:

1.申请人申请多个类别名称的,应当按照类别名称分别填写本页;

2.“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扣分情况;

核查结论为“通过”的类别名称,如有整改项目,应当在报告中注明;

核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类别名称,应当注明否决项目;

对于无法正常开展现场核查的,其具体原因应当注明。

附件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及其随附材料;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9.产品执行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准文本;

10.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11.许可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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