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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自筹

1.6建设单位:

1.7监理单位:

1.8总包单位:

1.9分包方式:

专业分包

二、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

2.1承包范围:

本工程之****楼的所有保温工程项目施工。

2.2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2.1基层清理、刷界面砂浆、作厚度标志(塌饼、冲筋)、胶粉颗粒浆调制、运输、抹平、钉锚栓;

裁剪、敷设四角镀锌钢丝网,抹抗裂砂浆、找平等全部工作内容。

2.2.2按图纸所示内容施工,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2.2.3施工现场内所有材料的二次及多次转运、清理、堆码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2.4乙方承担除甲供垂直运输机械及甲供材料以外的所有该工程使用的全部小型机械设备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手动工具、手推车、安全带、安全帽、雨衣、施工电缆照明灯具、日常生活用品等全部低值材料以及为完成本工程的所需的所有材料。

2.2.5所有保温工程完工后的修补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

乙方自行施工及其他施工队施工部分的成品保护。

2.2.6清理现场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并运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2.2.7本合同未明细的,而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的保温工程施工内容。

三、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为准。

3.2竣工日期:

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为准。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4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给予签证外,其余一律不予顺延。

3.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工期进度节点要求完成相应工作量或未在竣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乙方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同后,工期顺延。

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6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应全面配合甲方的总体工程进度,服从甲方的安排及经确认的施工计划。

3.7工期相应的违约及处罚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的合同条件为准。

四、施工质量

4.1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验收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满足“合格”质量标准。

4.2满足设计施工图的各项规定。

4.3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

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5.1本合同价款:

本合同包含总价包干和综合单价包干两种分包模式。

暂定总价约:

(大写:

)。

5.1.1总价包干:

总价包干部分合同总价为(大写:

该价格是指所有35厚复合硅酸盐保温板(顶棚1架空层顶板)的包干总价,工程量见附表2《顶棚保温工程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表》中所示总价包干部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调整,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或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结算时,对设计变更以及合同外的部分,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方式进行计算,不得超过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工程量。

5.1.2单价包干部分:

采用全费用包干单价,详见附表1《外墙内保温工程合同单价表》(单价包干部分)。

5.1.2.125厚保温隔热墙面(墙5中户内除厨房卫生间的室内房间保温墙面):

[]元/m2

5.1.2.225厚保温隔热内墙面(墙6中户内厨房卫生间保温墙面):

5.1.2.325厚保温隔热墙面(墙5中楼梯间,合用前室,前室,入户大厅,水井保温墙面):

[]元/m2

5.1.2.420厚保温隔热内楼地面(墙5中飘窗板底室内部分):

5.1.2.520厚保温隔热内天棚面(墙5中飘窗板顶室内部分):

5.1.2.620厚保温隔热内墙面(墙5中飘窗侧板室内部分):

5.1.2.720厚保温隔热外墙面(飘窗侧板室外部分):

5.1.2.820厚保温隔热外天棚面(飘窗板底室外部分):

5.1.2.920厚保温隔热外楼地面(飘窗板顶室外部分):

5.2.1035厚复合硅酸盐保温板(顶棚1架空层顶板):

5.1.2.1040厚保温隔热内墙面(墙5中除住宅,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外):

5.1.2.1140厚保温隔热墙面(墙5中物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5.1.2.1240厚保温隔热内墙面(墙6中除住宅厨房卫生间外):

[]元/m2

5.1.3设计变更及合同允许调整的部分按以下综合单价执行:

5.1.3.1单价包干部分按第5.1.2条的综合单价执行。

5.1.3.2总价包干部分按以下综合单价执行:

5.1.3.2.135厚复合硅酸盐保温板(顶棚1架空层顶板):

[]元/m2(详见附表2)。

5.2本合同总价包干部分的总价、单价包干部分、设计变更及合同允许调整部分的固定综合单价,均包括但不限于:

5.2.1人工费:

包括人工工资及各种津贴、辅助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5.2.2材料费:

包括除建设单位或甲方指定或供应材料以外的材料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制作及辅材费。

5.2.3机械费:

包括除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机具及工具费。

5.2.4其它费用:

包括现场经费、施工完成后的成品检验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含赶工费)、临设费、现场装卸及二次搬运费、建筑物超高费、检测费、安全文明费、劳动保险费、综合保险费、风险费等(包括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调整、原材料涨价、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

5.2.5税金。

5.3合同工程量的计算。

5.3.1本合同总价包干部分:

附表2:

《顶棚保温工程合同单价及总价表》(总价包干部分)所列相对应工程量为固定工程量,该部分除有效的设计变更和合同外零星工程外工程量不调整。

5.3.2本合同单价包干部分:

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所有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单价及管理费、利润等均包括在内,均不以工程量增减、市场价及政策性调整而调整综合单价。

附表1:

《外墙内保温工程合同单价表》所列相对应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计算规则计算。

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和合同外零星工程,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50500-2013》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数量。

同时满足合同条款第10.2条规定。

5.3.3本合同最终结算总工程量不得超过甲方与业主结算工程量。

5.4甲方提供现场已有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任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延长使用周转材料和设备的租赁费用。

六、材料供应及设备

6.1材料供应

6.1.1建设单位指定或供应的材料:

6.1.2甲方指定或供应之材料:

无。

6.1.3除本条第6.1.1和6.1.2款之外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按设计要求或建设单位或甲方指定之品牌、规格自行购买。

6.1.4乙方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或甲方指定供应之材料必须在施工前按设计要求提交材料样品,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前述资料为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印鉴)以及国家认证实验室的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6.1.5甲方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未经监理审批并同意使用的,乙方不得提前擅自进行加工及使用,否则,甲方及监理公司有权不予验收。

由于使用材料未经审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6.2机械设备

6.2.1甲方提供的设备及机具:

如塔吊、施工用电梯或龙门架。

6.2.2除甲方供应的机具及设备外,其余所需的设备和机具均由乙方自行提供。

6.2.3乙方使用于本项目的设备或机具应达到使用安全的标准,未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设备或机具,一律不得使用于本项目。

七、乙方费用及合同价款支付

7.1乙方应缴纳费用

7.1.1履约保证金:

乙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应向甲方支付总价[5]%:

万元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月计量支付款中扣除[]万元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

如当月验工计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履约保证金,则次月的验工计价金额中扣除,直至扣至本条款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止。

乙方如有异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1.2当地政府收取的综合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其费用暂定为合同总价×

25%×

85%÷

2400×

61.04元(结算时按未扣除其他费用的结算总价为基数计算);

综合保险费由甲方从每月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1.3现场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安表计量并支付其费用;

如施工现场未安表,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摊,从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

7.1.4乙方自身完成的工程验收所发生的费用。

7.1.5乙方临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租赁甲方临设房屋,租赁费按30元/月.m2(板房面积)计算;

乙方生活区及办公区临水临电费用,按5元/月.m2(板房面积)计算。

7.2工程进度款的计量及支付

7.2.1工程进度计量的计算:

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并经建设单位及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7.2.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按实际完成计量额的[70]%支付。

7.2.3计量时间:

按乙方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算其已完合格工程量。

7.2.4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甲方财务部提交“外出施工税收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计量款。

7.2.5进度计量资料:

乙方满足上述条款后,按甲方要求编制并提交经甲方各部门已联签的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现场签证等书面资料。

7.2.6甲方收到乙方计量资料后7天内完成计量审核并由双方办理计量确认手续,待业主支付甲方进度计量款后28天内,甲方按7.2.2支付乙方计量款。

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甲方进度计量款,导致甲方资金出现困难,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并同意延长支付时间,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额外的费用。

7.2.7本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等,经确认有费用增减的且满足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时,纳入竣工结算,认价程序详见第十条。

7.2.8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成立后,且建设单位拨付相应工程款后28日内,甲方按合同结算总价的94.5%支付工程款,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0.5%作为工程保修保证金。

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

7.3履约保证金返还:

本项目自备案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所余之履约保证金。

7.4付款方式

7.4.1工程进度计量款支付前,甲方将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费用;

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划拨。

7.4.2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施工保证措施

8.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按照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为完成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环境保护、资源配置等实施性保证措施交与甲方审批,并作出相应承诺。

8.2保证措施须合理、可靠、配合措施周全、细致。

8.3与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配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得当。

8.4质量、安全、工期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具有可行性并满足合同约定之要求。

8.5资源储备:

有充足的各类管理人员及设备、机具;

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之内容。

8.6保证措施未获得审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施工。

九、安全、文明施工

9.1安全保证措施

9.1.1按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为本项目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负责自身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并服从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9.1.2乙方应加强对参与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检查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9.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避免使现场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9.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地方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施工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9.1.5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安全生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9.1.6服从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并积极配合。

9.1.7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分包工程临时用电安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

9.1.8乙方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赤膊、赤脚、穿高跟鞋及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核实后罚款100元/人.次;

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绳的,经核实后罚款200元/人*次;

违章用电经查核实后罚款1000元/次。

9.2安全事故的处理

9.2.1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首先报告甲方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全力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

9.2.2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接待及安抚工作,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9.2.3由于乙方未能妥善处理事故事宜而给建设方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将发生的损失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

9.3文明施工

9.3.1乙方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之要求组织施工。

9.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行为规范,并满足甲方上级集团的要求。

9.3.3施工及生活用水应按规定排放,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

9.3.4乙方应确保施工范围内的施工道路畅通和整洁。

9.3.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自身产品和项目已完工产品进行必要和足够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成品、半成品损坏,由乙方承担其损失并按300---1000元/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施工。

9.3.6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时,应注意对甲方及第三方已完工产品的保护,如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产品的损坏,乙方应予赔偿并按300~000元/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赔偿款项在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损方。

乙方若对甲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保留必要的原始记录,在竣工验收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9.3.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各施工班组,每一道施工工序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300~1000元/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9.3.8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被施工污染的施工现场及运输用市政道路的打扫和垃圾清运工作,如因此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乙方需自行负担该款项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计量款中扣除。

9.3.9若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即时通知甲方,乙方人员不得哄抢文物或破坏现场。

9.3.10乙方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9.3.11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3.12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为:

必须达到“{***}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之标准。

9.3.13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文明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

9.4乙方应做到建设单位所要求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详见附件);

若因乙方未满足《****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而造成甲方所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损失。

十、工程变更单价的确认

10.1设计变更、签证

10.1.1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2施工中因建设单位要求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书面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施工。

10.1.3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成本核算部门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并履行相关会签手续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

数据必须真实、无涂改、无虚假。

10.1.4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或甲方在完工后5日内进行签字确认,逾期视为乙方已放弃其权力。

10.1.5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

10.1.6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有甲方指派代表的签字,否则乙方可不接受;

乙方出具的办理结算款的变更、签证单,应加盖乙方指定的印章和本合同指派的乙方代表的签字,如果没有乙方指定的印章和签字,甲方有权不予承接乙方所提交的资料。

10.1.7甲方承接乙方所提交的资料,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发生事件的费用确认,只有当建设方同意支付变更或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并满足本合同第10.2条之约定的条件后,方可增加其费用并纳入乙方结算。

10.2变更、签证价款确认:

若单次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包括[1000]元),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若超过[1000]元,调整其超过部分并列入结算款中。

如有其他材料的保温工程,本合同子目没有的项目,按建设单位批复单价下浮30%计算。

十一、工程验收及结算

11.1工程验收

11.1.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若有),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生活驻地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2乙方在申请工程验收之前,若甲方工程部需要乙方提交相关资料时,乙方应按要求和规定提交。

11.1.3乙方未完成本条第11.1.1款之约定和未按要求提交资料前,甲方会不接受乙方之申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4甲方接受乙方之申请后,乙方应会同甲方对申请之项目进行复查,复查认可后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实体功能检测,验收或检测未能达到合同之要求,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规定之要求。

11.2结算办理资料

11.2.1甲方工程部审核、接收资料(若有)的确认书。

11.2.2工程验收报告的会签单复印件(若有)。

11.2.3符合甲方或建设方要求的结算书(结算书格式由甲方或建设方提供)。

11.2.4资料提交时间:

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

11.3结算办理及结算款支付

11.3.1甲方收到符合第11.2条的规定的资料并在项目总体竣工备案后28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并办理结算手续。

11.3.2结算成立90天内且建设单位拨付相应工程款后28日内甲方按结算总价款的94.5%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款,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0.5%作为工程保修保证金。

11.3.3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甲方计量款,导致甲方资金困难,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并同意延长支付结算款之期限,乙方不得因此有围攻、闹事等过激行为的发生。

11.3.4项目部与乙方的结算资料,以公司最终审核及批准的结算为准,且结算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项目公章后方可生效。

十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1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为代表负责与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对乙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12.1.2负责与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对乙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12.1.3负责在施工场地内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点,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施工用电提供至二级配电箱处,二级配电箱外由乙方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组织实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1.4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工人住宿、生活用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指定工人食堂地点、材料库房等。

12.1.5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内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等供乙方免费使用。

但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任务,乙方应承担因甲方延长使用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的费用。

12.1.6乙方连续两周完不成甲方下达的进度计划或进度明显落后于计划,无法保证工期要求时;

或因乙方原因建设单位连续对甲方黄牌警告两次;

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时;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三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并按合同总价[10]%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所完成的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按合同计量方式进行计量并在乙方退场后14天内按合同支付约定支付;

若拒不退场或阻止其他队伍进场施工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

1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1乙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负责合同履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人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新指派人员应继续履行合同之义务和责任。

若甲方要求更换乙方指派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更换指派人员并履行合同之义务和责任。

12.2.2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并提前组织好约定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等工作,满足工期进度要求。

12.2.3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2.2.4有责任对现场设施和成品进行保护,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12.2.5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甲方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

12.2.6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后报甲方复查,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完成了检测,达到了设计和规范要求,办理了隐蔽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2.2.7工程完工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若有规定),编制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结算书。

12.2.8工程完工后及时清运垃圾、剩余材料、设备,做到完工场清。

施工及生活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

12.2.9根据施工要求向甲方提供满足工期目标所需的作业人员及设备;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12.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2.2.11与参加本项目施工的乙方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报甲方备案。

12.2.12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人员或雇佣人员到甲方滋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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