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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6

次干路、支路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m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

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

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60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90

70

2

工矿企业

3

国家铁路线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厂外铁路(中心线)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液化石油气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14

民用建筑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

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围墙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屋外变、配电站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9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主要

次要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1500

>150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6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5-250

251-1000

5001-25000

、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液体类别

储罐形式

   间距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0.75D

0.5D

0.4D

不小于0.8m

>

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不限

(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

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8

  总容积(m3)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9

 总容积

(m3)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10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      单罐容积(m3)

≤10

31-200

1001-2500

2501-5000

≤50

≤100

≤40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材料堆场

65

7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11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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