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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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Word格式.docx

  第九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中心的首次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条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应向中心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同时还需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及公司章程;

  (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要提供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出资的批复;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股东名册资料;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三)股东住址;

  (四)持股数量;

  (五)股权性质;

  (六)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

公司提出登记托管申请;

签订托管协议;

中心审核相关文件资料,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

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五条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第十六条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号;

  (四)开户日期;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注意事项。

  第二节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股权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包括: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的个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签订转让过户协议书;

  

(二)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七)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八)转让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九)转让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变动情况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办理股本增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七)验资报告(增资部分);

  (九)委托分派红股申请书;

  (十)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回购股份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减资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收购、回购的决议文本;

  (六)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要提供回购清理专项审计报告;

  (八)减少注册资本和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还需要提供在公开发行媒体上的公告;

  (九)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股份继承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和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四)股权继承人身份证及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手续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原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三)离婚证书复印件;

  (四)离婚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办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

  (四)股权受让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公司破产终结;

公司因回购减资而部分注销股份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公司股权的质押担保合同自在中心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办理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签订质押协议或质押合同;

  (四)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十)出质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十一)出质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出具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

  (四)设定质押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出质方和质权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股权质押登记后,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冻结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股权质押的担保期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质权方实现债权或者双方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到中心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第三章股权存管业务

  第一节股份挂失

  第三十八条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

个人股东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

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

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

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四十条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股份查询

  第四十二条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查询手续。

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

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

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法人股东查询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资料变更

  第四十四条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节股份证明

  第四十六条股权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为公司出具的股权托管证明文件。

  第五节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申请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中心。

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提供特色业务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品种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业务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业务规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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