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附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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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附表Word文件下载.docx

5.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县纪委(监察局)。

因特殊原因不宜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6.县法院依法对原系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XX县人民法院关于×

×

案的通报》(见附件2),向县纪委(监察局)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

7.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收到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填制《XX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或者相关回执文书通知县纪委(监察局),同时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县纪委(监察局);

本单位无管辖权或其他原因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制《XX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不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送达县纪委(监察局)。

8.县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就县纪委(监察局)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的核查情况,书面通报县纪委(监察局);

对不予认定的问题及线索,应当简要说明理由。

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县纪委(监察局),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9.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中任一机关已经依法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前,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另行启动调查(侦查)程序;

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调查程序的机关沟通。

二、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协作配合

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需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可按照程序提请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1.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当依纪依法协助县纪委(监察局)办案,并在接到县纪委(监察局)出具的《XX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见附件5)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2.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协助办案时,必须以县纪委(监察局)办案人员身份参与办案,并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

3.县纪委(监察局)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在正式移送前商请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初查。

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须在收到《XX县纪委(监察局)商请对×

案进行初查的函》(见附件6)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县纪委(监察局)。

4.县纪委(监察局)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制《XX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见附件5),提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5.县纪委(监察局)需要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咨询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县纪委(监察局)在案件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对被调查人或重要涉案人员、涉案款物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

7.县纪委(监察局)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提供相关材料的,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移送处理

1.县纪委(监察局)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县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县检察院7个工作日内,填制《XX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见附件7),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与县检察院完成有关移送工作。

2.县纪委(监察局)向县检察院移送案件前,违纪违法事实清楚的,一般应当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县检察院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出具《XX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见附件7),可先行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县检察院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县法院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有罪免罚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县检察院、县法院应当出具《XX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见附件7),附相应的材料,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

4.县纪委(监察局)对暂予扣留、封存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

县纪委(监察局)向县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

县纪委(监察局)暂扣的其他涉案款物,应当在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纪依法处置。

5.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协调机制及纪律要求

1.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2.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当分别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查办案件工作协作配合事宜,指定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和沟通工作,并将月报表于每月20日前报县纪委信访室。

3.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协作配合中出现重大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

4.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对案件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出现失泄密情况,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违反办案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和《XX省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X办发〔201X〕38号)不一致的,依照《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和《XX省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X办发〔2015〕38号)执行。

2.本《办法》由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XX县人民法院关于×

案的通报

3.XX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受理通知书

4.XX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不受理通知书

5.XX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

6.XX县纪委(监察局)商请对×

案进行初查的函

7.XX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

附件1:

XX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__________:

我委在调查__________案时,发现__________。

根据XX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X发〔2017〕X号)之规定,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单位调查核实,并将办理结果于60日内函告我委。

1.

2.

3.

中共XX县纪委

年月日

附件2:

XX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于__________案的通报

我委/院/局在调查__________时,发现__________,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立案调查/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侦查中。

根据XX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X发〔201X〕X号)之规定,特此通报。

2.

3.

XX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年月日

附件3:

XX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线索)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具的__________已收悉。

经我委/院/局审核,符合我委/院/局案件(案件线索)受理条件。

根据XX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X发〔201X〕X号)之规定,予以受理。

请你单位承办部门凭本《通知》与我委/院/局__________联系具体事宜。

XX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

附件4:

XX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不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具的__________已收悉。

经我委/院/局审核因__________,我委/院/局决定不予受理条件。

根据XX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X发〔201X〕X号)之规定,现予以退回。

XX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

年月日

附件5:

XX县纪委关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

因查办案件需要,根据XX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X发〔201X〕X号)之规定,请你单位提供以下配合:

__________。

中共XX县纪委

附件6:

XX县纪委商请对__________案进行初查的函

我委在调查__________案时,发现__________,其行为已严重违纪,涉嫌犯罪。

根据XX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X发〔201X〕X号)之规定,现商请你院/局介入初查。

特此函告。

附件7:

XX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

我委/院/局在调查__________案时,发现__________,其行为__________,需要移送你委/院/局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XX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X发〔201X〕X号)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委/院/局。

3.

XX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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