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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祈求权:

债权、人身权上祈求权等

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

永久抗辩、延期抗辩

绝对权:

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

对人权,债权

(四)民事权利保护办法

1,公力救济:

祈求国家进行保护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合法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但是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急迫不得已但是度)

(2)自助行为:

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急迫来不及祈求适于祈求权实现但是度

(五)民事义务概念与分类

1,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某种利益而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必要性

2,分类:

积极义务与悲观义务,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

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备自然生命形式人

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地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特性:

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畴内容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

时效:

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涉及宣布死亡)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资格

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

(四)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

宣布失踪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

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

效力: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浮现,应撤销宣布归还财物)

宣布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

第二,父母、子女;

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布

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结,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布死亡期间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

被宣布死亡期间进行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布死亡期间被收养不能自行恢复

(五)监护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制度

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批准其她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

四、法人

(一)概述

1,法人概念: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2,法人特性:

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

3,法人应具备条件:

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机关:

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一定机构或个人总称

(二)国内现行立法对法人分类

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2,特性:

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备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以自己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获得权利并承担义务资格

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

(五)法人变更、终结与清算

1,法人变更概念:

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畴等方面变化

2,法人变更类型:

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法人承受)

3,法人终结概念:

法人资格消灭

4,法人终结因素: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布破产,其她

5,法人清算概念:

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根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所有财产关系

6,清算终结:

清算事务解决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五、合伙

(一)合伙概念:

指由2个以上人(自然人与法人)依照合同,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织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概念:

由2个或2个以上合伙人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织

2,普通合伙特性:

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

3,普通合伙设立条件:

2个以上,书面合同,认缴出资,名称场合,其她条件

4,普通合伙财产: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她合伙人并一致批准,财产份额出质,应一致批准否则无效,行为人导致损失承担责任,不得擅自转移处分合伙公司财产

5,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一人一票,过半批准。

变化名称地点业务范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6,普通合伙损益分派:

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无法拟定比例,平均分,不得所有利润或亏损只让某些合伙人承担

7,普通合伙债务承担:

先以所有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她合伙人追偿

8,普通合伙人入伙:

全体一致批准,书面合同,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人退伙:

涉及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债务不不大于公司财产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概念:

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公司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特性:

有限合伙人必要以金钱或其她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权力)

3,有限合伙设立条件:

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公司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容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入伙:

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退伙:

(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布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有关资格,公司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终结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获得资格。

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指以意思表达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意思表达为核心,民事主体实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行为

3,分类: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免费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达,行为标

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达真实,内容合法

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悲观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指缺少民事行为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民事行为

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拟定无效

情形:

行为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违法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益)

法律后果:

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备约束力,获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补偿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

行为人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或者其她法定因素,依照法律规定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行,撤销权人可以选取祈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

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

撤销权行使:

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达,在第三人意思表达前效力处在不拟定状态民事行为

行为人详细行为已经完毕,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达,最后效果也许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备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

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行为

七、代理

(一)代理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法律制度

须在代理权限范畴内实行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达,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行使

1,行使原则:

权限范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毕代理事务

2,滥用代理权禁止:

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消灭

1,委托代理消灭:

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毕,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状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商定事务完毕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法人终结

2,法定和指定代理消灭:

被代理人获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她因素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概念:

有狭义和广义。

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理由代理行为。

广义代理涉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特性:

符合代理行为表白特性,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

3,狭义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结

本人追认权(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回绝权(本人懂得她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视为批准),相对人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与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表达)。

4,表见代理

指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似法律效果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错不知情,具备代理表白要件

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规定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导致损失,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概念

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通过一定期间,从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法律制度

(二)时效种类

获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时效(某种权利不受保护)

(三)诉讼时效

国内特指消灭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祈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权利

2,合用范畴:

普通合用于债权祈求权

3,效力: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积极合用

4,与除斥期间区别:

诉讼时效是事件发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护,除斥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法庭可以积极引用)

5,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4种状况合用1年时效:

身体伤害规定补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拒付租金,寄存财物失损毁)

6,起算(权利人懂得或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中断(不可抗力和非当事人意志因素)、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义务人批准履行)与延长(合法理由法院准许,权利被侵害超过不保护,特殊状况除外)

(四)期限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可以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时间范畴

2,拟定(期日、期间)与计算: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以次日算起。

“不满”、“以外”不涉及本数,“届满”、“此前”涉及本数。

第二某些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她人干涉权利

(二)物权特性:

主体是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独立物不涉及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物并排斥她人干涉,设定必要公式,具备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优先于后设立)

(三)物概念:

指民事主体可以实际支配和控制,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物质资料

(四)物特性:

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有排她支配也许性,必要有为人现实支配也许性

(五)物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六)物权种类:

所有权(基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七)物权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与她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八)国内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九)物权保护:

祈求确认物权,祈求返还原物,祈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祈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祈求损害补偿

二、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因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变动

获得:

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

消灭:

抛弃、合同、撤销权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变动

获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获得,继承获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获得,合法生产建造获得,法院仲裁文书获得,孳息所有权获得

标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三)物权变动公示办法:

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公示办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要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念:

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全面支配并排斥她人干涉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二)所有权特性:

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她性,社会性

(三)所有权内容:

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

(四)业主建筑物区别所有权概念: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某些享有所有权,对专有某些以外共有某些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总称。

(五)业主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特性:

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

(六)业主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内容:

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七)相邻关系概念:

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予以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八)相邻关系特性:

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利益

(九)所有权获得特别方式

善意获得

指无权处分她人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获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获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

标物为可以流通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通过互换获得动产,受让人获得财产时为善意

法律后果是所有权转移

拾得遗失物

指发现她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一种法律事实

国内采用不获得所有权主义,无论多长时间,均不得获得遗失物所有权,失主不明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三原则:

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就归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明确状况下可以祈求国家返还

添附

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事实上不也许或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获得添附物所有权或者共有合成物。

3种类型

附和:

两个以上结合一起不能分离

混合:

两个以上互相杂糅不能辨认

加工:

就她人动产制作改导致新物

(十)共有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种财产所有权法律状态。

(十一)共有特性:

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种所有权,内容体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联合

(十二)按份共有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种共关于系。

(十三)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类型:

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财产,合伙财产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念:

是对她人所有物,在一定范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她物权

(二)用益物权特性:

标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她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独立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她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权利

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权利

获得

基于民事行为:

创设获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转移获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未经允许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非基于民事行为:

继承获得

期限届满(耕地30年,林地30-70年)、发包人提前终结土地合同、国家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权

目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期限具备稳定性

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期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用地5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土地灭失,商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

(五)宅基地使用权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权利

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权利,普通是免费具备社会福利性质

内容:

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灭失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不再批准

(六)地役权

指在她人土地之上设立以供自己土地便利使用她物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商定,运用她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

主体为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是运用她人土地用益物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她物权,具备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备期限性

商定获得,法定获得(因用益物权设定而获得、因用益物权分割转让而获得),继承获得

权利

义务

地役权人

供役土地使用权,行使处所或办法变更权,为必要附随行为与设施权利,行使所有权物上祈求权权利

支付地租,维持附属设施

供役她人

变更使用场合及办法祈求权,租金及其调节祈求权

容忍土地上承担或不作为义务,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是与用益物权相相应她物权,指是为保证债权实现而设定,以直接获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互换价值为内容权利。

涉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权利,以获得或支配担保物价值为内容,具备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备物上代位性

担保范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实现担保物权费用

消灭情形: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她

(二)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依法享有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担保物权

是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属商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是不转移标物占有物权,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标(容许抵押财产: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正在建造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送工具,为禁止其她、禁止抵押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财产,其她),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抵押登记(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当事人权利

抵押权人权利:

优先受偿权利,对抵押权处分权,保全抵押权权利

抵押人权利:

处分抵押财产权利,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权利

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商定实现情形,债权人债权未受清偿

方式:

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似按照比例

(三)质权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动产或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质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动产质权:

以动产为客体质权(书面形式,交付之时成立)

权利质权:

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财产权利为客体质权

(四)留置权

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商定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役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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