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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

(五)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管理;

(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及运行管理;

(九)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物资采购相应工作。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编制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年度计划;

(二)负责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的制订和重要物资采购方案的技术审查;

(三)依据授权,组织本专业有关物资采购工作;

(四)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

(五)指导、监督归口管理企业物资采购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中心承担集团公司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的供应保障任务,接受总部物采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宗物资、重要物资、长周期物资、成套设备及大型工程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

(二)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和战略储备物资的仓储管理;

(三)负责所采购物资的质量索赔和供应商售后服务跟踪调查,参与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能源一号网站的运行管理;

(五)总部物米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企业一级采购物资需求建议计划;

(三)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本企业机电产品进口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六)依据本企业授权,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七)负责本企业物资质检、仓储、配送管理和物资统计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在本企业的应用。

第三章采购权限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物资集中采购。

总部负责一级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所属企业负责二级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

一级采购物资指列入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物资。

二级采购物资指未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其它物资。

第十一条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物资,总部物采部可授权所属企业采购。

生产建设急需等二级采购物资,所属企业可授权下属单位采购。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由总部物采部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总部物采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下列物资可根据需要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

(一)钢材、水泥、煤炭、油田及炼化用化工产品、通用设备、石油和炼化专用设备等类别的部分或全部物资;

(二)5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物资;

(三)总部机关采购物资;

(四)适合集中采购的其它物资。

第十四条总部集中采购分为直接采购、组织采购。

其中:

(一)直接采购是物资采购中心直接实施的采购;

(二)组织采购是总部物采部授权物资采购中心、专业分公司或所属企业统一组织招标或谈判,统一确定价格,由所属企业分别实施的采购。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计划分为一级物资采购计划和二级物资采购计划。

一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总部物采部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所属企业负责编制。

一级物资采购计划包括年度、季度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

其中,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是全年物资采购的预测计划,季度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是采购的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须明确物资的名称、规

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采购方式、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计划依据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库存、期货等资源进行编制。

能够调剂平衡的,不得列入当期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由物资需求单位提出,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物资需求建议计划分为年度、季度和工程项目需求建议计划。

年度需求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历年物资消耗规律和储备定额编制;

季度和工程项目需求建议计划应当依据生产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财务预算、供货周期等进行编制。

编制需求建议计划应按标准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物资。

第二十条一级物资采购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所属企业组织编制物资需求建议计划并上报。

其中,次年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当年10月底前、次季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当季季末20个工作日前报采购实施单位,采购实施单位汇总后报物资采购管理部;

工程项目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

20个工作日前经专业分公司审核后上报总部物采部。

(二)总部物采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对上报的物资需求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编制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计划,下达物资采购实施单位实施。

其中次年计划应在11月末下达,次季计划应在当季末前下达,工程项目计划应在需求建议计划提交10日内下达。

(三)工程项目所需物资需要提前采购的,有关采购计划应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审核。

二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所属企业参照以上程序自行编制。

第二^一条物资采购计划已经实施必须严格执行。

确因生产建设计划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在物资采购计划实施前,可变更物资采购计划。

一级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的变更由所属企业提出申请,报总部物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物资采购计划变更造成的盈亏,由申请单位承担。

对积压物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通过调剂、代用等措施加以利用。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对物资供应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统一建立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

总部物采部负责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所属企业负责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

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和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二年在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集团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对重要、战略物资,选择、培育战略供应商,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和集团公司内部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当优先准入。

第二十七条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由总部物采部组织招标或组织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使用单位评审确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由所属企业组织招标或评审确定。

第二十八条一、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作。

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总部物采部发放,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所属企业发放。

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准入证实行有效期制,准入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复审。

复审合格的,换发新证;

不合格的,准入证作废并收回,取消准入资格。

第三十条总部物采部和所属企业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交货数量、物资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诚信经营等。

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供应商准入证是否继续有效和供应商分等级管理的主要依据,并予以公布。

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由总部物采部组织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使用单位考评,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考评由所属企业组织,考评结果报总部物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准入资格,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准入证的;

(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损失的;

(四)有价格欺骗行为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五)因故意、过失提供不合格物资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第六章米购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批准后的物资采购计

划,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物资米购原则上米用招标米购和网上米购

方式。

不符合招标和网上米购条件的可米用竞争性谈判米购、询价米购、单一来源米购等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

网上采购是指通过中国石油电子商务网进行目录式采购和电子市场动态交易。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通过谈判进行的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至少比较三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唯一供应商处进行的采购。

第三十五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节能环保型物资、集团公司内部自产物资、国产物资。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权限负责采购。

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物资采购应根据需要选聘技术、经济、法律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和审查把关。

第三十八条物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除特殊原因外,合同文本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采购物资所需资金列入投资计划或年度财务预算,纳入资金计划管理,具体按投资管理或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物资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特殊情况下必须预付款的,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第二节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

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应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设计选型、供应商选择、采购实施、驻厂监造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购物资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采购。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设计指定、技术指定、使用指定等方式指定采购特殊物资。

第四十二条除特殊原因外,采购单位应从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

第四十三条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物资质量标准或要求,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的承担。

必要时可约定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采购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物资,所属企业须委托具有监造资质的单位驻厂监造。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对重要物资实行质量认可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所属企业对重要物资或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物资,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签订采购合同单位向供应商索赔。

第三节价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物资采购价格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确定,但因价格原因造成采购金额高于批准概算或年度投资计划的,重新履行采购程序或按管理权限报规划计划部门审核后方能执行:

(一)采用招标采购的,根据中标结果确定;

(二)采用网上目录式采购的,由总部物采部组织制定定价方式,并确定价格;

(三)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通过谈判或电子市场动态交易确定价格,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总部物采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走势、供求变化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网上产品目录价格。

第四十九条总部物采部与战略供应商依据战略合作协议商定价格调整原则与调整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确定物资价格。

第五十条总部物采部负责组织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

库,对物资采购价格进行采集、汇总、分析、预测和发布,作为确定物资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仓储与供应

第五十一条所属企业应按照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库房建设和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仓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总部物采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所属企业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和验收标准,对到货物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

对直达送料物资,所属企业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总部直接采购物资交货地在企业所在地的到货验收由所属企业负责。

第五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库存储备定额,并对仓储物资数量和质量定期盘点,防止积压和毁损。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证突发性事件的物资供应。

第五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制定装运、存储、保管和保养措施,防止入库物资质量下降或报废。

第五十五条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按程序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发放无误。

定期组织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配送对账,做到账目准确、账物相符。

第五十六条所属企业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组织供应,需要进行安装或售后服务的,应安排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对生产急需和需要送货的物资应组织配送。

第五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跟踪物资供应情况,对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区域储备、专业化储备,减少库存占用,定期开展调剂余缺,盘活库存物资,加快周转,减少积压和闲置物资。

新组建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库存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仓储设施。

第八章物资统计

第五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将所有采购物资纳入物资统计范围。

第六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物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对物资购入、消耗、库存、周转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建立物资统计报告制度。

所属企业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于每季度后20日内向总部物采部上报上季度物资统计报告,每年2月25日前上报上年度物资统计年报。

第六十二条物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十三条总部物采部和所属企业应当运用科学的统

计分析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定期分析物资统计信息,提出优化物资采购管理措施。

第九章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总部物采部与人事部共同确定。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监察,由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集团公司实行采购物资质量监督制度,具体按照《集团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监督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

(三)擅自采购未授权物资的;

(四)未经批准在供应商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五)采购质量不合格物资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坏或质量下

降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采购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境外机构物资采购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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